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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村“留守妇女”离婚案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1-07-25 14:36 浏览量:466

苗国庆 王银忠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129

    近年,涉农村“留守妇女”离婚案件快速上升,其原因,或因婚姻基础脆弱,或因婚外情,或因思想观念产生分歧,或因丈夫在外沾染赌博等恶习,等等。

 处理此类案件时,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把握离婚标准,依法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要严格把握“留守妇女”离婚的标准,尽量促进双方和好。确实要判决离婚的,应侧重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离婚妇女对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尤其要做通对方的思想工作,使其认识到“子女的有利成长”比“占有子女”更为重要。同时,法院应尽心、尽力为“留守妇女”提供法律援助,保护其合法权益。

2.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加大过错方的赔偿力度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一条新规定,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已经开始适用,但因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法院在适用时还有一些顾虑,对具体赔偿数额的把握上还比较谨慎,一般都控制在5000元以下,由于数额较小,对有过错方发挥不了制裁作用。笔者认为,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根据有过错者的财产总额和适当比例(建议30%)确定,这还需要在立法上进行增补或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以便各级法院统一司法尺度。

3.在夫妻财产分割方面,应加强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离婚案件的无过错方一般在经济和社会地位上均处于弱势。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目前,法院对这条规定的执行还不到位,在今后审理离婚案件时一旦发现上述问题,正确适用少分或不分的办法,不让恶意离婚者在经济上得到便宜。对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上述行为而提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的,法院将及时受理,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将相关财产重新分割并注意分割时对有过错者实行少分或不分的政策。同时,还要对这一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制裁,从而维护法院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

4.应加大对婚姻不忠者惩罚的力度 对性质恶劣、构成重婚的应从严打击,必要时,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公安机关应积极采取侦查措施,帮助“留守妇女”这个弱势群体解决取证难的问题;符合自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从而为无过错方伸张正义,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作者单位: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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