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儿童保护”面临困境
北京晚报
继今年春节期间的“微博打拐”行动引发舆论热议之后,3月份在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又有许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了要求加强儿童保护的议案或提案,全国政协委员韩红提交的《让困境中的孩子生活得更有尊严》的提案,更是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
本报记者 王蔷
乞讨儿不都是被拐卖的
“叔叔、阿姨,行行好吧!”在地铁、火车站等人流聚集地区,常常会出现流浪乞讨儿童的身影,除了一些肢体残疾的孩子由大人带着乞讨外,还有一些四肢头脑健全的孩子,在他们本该上学的年龄,也伸着双手向人们乞讨。
今年2月10日,8名在海南省三亚市第一市场行乞的河南籍儿童被警方发现后带至三亚市救助管理处。经调查,这8名乞讨儿童均来自河南省周口市,其中7名来自周口市太康县张集镇,当时的调查结论是不存在被拐与被胁迫行乞问题。
经核实,包括曹宇、张卫兵、于凯3名儿童在内的所有7名被解救儿童均由父母自愿口头或书面协议将子女租给杂耍老板,没有拐骗或拐卖的行为。 贫穷是这3个孩子家庭的共同特征,9岁的曹宇家徒四壁,父母在外打工未归,曹宇4岁时就被杂耍老板带出去了,几年下来已经赚了两三万元。10岁的张卫兵姊妹4个,父亲患糖尿病,继母患精神病,小小年纪就成了家里的顶梁柱。
贫困儿童有没有乞讨权?
今年春节期间,街头流浪乞讨儿童蓦然成了媒体的关注焦点。原因是方兴未艾的网络微博发起了一股“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的热潮,不少网友纷纷将见到的乞讨儿童照片上传至微博,不断与各地新闻媒体以及公安部门互动交流,形成了难以阻挡的“微博打拐”力量。
而这场热闹的“微博打拐”也引发了一场是否应该禁止儿童乞讨的激烈争论。
“微博打拐”行动发起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者于建嵘提出了“禁止儿童乞讨”的两会建议草案:“对收买被拐卖儿童进行乞讨营利的,建议专门立法进行打击,加重用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犯罪的量刑。此外,对有能力抚养儿童的家庭但仍带儿童乞讨的要以法制手段处理,而因为无能力抚养儿童因此带儿童乞讨的家庭则要进行救助。”
根据公安部门的统计,流浪乞讨儿童中80%以上是由亲属、同乡携带“自愿乞讨”的,而非被拐卖或者被胁迫的。一些学者认为,儿童的乞讨权,属于生存权或行为、言论自由权的一种,不可剥夺。此类言论也得到部分网友支持。
父母利用儿童乞讨要被追责
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律师也在关注着这场争论。早在8年前,他就写过文章强烈呼吁建立流浪儿童救助制度,并且每年都关注着全国两会期间关于“儿童福利法”的立法建议动态。
但时至今日,“儿童福利法”仍停留在法律界的讨论中,而专门的流浪儿童救助制度也未建立。“对流浪儿童的关注以及救助制度依然淹没在对所有人的救助制度之中,流浪儿童的权利依然无法得到保护。”佟丽华律师对于困境儿童的救助现状一直忧心忡忡。
今年微博兴起的救助乞讨儿童讨论,使佟律师感到些许欣慰,因为这场讨论引发了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注街头乞讨儿童的问题。但佟律师认为,社会关注点不应在是否全面禁止儿童乞讨方面,而应把目光投向如何创造和保护儿童的生存条件上。“制定‘儿童福利法’,将从根本上解决街头乞讨儿童问题,让更多困境中的孩子得以健康成长。”
“孩子的问题与成年人不同,成年人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而孩子需要来自父母和国家的帮助。当孩子父母不能承担责任时,政府必须承担责任。”佟律师认为,“对政府来说,要有这样的意识,要切实担负起责任。而‘儿童福利法’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要通过立法来明确政府以及司法机关这些公共部门的责任。”
佟丽华律师也指出,要明确的是,法律没有给父母利用儿童乞讨牟利的特权,父母利用儿童乞讨,严重侵害了孩子受教育权等权利,同样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儿童庇护所至今未建立
当前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现有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严重匮乏。据统计,全国有2000个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但只有130个儿童保护中心,且大多数儿童保护中心和救助站是一套机构,两套牌子。而在这些救助站里,没有专业的教育老师和管理人员,也无法解决流浪儿童的教育问题。
而我国的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救助区别。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流浪乞讨人员在接受救助方面必须是自愿的。没有明确规定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如何接受救助。
但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特别是幼童,由于身心尚未发育成熟,不能作出准确判断,如果被一些成年人暗中控制,更是无法自愿接受救助。
佟丽华律师认为,对于流浪的成年人,是救助机构等待救助人员的主动到来和自愿申请,而对于流浪中的儿童,公安、城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应该采取主动措施,使其接受救助。不论流浪的儿童是否如实提供个人情况,不论流浪儿童是否主动申请或要求救助,流浪儿童救助机构都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对其进行救助。
按照佟律师设想的状态,每个流浪儿童,都应由公安部门护送到救助场所,由救助机构对其进行调查,最后根据不同的情况,或送交其亲属,或被收养,或到儿童福利院,或者接近成年者接受技能培训后自食其力。
对于那些因为父母虐待或者受操控乞讨等,无法回归正常家庭生活的儿童,佟律师建议,国家应该设立专门的保护儿童机构,即庇护所,让受到伤害的孩子有个安身的场所。“2004年北京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了这个内容,但直到今天也没有建立。”佟律师说,这种庇护所与流浪儿童救助场所和儿童福利院都不同,只是一个针对问题家庭儿童的庇护机构。
撤销监护权如何转移成难题
建立儿童庇护机构,涉及到受庇护儿童的监护权转移的法律问题。
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2007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但时至今日,我国在撤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资格方面仍未取得更大进展,由法院裁定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少之又少。按照法律规定,撤销监护人资格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定义过于含糊,而撤销监护权之后由谁来抚养的问题,更使这类案件的裁定难上加难。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很多儿童处于无人监护状态,如父母因犯罪服刑,或者有的父母长期虐待孩子等等,记者采访过的马书军诈骗红十字会案,马书军几年前就与妻子离婚,独自抚养年幼儿子,而他因诈骗被抓后乃至审讯期间,其10岁的儿子都处于无人照看的状态,公安机关只好将其送至救助站。
“对于问题家庭的干预,是我国目前儿童保护方面最弱的。”佟丽华指出,在父母做出明显侵害儿童利益决定时,法院应当终止甚至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以实现对儿童的救助。但目前,司法机关在儿童福利问题上显然是缺位的。“在发达国家,是政府在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当前我们法院不敢受理类似案件的关键在于,真的撤销监护人资格后谁来养孩子是个问题。”
国家为儿童提供临时性监护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华中
佟丽华律师认为,除了加强政府的责任作用外,政府还应与民间形成良性互动,政府要充分动员社会力量,从而形成合力。“科学的制度设计是鼓励民间热心人士参与进来,政府提供资金资助并加强监督,而让民间组织去做。”
记者了解到,此次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韩红已经提交了相关议案,提出“要加强困境儿童保护,在国家层面建立强有力的儿童保护专门机构;建立起符合国情的早期社区干预机制、行政干预机制、司法干预机制。对于父母残害孩子的恶性案件,建立可操作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和监护资格撤销制度”等。让我们期待同样处在困境中的“困境儿童保护工作”出现新的发展。 J178
微博发言
@贺卫方:有人说:贫穷父母为求生计,有权利携自家小儿乞讨,该自由不受干预。对自由不应作这种理解。考虑乞讨给儿童心灵带来的终生影响,考虑到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儿童之选择尤其放弃教育等重大权利之选择应推定无效,更因为政府有责任确保每一个未成年人温饱和受教育的权利,儿童乞讨当禁止。
@于建嵘:乞讨儿童基本上可分三类:贫困,生存,应急。在云南红河垤玛乡(所谓的乞讨乡)跑了十多户带孩子乞讨的家庭。基本上是为脱贫,因生存和应急的较少。但可以肯定地说,儿童不乞讨就要饿死的“人道主义灾难”还是不会发生的。建议那几个反对禁止儿童乞讨的评论员也来看看。
@蝴蝶漩涡:我认为确实应该立法禁止儿童乞讨。但是当下是不是合适,是不是条件成熟还有待商榷!!就此事而言,您有没有想过被拐带乞讨又没被警方解救的孩子会怎样,当孩子没有被利用的价值时人贩子对这些孩子会怎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