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法规>地方法院审判意见

北京海淀区法院:“状告负心人”需先搜集三类证据

 发布时间:2011-07-26 10:32 浏览量:498

2011-03-01  来源: 京华时报(北京)  记者王秋实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发现自己的配偶红杏出墙,需要什么证据才能确定对方重婚?昨天,海淀法院立案庭发布调研报告称,被害人自诉的重婚犯罪案件中,大部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为此,法官提醒被害人,应注意搜集负心人的新结婚证、私生子出生证明等3类证据。 

海淀法院君法官说,从2000年至今,该院共受理重婚罪刑事案件36起,其中由被害人提起自诉的案件16起,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20起。但统计发现,公诉案件均以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方式结案,而自诉案件大多以撤诉方式结案。 

其中,除1起具有重复领取结婚证情节的被告人被判处重婚罪、2起移送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外,其余案件均以自诉人撤诉方式结案。 

 这些撤诉人群中,有一部分人是在法官的调解下,与被告人达成了和解或调解协议,通过经济补偿、道歉等方式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其余的很大一部分,则是由于自诉人的调查取证能力不强,难以获取充分的有罪证据,而因证据不足或其他程序性原因撤诉。 

 据颜君介绍,该院今年接待的数起重婚案件中,仅有一例符合立案条件——自诉人赵女士称,她和丈夫宋先生1989年结婚,并育有子女。2005年房子遇到拆迁,得到拆迁款800多万元,宋先生携带这笔夫妻共有财产离家出走。赵女士多方打听,通过一朋友打听到,宋先生原来是与家里的保姆私奔了,现两人正以夫妻名义同居并育有两子。认为丈夫已经构成了重婚罪,赵女士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 

 为追究宋先生和第三者的刑事责任,她从医院查到丈夫陪伴第三者生小孩时的就诊资料,从居委会查出了丈夫与他人同居的地址和人口普查登记情况等资料。依靠这些证据,赵女士状告负心人的立案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 

■法官提醒应提前搜集三类证据 

 海淀法院调研发现,重婚罪的自诉人处于弱势地位,只能单方面地陈述案情,或仅能提供配偶与他人所生小孩的照片以及亲戚朋友的只言片语。 

 为此,该院建议,被害人在起诉前应注意搜集负心人的新结婚证、私生子的出生证明、亲戚朋友的证言等三类证据,作为指控负心人犯有重婚罪的证据。同时,提起这类自诉的目的是惩戒被告人,一般不能在经济及精神损失方面获得补偿,当事人有这方面请求,还需通过其他途径来实现。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