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审判 中山试水一年间
发布于 2011-03-28 11:22:13来源:人民法院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广东法院家事审判唯一试点的中级法院。
温情:
父子轻拥离开法院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事案件往往不能简单地评判对错是非、就案办案,而是要以消除对立、弥合亲情、恢复情感为目标。”采访中,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潘墀一语中的的向笔者道出家事审判之难。
“家事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它不仅涉及法律问题,更涉及伦理、感情问题,单纯的法律判断难以达到彻底解决纠纷的目的。”中山中院家事合议庭审判长苏代平感慨地说,并向笔者讲述了该院首宗家事案件的开展情况。
去年5月,中山中院家事合议庭接到首宗家事案件:老杨因儿子小杨拒不支付赡养费,便到小杨的公司吵闹,搞绝食;他也曾到政府部门上访,用裁纸刀准备自杀;还曾挂着“冤”字到媒体投诉。到了法院,老杨甚至指控其子犯了遗弃罪,要求法官将儿子抓起来,并要求儿子支付总额超过40万元的赡养费。因一审法院未完全支持老杨的诉求,老杨遂向中山中院提起上诉。在处理此案时,法官积极找寻解决家庭纠纷的最佳方案。他们对这对父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导老杨要理解儿子在外所承受的压力;对小杨,则劝告他必须依法孝敬父亲。苦口婆心的调解终于弥合了这对父子的感情裂痕。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全市法院没有一起家事案件因当事人认为处理不公而引起矛盾激化,更没有一起上访、闹访事件。
“我们要‘给足’当事人面子,熨平他们心中的褶皱,让‘反目为仇’的亲人,心平气和地处理各自的纠葛,或好聚好散,或重归于好。虽然精力多一点,委屈多一些,但我们都无怨无悔,让仇人重归亲人,就是对我们最大的奖赏。”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家事合议庭女法官钟劲松自豪地说。
这对相见分外眼红的父子,在家事法官的调解下重归于好。令笔者感动的是,在离开法院时,儿子将手搭在表情严肃的父亲肩上,轻拥着父亲慢慢离开,父亲的会心一笑永远定格在摄影师的一张照片中——父子情深!新华社等众多媒体对此案进行大篇幅的报道,赞扬广东省法院系统家事审判试点开局顺利。
去年4月至今年2月,在中山法院审结的1713件家事案件中,65.2%的案件被成功调解或撤诉。中山中院主管家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林少棠认为:“家事纠纷不仅是财产纠纷,更重要的是情感纠纷。家庭是社会的纽带,恢复情感对社会和谐意义重大。因此,我们家事审判法官不是简单的判断者,而是了断者。家事审判的宗旨就是要弥合亲情、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创新:
众部门共筑“人身保护”
明确了家事纠纷的特点和家事审判的宗旨,应如何采取相应的措施开展好家事审判?中山中院院长潘墀认为,“家事审判的突破口就是扩大社会参与度”。
去年11月,因不堪丈夫的家庭暴力,居住在中山市港口镇的张凤娟(化名)向市第一法院起诉离婚。但在诉讼期间,其仍继续遭遇丈夫殴打。去年12月13日,中山市第一法院发出中山市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禁止其丈夫再对她进行殴打、威胁和骚扰,对张凤娟实施六个月的人身保护。然而“保护令”签发不久,中山市第一法院就接到中山市港口镇东街派出所电话,反馈男方梁某在
在公安机关及妇联的参与下,中山市首起“人身保护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早在
细节见证人文关怀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离婚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法院应出具生效证明书,其固定格式为“本院某年某月某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生效”。但由于生效证明书中没有说明法院裁决内容,当事人在找工作、买房、结婚时除了需要出具生效证明外,还要出具相应文书,而文书之中包含了当事人大量的隐私内容。
“离婚后,我去计生部门办个免查环的手续,他们只要知道我离婚了,小孩归谁抚养就够了,我根本不想让别人知道我为什么离婚,离婚后我分了多少财产。”当事人对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多有抱怨。
“现有的法院生效证明书确实有一些不利于当事人今后的生活与工作的地方。”苏代平向笔者介绍了中山法院的做法,“我们试行对现行的《生效证明书》进行修改,在原固定格式后加上‘××与××已离婚’,同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生效证明书上增加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判决(调解)内容,以保护当事人隐私及方便他们以后的工作生活。”
此外,中山中院打破常规,按照“发现客观真实、追求实质公正”司法理念要求,将民事案件以当事人举证为主的证据规则,变为当事人举证与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并重,在当事人举证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法院主动查明相关事实。
去年8月,中山中院家事合议庭受理了欧某与尚某等5人继承纠纷上诉案,尚某否认欧某与死者具有亲子关系。承办法官通过走访当地群众,比对户籍登记照片等方式,查明欧某与死者母亲存在婚外同居关系,欧某与死者存在亲子关系的可能性极大,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欧某继承死者50万元遗产。
实践证明,依职权取证并非在证据规则上“走回头路”,法院依职权主动查证,在查明事实后能够及时迅速化解矛盾,让仇恨回归亲情。
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人格权和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影响他们日后的生活,中山两级法院还积极尝试家事纠纷以非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