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中院 追求透明的极致
当事人在上海二中院的法庭里签收《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告知书》。王翰杰 摄
上海人精细。这一回,他们把劲儿使在了司法公开上,让人颇有期待。
■从立案到文书公开
网络利用到极致
推进网上立案和信访,负责部门:立案庭、办公室;
完善互联网站“执行在线”专栏,负责部门:执行庭、办公室。
在上海二中院“33条”中,除两条规定组织保障的条款,其余每条后面都注明了负责的部门,上海法官的细致和认真让人印象深刻。
“33条”多项条款涉及网络,利用网络拉近法院和社会的关系,二中院利用得很“极致”:从立案到执行,直至裁判文书上网。
记者从上海二中院法宣科了解到,2009年该院就开始尝试网上立案,“通过网络办事效率更高。”立案庭庭长唐龙生说。
不只是立案,二中院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合议庭成员、案件审理状态等,都能在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系统上查询到。
到了执行阶段,则通过“执行在线”公开执行案件立案标准、收费标准等信息。上海二中院更是提出,尝试网上执行咨询,在线解答当事人提出的有关执行程序问题。
上海二中院还利用网络探索扩大审务公开的范围和形式,公开法院重要的审判工作会议、审判指导意见和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等信息。
■“聘请”还是“安排”
字斟句酌到极致
新闻发布会前夜,上海二中院法宣科一位副科长接听了一个电话,之后对记者说:“领导刚才又看了一遍材料,觉得有一个地方还需要修改。”
修改的地方,是“33条”里第6条中的一点:“设立人民陪审员办公室,聘请人民陪审员常驻我院参与案件审理工作,确保人民陪审员充分行使权利。”“聘请”二字,却让法院领导伤了脑筋。
这位副科长说:“领导担心社会误解人民陪审员的中立性,我们的本意是为陪审员参与庭审提供便利。”经过反复斟酌,“聘请”改为了“安排”。
就是这样一个小地方,却也经历了反复讨论,最终才可以呈现在公众面前。这就是上海人的细致。
“33条”中要求一审案件基本做到“应陪尽陪”,所有一审案件原则上应安排人民陪审员陪审,特殊情况不安排陪审的,要说明原因并办理审批手续。除参与庭审和评议外,人民陪审员还可以参与案件的庭前证据交换、调查取证、调解、听证以及接待当事人信访等活动。
不过,对于人民陪审员驻院参审,记者仍有疑虑:“这和专职的编外法官有何区别?”
唐龙生解释说:“我院原有的从人民陪审员‘大名单’中随机选任陪审员的工作机制照常运转,临时‘来院参审’与经常‘驻院参审’并行不悖。另外,我们还坚持‘驻院不驻庭’、‘适时更新轮换’、‘一案一选任’等多个原则,避免人民陪审流于走形式、走过场。”
■二审不开庭是例外
诉权保障到极致
案多人少,是全国很多法院都面临的一个问题,于是务实主义一度占了上风,很多法院都存在二审开庭率不高的问题。
上海二中院审委会委员、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李景华说:“接待只需要一名承办法官和一名书记员就可以,可以大大节约合议庭其他成员的工作时间,程序上也更灵活简便,所以大家一度都更愿意用这种形式。2004年至2008年五年间二审案件开庭率呈逐年递减态势。”
上海二中院接到的案子多是因为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的,对于可能的错案,由一名法官接待,怎样防止敷衍当事人?一名法官只听当事人说,怎样防止因法官个人疏漏造成失误?
为打消这些疑虑,“33条”中力推二审全面开庭,规定全院二审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一位初任助审员告诉记者,以前不开庭由自己独自进行事实调查时,总感觉没底。
“二审全面开庭不仅有利于司法公开,有利于案结事了人和,也有利于法官职业能力的提升。通过自我加压,创造庭审机会,让法官队伍得到锻炼。”上海二中院副院长徐松青告诉记者。
■申诉案件公开听证
听取意见到极致
“33条”中第16条规定:对各类申诉案件,除特殊情形并经领导审批同意外,均必须进行公开听证,以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确保程序公正。
这一规定让上海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封神鹰感觉舒心多了。他说,很多申诉案件的当事人情绪容易激动。“公开听证,让当事人觉得自己的声音得到重视,让他把话都说出来,很多问题就好办了。”
上海二中院申诉审查庭庭长忻贤麟告诉记者,以前申诉审查工作的主要方式是由法官自行调取原审卷宗依职权进行调查,最多就是找申诉人谈话。从实践效果看,这些审查方式存在弊端,法官容易先入为主,当事人对这种不够透明的审查过程也很难信服。“现在我们推行全面申诉听证,双方都可以充分地表达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一方面满足了申诉人急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方便法官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息诉工作。”
据统计,今年上海二中院推行申诉案件听证制度以来,2月份的申诉听证率已达到了100%,申请再审案件的撤诉率同比已经有了近10个百分点的上升。法官的努力让曾经有的“申诉,申而没诉”的抱怨声在上海二中院销声匿迹。
■附录法律条文
论证说理到极致
在法律文书公开这一方面,上海二中院不再拘泥于仅仅是附录法律条文。“33条”中第21、22、23条规定,裁判文书附录法律条文作为常态,不附录法律条文作为例外,并对相关例外情形和审批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以更好地强化裁判文书论证说理;同时要附署“法官后语”,阐明说理;并将裁判文书上网,方便当事人查询。
2004年上海二中院曾“尝到过甜头”。在一起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上海二中院首次在判决书文后附录了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条文,被告人签收判决书时认真阅读了判决理由和法律条文,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不提起上诉。这一改革经验后来受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重视,并逐步在全市法院推广。
2011年初,上海二中院出台规定,明确要求所有法律文书原则上均应附法律条文,否则裁判文书将不能印制或送达,并规定裁判文书附录法律条文的情况作为裁判文书质量检查的内容和文书评优的依据之一,定期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试水审委会委员
回避制度
在上海二中院副院长徐松青嘴里,“非常难”的是“4+
审委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最高审判组织形式,依法行使法定职责,并在解决重大疑难案件、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实现司法公正以及统一司法尺度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我国法律在规定法官回避制度的同时却并没有明确规定审委会委员的回避制度。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申请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法官回避,但是参与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委会委员的回避制度却并没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及《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中,也都强调要建立审委会委员回避制度。
上海二中院开全国法院之先河,制定了《关于当事人对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决定案件提出回避申请的办法》,详细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的基本程序,并制作了《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告知书》及《回避申请书》,向案件可能经过审委会讨论的当事人告知、发放;还利用网络平台公开了审委会委员的照片等基本信息供公众查阅。真正将当事人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制度落到了实处。
上海二中院审管办主任、审委会委员李景华表示,今年3月,他们已经开始试行当事人对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提出回避申请的制度,成为全国首家将“审委会委员回避”纳入制度性规范并正式实施的法院。
至于哪些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李景华说:“审委会委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当事人在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就可对审委会委员提出回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