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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可互查财产,值得叫好么?

 发布时间:2011-08-01 09:36 浏览量:468

2011321 来源:上海法治报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近日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今年51日起实施。依据这一新规,夫妻一方持结婚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可以申请查询另一方的住房等财产状况。

                          

    济南市的这一规定一经披露,立刻引发了广泛的议论,有人对此拍手叫好,有人却也有所质疑。

 

    那么,立法规定夫妻可互查财产,究竟值得叫好么?

 

■蓝艳 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上海新闵律师事务所

 

正方

 

应当立法

 

    蓝艳:对于济南市的这一地方立法,从我作为一个专事婚姻家庭案件的律师来看,的确是非常有意义的。

 

    其实,济南市的这一规定并非创举,早在2009年,广州市在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 (草案)》中就已经提到过相关的问题。可见,随着社会的发展, “夫妻之间可否互查财产”日益成为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相关的立法探索也就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认为,在地方立法中对夫妻互查财产进行比较具体的规定,这是具有一定现实意义的。根据我国民政部近10年发布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我国离婚人数已经连续7年递增,离婚率呈现逐年升高趋势。

 

    在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诸多婚姻案件中,夫妻一方通过某些手段刻意转移或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侵害另一方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并不鲜见。

 

    特别是对女性来说,如果在离婚时无法掌握丈夫的财产信息以及双方共有财产的信息,一旦对方在离婚前蓄意转移、隐匿财产,最终可能导致女方的财产权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最终往往遭遇 “人财两空”的尴尬局面。

 

    我国 《婚姻法》已明确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当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的规定予以制裁。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相对弱势的当事人常常苦于找不到适当的方法或途径用于寻找相关的证据,所以只能任由对方肆意妄为,却难以维护自身合法的财产权益或获得相应的赔偿。

 

    其实,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属于夫妻两人共同所有,夫妻都应具有对彼此名下所掌握的共同财产或其经营状况的知情权。这样一来,即使夫妻两人在今后发生了离婚纠纷,并涉及到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行使该知情权获取相应的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保障自己合法的财产权利。

 

    婚姻生活应当建立在夫妻彼此信任、尊敬、爱护及扶持的基础上,而夫妻的共同财产则应该由两人共同所有,任何一方都不能刻意隐瞒或转移这些财产,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因此,该规定的出台,可以保障夫妻双方对彼此财产的知情权,切实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从而更好地保护美满和谐的家庭婚姻。

 

反方

 

效果存疑

 

    李晓茂: “立法规定夫妻可互查财产”这一举措“看上去很美”,立法加强 “妇女权益保障”的目的也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仔细分析,受制于地方立法的权限,此举其实并不具有多大的实际效果。

 

    从新规的具体内容来看,主要是夫妻一方持相关证件,可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车辆管理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此处的 “财产”,主要是指房子、车子和在公司的股权,这一财产范围是极其狭隘的。而且,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真正需要 “知情”的,应该是另一方的存款以及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情况,因为对房子、车子这样的财产,另一方本来就较易 “知情”。

 

    另外,如果要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情况,原本就可委托律师办理,单就这项查询业务而言,律师的收费也是相当低的。当然,济南的新规定明确了夫妻一方持相关证件材料,可向上述部门查询另一半的财产信息,使得当事人除了委托律师查询之外又多了一个自行查询的选择。

 

    刚才我已经说到,对于人们最需要 “知情”的银行存款,受制于 《商业银行法》等银行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有替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就算配偶去查,银行也不会同意。而作为地方立法,显然也不能与这些上位法律冲突,只能无奈地回避了存款查询的问题。

 

    至于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如果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显然只是对现有法律规定的重申,并非什么新规。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原本夫妻一方可以查得的财产信息 (可能需要通过律师或者其他途径查询),依据新规依旧可以查得,原本配偶一方难以查得的财产信息,新规亦未赋予查询的权利。

 

    也就是说,新规看似为需要知情权的一方撑了腰,但实际却未明显大过现有法律法规的力量,因此对其效果也就只能存疑了。

 

    事实上,要解决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的知情权问题,仅靠地方立法显然是不够的,还需在 《婚姻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中予以明确。但是在对这一问题尚无明确共识的情况下,相应的修法尚未提上议事日程。在这种情况下,地方立法施展的空间极其有限,只能在不违背其它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作一些微小的努力和尝试。

 

链接;

 

济南出台新规:夫妻凭有效证件可互查财产

 

    《山东商报》报道,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将于51起施行,其中规定:禁止向妇女发送 “黄段子”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招聘不得歧视女性;夫妻一方持身份证等,向工商、住房、车管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

 

    夫妻可互查财产

 

    据悉,济南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调研时发现,一些家庭成员由于无从掌握家庭共同财产信息或对方财产信息,因一方在离婚前转移、隐匿财产等原因,而导致离婚时另一方人财两空的现象经常发生。而其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绝大多数是离婚妇女。

 

    新规要求,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车辆管理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如果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录用员工不得“禁孕”

 

    规定提出,用人单位在招聘和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还应当与企业职工方经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将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内容纳入集体合同。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 (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性骚扰应依法受处罚

 

    此外,规定还提出,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组织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单位或部门在查清事实后,应当依法对实施骚扰者进行处理。

 

    对违反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将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报道;

 

夫妻可互查财产规定律师认为操作难度大

 

    《钱江晚报》报道,山东省济南市最近通过的一项法规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持证件到相关部门有权查询配偶的财产。

 

    这项旨在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条文在社会引发热议。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近日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将于今年51日起实施。

 

    该立法规定,夫妻一方持结婚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可以申请查询另一方的住房等财产状况。

 

    有关法律专家表示,此举有利于保护处于婚姻关系弱势一方特别是妇女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可能会影响夫妻互信,法规面临的执行难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对于济南的这一立法,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进行了一项3075人参与的网络民意调查。

 

    调查的结果显示, 471%的人支持夫妻互查财产, 273%的人反对,另外256%的人表示 “不好说”。

 

    记者随机采访的一些济南市民,绝大多数女性赞成双方财产公开可查,而表示反对的多数为男性。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付强表示,这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双方在家庭共有财产方面的知情权。

 

    据付强律师介绍,在夫妻共有财产中,除了房产转移必须经夫妻双方签字外,像车辆和存款都不需要双方签字,可以直接转移。比如最常见的一种转移财产方法是一方将其名下的存款转账或者提现,甚至捏造债务,这种情况一般很难举证。

 

    也有人对这部法律的出台表示忧虑:由于有了可以查询的权利,一方或者双方可能会经常疑神疑鬼地背地里查询对方的财产,导致夫妻间互相猜忌,进而丧失婚姻存续的信任基础。

 

    济南也并非是 “允许夫妻互查财产”的开先河者,去年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就有相关条款。

 

    律师提醒,无论是广州还是济南的相关立法,在实际操作中都面临较大难度,因为地方性法规并不拥有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特权。

 

    比如中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应遵循为存款人保密原则,要查必须通过法院到银行账户查询;车管部门也有公安保密条例,对于财产互查也表示拒绝。 “因此这些立法的最大意义在于其对夫妻维权意识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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