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燕萍:“新婚姻法使男人离婚成本减低”不准确
来源:新华网
[法制网]感谢主持人,法制网的网友给陈燕萍代表带来了一个问题,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如下,“一方还钱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许多网友认为这一规定使得男人的离婚成本大大降低,不利于保障婚姻处于弱势的女性的权利,实际上在维护男性利益,您认为如何?这个规定是否有违男女平等的原则呢?能谈谈您的看法吗?谢谢。
[陈燕萍]我猜想这个网友可能是一个女性网友,其实这位网友在问这个问题当中少了一个点,就是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名下的,离婚时可以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后面还有一句话,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也就是说,当这个房屋是他在婚前购买的、签订合同买的,然后才支付这个房款的贷款。在离婚的时候,因为这个房子登记在她的名下的。如果离婚的时候,这个房屋应该是归在登记在名下的男方或者是女方,那么他也要作为个人债务继续归还。如果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支付这部分贷款的时候,我们在处理离婚案件的时候,会作为夫妻的共同债权。也就是说,登记的那一方得到了房产的时候,他也要支付相对应的财产的款项。也就是说,也会按照市场的价格,并不是说我当初用10万买的这个房,离婚的时候这个房已经涨到80万了,那我还是以10万的时候有多少就给多少,而是是以市场价格来衡平,在婚姻存续期间你们共同支付的那一部分,以相对的给付未得到房屋的这一方人的。也就是说,这个已经进行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