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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难认证 归于三原因

 发布时间:2011-07-27 15:26 浏览量:539

20110315 15:32来源:法制晚报

 

近日,丰台法院卢沟桥法庭对该庭2010年审结的523件离婚案件进行抽样分析,发现有近20%的当事人,且基本上都是女方,在庭审中提出,曾受到家庭暴力,但其主张却无一得到法院的支持。

史金霞法官认为,当事人称受到家庭暴力的主张难以得到法院支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完善

史法官说,我国现阶段尚未有专门的家庭暴力法案,只是在婚姻法等相关法律中将家庭暴力作为离婚及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

因此,受害方无法以家庭暴力作为独立诉由而直接起诉。

此外,相关法律中并未对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等进行明确规定,这导致实践中很难进行认定,特别是对身体暴力以外的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的认定和赔偿,从而难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受害方举证困难

家庭暴力案件多发生在当事人家里,具有私密性、隐蔽性强等特点,大多缺乏现场目击证人。

另外,出于中国传统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多数受害者,尤其是女方在遭受家暴时,往往碍于面子而未报警或告知他人,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保留证据,以致在诉讼中缺乏证据证明,所以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3.当事人对家庭暴力的理解存在偏差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因对家庭暴力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偏差,将对方在夫妻争吵、互殴过程中的打斗行为主张为家庭暴力,或将未造成任何伤害后果的轻微暴力行为主张为家庭暴力。

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家庭暴力的构成需有一定的伤害后果,因而上述主张同样也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法官提醒

遭遇家暴

及时求助并留证

家庭暴力是对女性身心伤害非常大的恶性行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对于自己遭受了家庭暴力要求损害赔偿的主张应该予以举证。

姚媛法官提醒,如果遭遇了家庭暴力行为,应及时求助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的帮助,并拨打110等报警电话,及时制止暴力行为。

对于诉讼中要求针对家庭暴力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该准备充足的证据,比如被侵害后在医院就诊的病历、照片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本版文(除署名外)/记者 那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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