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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道门槛严把指导性案例发布关

 发布时间:2011-08-15 16:34 浏览量: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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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邓新建

  广东是全国最早进行案例指导探索的省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廖万春今天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为了让案例指导制度在审判工作中真正发挥有效作用,广东高院对指导性案例的选择标准、确认程序、案例效力、发布主体4个方面给予了严格规范。

  严把案例准入

  廖万春说,广东高院对指导性案例实行严格的准入机制:把指导性案例定性为具有法律解释的内容。即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准确依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作出的裁判;在法律规定模糊不清的情况下,对法律作出清晰的裁判;在法律规定有冲突的情况下,作出公允解释的裁判等等。

  同时明确,指导性案例中的法律解释,必须合乎法律的本来意图,而且这种解释在一定时期内对法律的发展有积极作用;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有的法律问题可能会在其他案件中重复出现。这样的指导性案例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审判指导的效益。

  确保案例质量

  据介绍,针对指导性案例的确认程序,根据目前广东的实际情况,广东高院采取审判业务庭审核为主、审委会审核为辅的方式。

  由审判庭对候选案例进行审查,可以充分发挥审判庭的专业化优势,保证有充足的时间来审核案例,保证案例的质量。廖万春解释说,审判庭审核的过程也是省法院内部统一执法尺度、深化认识的过程。省法院认识统一,指导性案例的效用才可以更好地发挥。而在该审核方式中增加了院长认为必要时可提交审委会讨论这一兜底条款,在业务庭难以定夺的时候,为案例提供了权威保障。

  提升案例效力

  廖万春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从现行立法看,赋予指导性案例法定强制性效力的法律依据还不足;如果不赋予一定的效力,等于没有效力,案例指导制度如同虚设;最高院将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定位于指导指导的效力当然不能等同于参考,也有别于判例法中的遵循先例原则。

  基于上述考虑,广东高院把指导性案例效力提升到了一定强制性的地位,并通过一系列机制付诸实现。

  一是发布机构权威性,即指导性案例是由上级法院经过严格的遴选、审核程序确定的;二是案例本身具有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能够让广大审判人员信服;三是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及改判权。指导性案例由上级法院正式确认并发布,代表了上级法院对某一法律适用问题的倾向性意见和态度,下级法院背离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规则,可能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被发回重审。

  省院审核发布

  鉴于指导性案例具有权威性,广东高院对案例的发布主体进行了限制:在确定省法院为案例发布主体的前提下,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经济特区的中级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但中级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不得与上级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冲突。

  此外,广东高院还规定,各级中院向省高院选送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必须由省高院审核后统一发布。通过这些措施,保证广东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性、规范性、统一性,促使法律标准在全省范围内的相对一致。

  69个案例起效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收纳广东高院指导性案例的《典型案例分析》已编印6期,共发布指导性案例69例,其中的案例囊括了刑事、民事、行政、立案执行等各项审判执行业务,每个案例都有案情和评析,归纳了审理规律和裁判原则。

  廖万春说,通过颁布、实施各类案件的指导性案例,统一了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有效减少了同案不同判;为法官处理同类案件特别是常见、多发案件提供了明确的办案指引;提供了衡量法官自由裁量是否合法、合理、恰当的评价标准;同时,裁判标准的统一,让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诉讼成本和风险,对诉讼结果形成合理预期,对提高案件调解、撤诉率、服判息诉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报广州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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