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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1-08-09 15:02 浏览量:1584411555

浙江省法制办主任  孙志丹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早在1990年,我省就在国家尚未立法的情况下制定出台了《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该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保障我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未成年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条例已难以适应新时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需要,亟待修改完善。同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0761正式施行。为全面贯彻实施新法,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也需要根据其主要精神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现行条例进行相应的修订。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立法工作的安排,条例草案由团省委负责调研起草。这项工作从2007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后就开始启动。团省委通过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深入调查研究,及时起草上报了条例草案送审稿。省法制办收到送审稿后,按照规定程序征求了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到一些市县开展了立法调研,召开了立法座谈会、立法协调会和专家论证会,并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会同团省委对送审稿作了反复、全面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于20091029经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草案的指导思想是: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为依据,立足省情,突出重点,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着力解决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条例草案分为总则、抚养和教育、保护性措施、公共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54条。

    (一)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制。按照政府领导、部门主管、社会共同参与的基本思路,条例草案作了以下规定:

    1.政府职责。条例草案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方面的职责,并对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作了具体规定。(第5条第1款、第3款,第6条)

    2.部门职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民政、卫生、教育、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条例草案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5条第2款)。

    3.其他有关单位职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全社会的责任,共青团、妇联、工会、残联、青联等社会团体及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条例草案据此作了规定(第7条)。

    (二)关于抚养和教育。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教育问题是未成年人保护中的核心问题,其中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监护由其父母为主承担,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则由其父母和学校为主共同承担。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对这两方面问题已有比较具体的规定,条例作为专门规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我们认为仍有必要进行相应的规范。条例草案结合实际,对未成年人抚养和教育等的基本责任、目标、要求作了重申和进一步明确(第2章)。

    (三)关于保护性措施。针对目前实际生活中存在的一些直接或间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问题和现象,条例草案从干预、管理、保护的角度,设专章规定了相应的措施和机制,包括防止未成年人接触烟酒、毒品等有害其身心健康的物品,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网吧等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场所;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强迫结婚等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未成年人受伤害时采取临时安置等紧急保护以及报告、处理、变更监护人等措施;落实平等教育,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辱骂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加强校园安全、卫生和周边环境管理;加强传媒行业管理;开展相关未成年人的矫正、帮教工作,等等(第3章)。

    (四)关于公共服务。未成年人保护除了抚养、教育和干预性保护外,还需要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提供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公共服务。条例草案根据我省实际,对未成年人急需的基本卫生服务、托幼服务、家庭教育指导、贫困对象的扶助、救助和安置,以及提供文化娱乐设施服务和开展家庭寄养、临时照管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有关方面的责任(第4章)。

    此外,条例草案针对一些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如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有关教育机构不依法履行教育责任、向未成年人传播黄赌毒物品、在校园周边设置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和网吧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45—53条)。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来源: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来源日期: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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