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禁止涉外婚介 违法营业将被查处
2010年07月20日 09:11法制日报
记者近日从上海市有关法院了解到,涉外离婚诉讼纠纷有抬头趋势。以普陀区法院为例,该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且每年以5%的比例增长。
出国梦破灭而离婚
赵敏45岁时与外籍男子和天君一认识20天后结婚。这是赵敏的第二次婚姻。然而这段婚姻并没有维持很久,赵敏就将丈夫告上法院,要求离婚。赵敏称,婚后和天君一就返回日本,双方没有任何联系,夫妻感情已破裂,希望法院能够判决离婚。
法院对和天君一进行了传唤,但其并未到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敏与和天君一结婚以后缺乏应有的沟通,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鉴于双方已无共同生活的基础,因此准予离婚。
“在案件审理中,我们发现,类似的涉外离婚诉讼双方在结婚时并非以感情为基础,一方当事人结婚的目的可能是出国或取得在国外的居住权。一旦该目的无法实现,就提出离婚。”普陀区法院民庭法官王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为出国而结婚,因出国失败而离婚系涉外离婚诉讼案的第一大类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方可允许离婚,然而在此类案件中,夫妻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就很薄弱。王飞向记者介绍,在一些案件中,虽然两人已经结婚,但可能仅认识一个多星期,更夸张的是,有的当事人结婚当天才认识,就一起去登记了。
出国后反悔而离婚
顾芳49岁的时候与63岁的外籍男子池袋久名在我国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
顾芳称,结婚初期两人关系尚可。移居国外后,两人频频因为琐事发生矛盾,此后一直分居,夫妻双方感情破裂,顾芳要求判决两人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顾芳与池袋久名分居多年,导致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法院予以准许。
王飞介绍,目前涉外离婚诉讼案原告多为女性,一般以40至50岁者居多,且基本上是再婚。女方文化程度低,多半没有工作或没有较好的工作,结婚的主要目的之一系改善现有的生活状况。
王飞表示,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第二大类,就是女子和外籍男子结婚,原本以为可以在国外过上更好的生活,或者可以在国外找到好的工作,出国后却发现国外的月亮并不比中国的圆,心理产生落差,对婚姻反悔,要求离婚。
介绍者收高额费用
7年前,43岁的毛玲听人说在日本打工很好赚钱,一心想去日本。通过办签证的人介绍,毛玲认识了日本籍男子尚明一。认识的第二天,毛玲就与自己的丈夫离婚,并与尚明一登记结婚。
结婚后尚明一便返回日本,毛玲依然和自己的前夫生活在一起,且没有与尚明一保持联系,两人也从未共同生活。然而,事与愿违,毛玲未能按计划顺利出国,于是就向法院提出离婚。
毛玲称:“我们实际上只是名义上的夫妻,他未能帮我办出国的相关手续。”让毛玲感到心痛的是,她当时为了负担尚明一的生活起居,以及支付介绍人费用等总共花了7万元。如今,尚明一的人都找不到了,毛玲白花了钱也只能自认倒霉,只希望法院能够判决两人离婚。
“在一些涉外婚姻案件中,牵扯到了介绍人中间收取费用的情况,这让案件变得更复杂了。”王飞表示,我国禁止进行涉外婚姻中介介绍,但是一些“介绍人”仍变着法子从中获利。
王飞介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确实发现中间人在涉外婚姻中收钱的情况,但多以“朋友”、“亲戚”的名义,很难对其定性并追究责任。
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处长周吉祥在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婚姻登记机关不可能对男女双方结婚目的作出判断。婚姻登记机关审核的是形式要件,而非实质要件。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只是行政确认,而非行政审批。只要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自愿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行政部门就应当为其办理相应的手续,倘若不予登记,反而会构成行政不作为。
上海市婚介机构管理协会秘书长江明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目前涉外婚姻介绍的行为是被禁止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或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对已成立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机构,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进行查处取缔;对在婚姻介绍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或牟取暴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要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文中涉外婚姻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刘建
本报通讯员丁孙莹金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