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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频繁找“小三” 离婚财产与妻子三七开

 发布时间:2010-12-21 13:14 浏览量:689

2010-5-23 10:52:56

丈夫频繁找“小三” 离婚财产与妻子三七开

   2010-05-17 16:16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福州新闻网
   2008年底,刘一生为了争取让妻子同意离婚,再次给妻子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说:“我因婚外恋离家出走,丧失对家庭、对孩子的责任。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林娜分到了150万元财产,并获赔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嫖娼被发现,还把性病传染给妻子,他为此写下《保证书》;但他并没有就此收敛,后又因婚外恋被妻子抓到,再次写下《承诺书》;可他还是旧习难改,不久后又被查到小三怀孕。

  近日,男子刘一生 (化名)因背叛妻子,被法官判决支付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给妻子。另外,法官在准许他们离婚的同时,也判令他们夫妻名下财产按三七分,他的妻子林娜(化名)因此分到了七成财产。

  原配举报 第三者超生

  今年年初,思明区某街道办事处接到群众举报,有一名女子违反计生规定,政策外怀孕。举报人说,该女子是插足的第三者,怀孕期间就住在槟榔西里某小区。接到举报后,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他们在行政执法时,遇到了一名男子的阻挠。阻挠者刘一生是已婚男子,但怀孕的人并非他妻子。

  当时,刘一生和这名怀孕女子躲在房间内拒不开门,不想让执法人员进去采取强制措施。据刘一生解释,他当时虽然和该女子反锁在同一房间内,但其实两个人并没有什么不正当关系,“我和她没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关系,只是租赁合同关系,就是我把房子租给她,供她使用而已”。但是,后来经法官调查,事实上并不存在租赁关系,因为这套房子不是刘一生的,而刘一生也没能提供他向原业主租房的合同。而且,这名怀孕女子被带到派出所做笔录时,也承认和刘一生有不正当关系。

  恋上公司女职员 抛弃妻子

  经查,这名违反计生规定的女子是江西人,她原本是刘一生公司的女职员,现年28岁。据刘一生妻子林娜介绍,这名女职员和她丈夫有不正当关系至少三年了。2006年9月,刘一生因婚外恋离家出走。期间,她曾多次怀孕,多次打胎。这一次这位插足的第三者再次怀孕,并且打算把孩子生下来。林娜从丈夫的朋友处听说这一消息后,高度紧张,立即找到查尔调查公司的侦探阿伟。

  据阿伟介绍,调查刘一生婚外恋的经过很有戏剧性。年初,阿伟接到林娜委托后,开始展开调查。“他很多疑很谨慎,走路经常回头查看是否有人跟踪,而且进小区也不从正门走,而是走侧门。”由于刘一生的谨慎,查尔公司的调查员三次都被刘一生摆脱。但是,最终,调查员还是跟上了刘一生,发现他租住在小区第8楼,在这套房子里,除了新进门的刘一生外,还有一位孕妇。每次,当刘一生回家后,孕妇就开始煮饭给他吃。

  当阿伟把调查到的情况反映给林娜时,她很镇定,并不急着去现场捉奸。阿伟说:“她出奇的镇定,让我有些意外。没想到,第二天,街道办和派出所的人集体行动,到那套房子把违反计生政策的第三者给带走了。我才知道,原来她早有打算。”

  曾经相爱 一起奋斗打拼

  据介绍,后来第三者被带去堕胎。但是,第三者被堕胎,也不能挽回林娜处于困境中的婚姻。近日,刘一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官判令离婚。20年前,两人经朋友介绍相识、相恋并结婚。1995年,两人生下一个女儿。结婚后,两人也曾经同甘共苦,一起奋斗,做生意、开公司、买房子。

  “婚后我们两人感情一直很好,只是,他有钱后生活作风不检点,我们感情才出现问题。”林娜说,早在2000年,刘一生就因为嫖娼染上性病,还传给林娜。而且,那段时间,他还和一名叫阿丽的女子以及其他女人搞婚外恋,并因此离家出走。

  那一次,两人并没有想离婚,在林娜的包容下,刘一生最终回头,当时,他还写下《保证书》,表示:“保证禁止嫖娼行为,坚决断绝与阿丽的不正当关系。”

  保证加承诺 没能挽救婚姻

  但是,《保证书》并不能让他们的婚姻真正稳固。2007年,刘一生又和自己公司的一位女职员搞上婚外恋。他们二人还在槟榔小区租了一套房子,同居在一起。

  2008年底,刘一生为了争取让妻子同意离婚,再次给妻子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说:“我因婚外恋离家出走,丧失对家庭、对孩子的责任。现在,女儿决定跟随母亲生活,离婚后,我承诺将一套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并一次性支付女儿18周岁以后的生活费及全部学费,到学业终止。”

  刘一生做过很多生意,也挣了不少钱。这几年,他经营外贸生意。在林娜的委托下,查尔调查公司对他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他名下拥有多套房产、基金和现金存款。这些证据后来被林娜提交给法院,经法官认定,刘一生夫妻名下资产为210多万元。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林娜分到了150万元财产,并获赔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专家说法

  离婚凭什么要损害赔偿?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黄健雄: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夫妻双方判决离婚的前提下,无过错方请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 (现行 《婚姻法》第46条)的另一方,赔偿因离婚所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许多外国的民法典中都有规定。2001年12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司法解释。无过错方为合法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一方,该项请求权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婚姻当事人以外的人请求赔偿。

  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需要。以前 《婚姻法》的离婚制度中由于缺少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导致过错配偶实施违法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导致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的损害,不能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这使我国法律关于保护婚姻家庭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有损法律的严肃性。我认为,基于公平、正义原则,应当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依法追究过错配偶违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具有三方面的功能:第一是填补损害;第二是精神慰抚;第三是制裁、预防违法行为,以维护合法婚姻关系和保护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如何举证对方“过错”?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早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按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进行判决,该原则至今仍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的一个重要依据。之所以要这样规定,在于大多数的离婚案件都是由于一方存在过错导致的,法律通过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合法权利的保护和对过错方的惩罚,维护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有利于矫正人们的行为,并对具体社会行为加以调控,更有利于进一步维护每一个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及社会的整体稳定。

  在实践中,在一方存在婚外恋的情况下,作为无过错方要收集到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是很困难的,当事人认为已经 “证据充分”的事实到法庭可能会因为不符合法律对证据的要求而被否认。所以,在此类案件中,无过错方在收集证据的时候要按照法律对证据的要求进行,法律要求证据需具备最基本的三个因素一个是客观性,一个是关联性,一个是合法性。客观性所采取的证据是真实的,不是捏造的,不是自己编造的。第二个是关联性,你的证据跟你要证明的事实是有关联的。你要证明甲有婚外恋,不能把乙的证据拿过来证明甲的婚外恋。还有就是合法性,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来取得证据。 

  法官说法

  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

  这对夫妻婚后感情较好,因为男方嫖娼和不正常的性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现在,原告起诉要离,被告也同意离婚,因此法院予以准许。但是,原告刘一生对此存在严重过错,因此,女儿应随母亲共同生活。刘一生应该要支付女儿的扶养费至其年满18周岁。

  经查,夫妻名下共同财产共有210多万元。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应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所以,按丈夫应得30%、妻子应得70%的比例进行分割,这样算,林娜可以分到150万元。

  另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夫妻感情破裂,是由原告过错造成的,过错方应该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林娜要求赔偿5万元过高,法院认为,赔偿2万元比较适宜。

  我国新《婚姻法》增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在一方存在特定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确认。这体现当代婚姻家庭法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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