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刑案一定条件下降为民案
编者按
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是当前政法工作的重要主题之一。基层政法机关处在多元利益主体诉求的最前沿,对人民群众的心声最能感同身受,对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愿望也最为迫切。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分赴广东、湖南、新疆等地,实地感受基层司法机关在化解矛盾纠纷中探索出的有益做法。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检调对接”机制建立以来,共向司法局移送案件4件,成功调解3件,1人被不起诉,两人被判处缓刑。经调解的案件当事人均对处理结果表示认可。
萝岗区九佛枫下村一村民因为山林土地权属争议,雇人挖掉同村村民的一片树林,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该案当事人系同村村民,平日里抬头不见低头见,按照一般做法,检察机关径直提起公诉固然可以在法律上了结案件,但会加剧双方的矛盾,起不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基于这样的考虑,去年以来,萝岗区司法局与检察院就“检调对接”进行大胆探索,对移送至检察院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就民事赔偿事宜交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人民调解的原则和程序,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在人民调解组织促成当事人和解后,检察院对调解结果进行认可,作为进一步处理案件的相关依据。
为了将这一探索制度化,萝岗区司法局与检察院联合制定下发了《广州市萝岗区刑事和解和人民调解衔接机制试行办法》,将“检调对接”机制的调解程序、方法与步骤等以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检调对接”工作模式正式步入规范化轨道。
记者看到,办法对于“检调对接”适用的范围,除了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外,还包括过失致人重伤、故意毁坏财物、重大责任事故等轻微刑事案件所涉及民事赔偿部分。
萝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白建国表示,在审查起诉阶段引入人民调解组织主持刑事和解工作,检察机关得以避免直接参与调解活动,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工作效率。
萝岗区司法局局长龙月欢认为,构建人民调解与检察机关无缝“对接”机制十分必要。通过诉前调解,给当事双方提供“面对面”解决问题的机会,并对受害人方适当补偿,既能抚慰受害人心灵创伤,又能教育犯罪人知罪悔罪并接受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