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邻里纠纷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居高不下
发布时间:2010-03-29 07:01:39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责任编辑:李纪平)
□视点关注法制日报记者 潘从武
近五年间,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区法院受理一审刑事案件22610件,涉及因婚姻家庭纠纷和邻里生产生活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114件,故意伤害案件1881件,总计1995件,占受理一审刑事案件的8.82%。
这1995起案件,至少给近8000个家庭带来痛苦。
当拿到这一统计数据时,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许金军着实吃了一惊!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近日开展的这项专题调研显示,近年来,因婚姻家庭纠纷和邻里生产生活纠纷处理不及时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一直居高不下。
与之相印证的,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综治办刚刚完成的一份全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情况调研报告。这份报告指出,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仍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区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常年占到纠纷总量的30%左右。
许金军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不仅宁夏,包括全国其他省区在内,随着道德观念的变化和婚姻家庭关系中日益强调个性化等因素影响,离婚、家庭琐事、家庭暴力、老人赡养、经济支配权等问题引发的纠纷数量不断增多;占地、浇灌、排水、采光等问题也极易引发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当事人之间产生矛盾纠纷后长期得不到有效的化解,进而发展成“民转刑”恶性刑事案件。这些案件,无论是给被告人个人及其家庭,还是给被害人个人及其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都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仅因妻子提出离婚,丈夫竟一怒之下杀死妻家三人
作为丈夫,仅仅因为妻子提出离婚后回娘家居住不归,范某竟一怒之下持刀行凶,将3人残忍杀害。
惨案发生在
家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恩和镇的范某与妻子白某长期感情不合,经常为家务琐事拳脚相向,矛盾一直得不到化解。白某不忍折磨,数次提出离婚均遭到范某的反对和拒绝。无奈之下,白某忍痛抛下两个年幼的孩子,回到娘家红寺堡开发区红寺堡镇长期居住。范某多次上门催妻回家未果后怀恨在心,产生了将妻子及其兄长一家杀死的歹毒念头。为顺利实施杀人计划,他购买了一把匕首携带在身,伺机作案。
逃离薛某家后,范某怨恨白某的亲属挑拨其夫妻关系,又生杀害白某的哥哥一家之念,遂到红寺堡镇红海村,翻墙进入白某的哥哥家中,用刀顶住白某的嫂子李某颈部欲行加害时,李某逃离。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范某因婚姻家庭矛盾持刀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3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范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疑心作祟,他向父亲、妻子和年仅6岁的儿子举起了屠刀
无独有偶。
当天中午,孙某患感冒躺在公公屋里的炕上,年幼儿子也因轻微感冒没有上学,趴在炕上做作业。然而,孙某母子怎么也没想到,光天化日之下厄运悄然降临。更加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危及他们生命的竟是他们的亲人。
罗某平时就对妻子有意见,当看见妻儿不在自己屋内的炕上,便恼怒之极,顺手拿起一把榔头砸在妻儿头上,孙某和儿子被砸昏过去。之后,罗某又用一把打工期间购买的单刃匕首,朝妻儿胸部连捅数刀,致两人当场死亡。随后,罗某用匕首将自己左手腕动脉割破,并朝自己腹部刺了一刀,藏于自家土窖内等待死亡。
案发后,一村民前往罗某家问事,发现大门敞开,无人应答,进屋后才发现孙某母子躺在炕上一动不动,便报了警。
隆德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刑侦和技术民警赶赴现场。正在民警勘查现场时,突然听见救命声,民警循声在罗某家后院的土窖内发现了受伤的罗某,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
经过隆德县公安局刑侦部门大量走访调查取证,得知罗某母亲13年前去世,罗某和父亲一起生活。罗某第一次的婚姻,因与前妻关系不和而离婚,之后经人介绍与孙某结婚。
再婚第二年,儿子出生。妻子长得漂亮,儿子聪明喜人,罗某有时带着妻子一起外出打工,但又对妻子不放心,便要求妻子在家带孩子。在老家,罗某的父亲对孙子特别疼爱。然而,对这一正常关系,罗某却如鲠在喉。随着时间推移,罗某的疑心越来越重,并将怒气迁移到妻子身上。案发当天,妻子和儿子生病后,罗某的父亲外出给孙子买药,恰巧罗某回家看到妻儿在其父亲房内,因此酿下血案。
邻里口角引发群殴,造成一死四伤严重后果
除了婚姻家庭纠纷外,邻里纠纷引发的刑案也不在少数。
案件的起因主要是该村两个家族之间素有矛盾,长期互相争斗,纠纷一直未能得到妥善解决。案发当日,3名被告人因农田放水与其中一名被害人发生口角,双方各自叫来其同姓的多名家族成员相互殴打。在群殴过程中,3名被告人致死1人,致伤4人,后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目前,两个家族之间的矛盾仍十分激烈。
因婚姻家庭纠纷和邻里生产生活纠纷处理不及时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频频发生,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无疑是巨大的。宁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淑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从被害人和被告人两方面分析了此类案件的恶果:
对被害人个人而言,不是死于非命,就是严重致残。对其家庭来说,既要面临失去亲人的精神痛苦,还要承受因家庭缺少劳动力而造成的物质上的困境;既要医治被犯罪行为致伤致残的身体,还要承受因被告人无力赔偿给家庭带来的沉重的经济负担。
对被告人个人而言,不是被执行死刑,就是长期在监狱服刑;对其家庭来说,既要蒙受“杀人犯”家属的精神痛苦,还要承受给被害人进行赔偿而带来的经济上的困难。众多家庭为此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而且在此类案件中被告人大多数没有赔偿能力,政府也由此背上沉重的社会救助和司法救助的负担。
“此类案件引发的相关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刘淑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