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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23年双方无经济往来夫欠债难还妻“被债务”

 发布时间:2010-12-21 14:19 浏览量:649

http://www.legaldaily.com.cn/zmbm/content/2010-09/16/content_2287287.htm?node=7581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释(二),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配偶另一方不论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用于共同经营、共同生活,另一方都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在山东省,一对夫妻结婚5年后开始分居,截至目前已经分居23年,夫妻俩从未发生经济和生活上的往来。在这期间,丈夫在外举债,并被债主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裁定执行妻子的财产。妻子认为不合理,向上述规定发出挑战:丈夫的债务怎能由她“埋单”

  卢金增 陈业成

  得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法院裁定自己不用为丈夫的欠债还钱,现年61岁的山东省招远市退休教师尹翠香分外高兴,压在身上的“债务”重担终于卸下来了。

  因为从天而降的4万元债务,让她一度吃不好饭、睡不好觉。这笔债务,她原本就认为不该由自己还。

  1、夫妻分居23年

  掐指算来,尹翠香和徐东华的“婚姻关系”至今虽已持续了28年,但分居就达23年。

  1982年,在招远市当地一所学校教书的尹翠香,经人介绍认识了当时在工厂上班的徐东华。经过一段时间的相互了解,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尚可,又都有工作单位,生活虽不富裕但还算稳定。

  谁知,天有不测风云,这样的生活只持续了5年,1987年发生了一件导致这对夫妻命运转折的事情。这年,徐东华突然从工作单位离开,未说明任何原因。

  这种不可思议的行为令尹翠香无法接受,于是,一气之下的尹翠香将徐东华赶出了家门,自己也搬回娘家居住,两人自此开始分居。没想到,这一分居就是23年。

  尹翠香更没想到的是,即使分居了,她还莫名其妙地背上了“债务”。这一切,还都因为她的丈夫徐东华。

  原来,与妻子分居后,徐东华在外面干起了服装生意,但由于不善经营,生意每况愈下。后来,服装店倒闭,徐东华也因此欠下了不少债务。

  经营服装店期间,徐东华曾于1996年、1997年分两次向其朋友宋金玉借款共计4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后因徐东华无力还款,宋金玉便将其告上了法庭,由于徐东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此案执行一拖就是10多年。

  2、“债务”从天而降

  2009年12月30日,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下达了执行裁定书,直接将尹翠香追加为徐东华与宋金玉欠款纠纷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尹翠香在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宋金玉借款4万元。

  突如其来的法院裁定把不明就里的尹翠香搞得不知所措,她不明白:“20多年来我与徐东华从未有过联系,他挣的钱也从未给过我一分,为什么他欠的债务还要我来还?”

  据了解,尹翠香与徐东华分居期间,一直独自抚养孩子,徐东华从未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母子俩只能靠尹翠香微薄的工资度日,经常接受亲戚朋友的救济,生活非常艰难。曾经为了儿子迁移户口的1050元费用,尹翠香苦苦哀求村委会书记和会计,希望能够缓交,最后还是好心的邻居借钱给她,她才为儿子办理了户口迁移。

  一个妇女独自抚养孩子已属不易,而如今法院的一纸裁定更是令她贫困的生活雪上加霜。

  尹翠香想不通。经咨询律师,她以“徐东华所借款项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由向招远市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但被法院驳回。法院的理由是:“该借款系徐东华与尹翠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该借款形成时,三方并未约定由徐东华负责偿还,因此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经到处打听,走投无路的尹翠香走进了招远市检察院民行科,希望检察院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监督。

  3、谁欠款谁还

  办案检察官听完尹翠香的讲述后,从法院调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经过仔细阅卷和查看相关法律规定,一致认为本案的焦点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徐东华所借宋金玉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是法院的执行机构是否有权对实体问题作出认定。

  接着,办案检察官对本案展开了细致的调查取证,先后走访了徐东华所在村委会、尹翠香的娘家所在村委会、尹翠香的街坊邻居以及她的工作单位,取得了多份证人证言。

  收集的大量证据表明:尹翠香与徐东华自1987年分居以来,双方从未发生经济和生活上的往来,两人既不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徐东华经营服装的收益也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徐东华的欠款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之债务,也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并且,办案检察官认为,法院执行机构只能依据生效的判决或裁定采取执行措施,而没有对实体问题作出认定的权力。就本案而言,法院在对徐东华欠款的性质未作出认定之前,执行机构无权作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而且其追加尹翠香为被执行人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被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的情形。因此,招远市人民法院追加尹翠香为被执行人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鉴于以上理由,2010年5月8日,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向招远市人民法院发出了民事执行监督意见函,建议招远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其作出的执行裁定。

  此前,法院已采取执行措施,冻结了尹翠香的银行账户,使得尹翠香的生活陷入更加窘迫的境地。办案检察官一边劝慰她耐心等待,一边立即与法院的办案人员联系沟通,交换案件执行意见,并不时地打电话催问案件的办理情况。

  据《法治周末》了解,3个多月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复查下达了裁定书,撤销了招远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的执行裁定。同时,招远市人民法院也作出了对尹翠香的银行账户予以解冻的决定。自此,压在尹翠香身上的“债务”重担终于卸下来了。

  ■延伸阅读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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