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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为非诉调解协议效力“加码”

 发布时间:2011-07-27 09:23 浏览量:382

发布时间:2011-02-18 07:50:17 法制日报 作者:余东明 王家梁

近日,山东省东平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会同中国海洋大学拟定的《非诉讼调解司法确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在该县颁布实施。该“细则”明确将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村委、劳动人事等部门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纳入了法院的受案“确认”范围。而此前,当地依托各乡镇矛盾调解中心和村居矛盾调解委员会,已建立起一张覆盖全县的矛调“网络”。
  
“将达成调解协议的矛盾纠纷,加以司法确认,既能确保调解的迅速、有效,定分止争维护基层稳定,又能提升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实现矛盾纠纷处置的"一揽到底"。”东平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昭印说。
   
织就三级调解体系
    “以前都是俺的错,请你多原谅。”“都怨俺,为了这么点小事,让咱两家闹腾了这么多年。”东平县老湖镇王台村两村民在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握手言和。此前,两家人曾因相邻采光争斗多年,并誓称“老死不相往来”。
   
“这起纠纷在村里老少皆知,反反复复不知调了多少次,始终说不拢。”说这话的人是王台村的村支书孙良辉,他的另外一个身份是该村矛盾调解委员会主任,随后,他将这一“烫手山芋”向镇矛盾调解中心作了汇报。
   
“未决纠纷到了乡镇一级,就已经不算小事儿了。”负责调解此案的老湖镇司法所所长庞英峰说,“我们一边多方走访明晰责任,一边耐心释法说理,才解开了这个结。”
   
据悉,自2008年以来,东平县整合资源,在县司法局建立了集排查、受理、调解、分流、督办等职能于一体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县直各部门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乡镇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村级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委员会。3000多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员活跃在维护基层稳定第一线,形成了全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无缝隙、全覆盖的网络体系。
   
同时,东平县还建立了定期排查调处制度,将排查调处情况逐级上报,月月汇总,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施行重点调处。此外,各级各部门通过衔接配合、诉调对接、访调对接,也初步实现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信访工作的有机结合。
   
据统计,2008年三级矛调网络体系建成至今,该县共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5856件,其中防止民转刑案件923件、群体性械斗482件、集体上访609件,调处成功率达到97.9%,成为当地群众定分止争的“金钥匙”。
 
 加码调解协议效力
   “调解网络体系初具规模以来,基本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县。但由于非诉调解达成的协议缺乏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的反悔,均会造成协议无法执行,重新启用审判程序,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调解协议的权威性、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的积极性也会受到损伤。”东平县人民法院院长周辉说。
   
早些年,银山镇村民马某骑摩托车不慎将同村尚某撞伤。在当地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协调、劝说下,马某垫付了医疗费,同时还承诺了2000元的赔偿,可待尚某出院后,马某单方反悔,使得这一调解协议又回到了诉讼程序。
   
据统计,自2007年以来,该县非诉调解了结案件中,因一方反悔造成协议失效的案件共计210多件。
   
为破解这一尴尬局面,2009年年初,东平县委政法委牵头,联合当地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农业局、劳动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非诉讼调解司法确认机制的意见》。意见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等非诉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后,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将依法审查确认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目前,司法确认机制已在该县14个乡镇、716个行政村全面施行,全县各级调解工作室已化解各类纠纷2420多起,东平法院依法办理司法确认案件622余件,至今未再有单方“毁约”案件发生。
   
“意见的出台,旨在主动引导当事双方到法院签署司法确认书,为调解协议效力"加码"。”张昭印说。
   
力行便民确认举措
    去年7月,东平县105国道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与被害人家属在交警大队的主持下快速达成了调解协议。在调解协议条款最后一栏,特别注释了一项“是否进行司法确认?”负责调解此案的交警向双方介绍了“司法确认”的含义。
   
双方当事人思考再三,最终决定共同到二楼派驻交警大队的审判庭进行了“司法确认”。“签了字、画了押,这事就不能反悔了,否则对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交警给我们介绍得很清楚。”肇事司机说。
   
“过去,老百姓签完调解协议,一般不知道还有"司法确认"这一说。现在调结一项案件,必须征求双方意见,至于当事人是否进行"司法确认",仍由其自主决定。”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事故科科长孙胜利介绍说。
  据介绍,为提高非诉讼调解司法确认的快捷、高效进行,该县法院还与司法局联手,在立案大厅设立人民调解室,能调解达成协议的,法官将现场审查确认。
  
同时,针对村()纠纷排查调处委员会、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等基层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以及医患、劳动争议、土地承包等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辖区人民法庭将派员进行司法确认。
   
此外,该县人民法院还对确认审查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对程序违法、申请人不符合条件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等严格把关。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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