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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实行风险代理制造事端挑起诉讼无理缠访闹访

 发布时间:2011-07-25 14:33 浏览量:1584414695

法院调处涉诉矛盾遭遇三大“拦路虎”

       2010122011:08  来源:法治周末  作者:丁国锋

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一直被认为是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金玉平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涉诉涉法矛盾纠纷增多,固然与经济社会转型期各类矛盾纠纷凸显的大环境有密切关系,但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也存在诸多问题。

据金玉平介绍,目前法院在化解涉诉矛盾纠纷时,往往面临三大“拦路虎”。

   “第一大‘拦路虎’就是违规风险代理。”金玉平说,《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婚姻、继承案件、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等涉及当事人人身利益及涉及社会公益的案件禁止实行风险代理。但事实上,在上述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律师违规代理,与劳动者签订风险代理合同,从中牟取巨额利润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利益驱使”下,不切实际的承诺会提高当事人的期望值,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甚至引发群体性纠纷。

金玉平告诉记者,错位的公民代理是法院调解工作面临的第二大难题。一些无证人员打着“公民代理”、“律师服务”的幌子接案子,收取费用、欺瞒当事人等情况还时有发生,为了迎合当事人意愿,这些无证人员往往鼓动一些存在轻微争议的当事人去打“官司”,甚至故意制造事端,引发诉讼。但是,法院在面对这种情况时,还缺乏法律手段有效制约。

“以往的信访一般出现在法院对案件作出实体裁判后,而在专业上访户的鼓动下,出现了很多在案件尚未实体裁判,甚至承办法官根本未与当事人谋面之时,当事人就连续向多个国家机关投诉承办法官执法不公的情况。”金玉平说,这是法院在调解涉诉矛盾纠纷时面临的第三个问题——无理缠访闹访。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针对法院调解涉诉矛盾纠纷工作中面临的三大难题,苏州市中院民二庭在调研基础上,提出了4条对策。

据介绍,苏州市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强化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充分发挥律师协会作用,提高律师职业道德素质,从强化委托协议的备案存档、财务进出规章制度的监督管理入手,确保整个律师事务所的有序高效运转和从业律师的行为规范化。

同时,法院加大对公民代理的审查力度,向当事人释明公民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一旦发现收费的公民代理,通过强制措施对其代理行为进行限制、处罚、约束。

此外,法院还强化判后释疑工作,在审理过程中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正确引导当事人理解法院裁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裁判理由,从源头上杜绝涉诉上访问题的发生。

金玉平告诉记者,法院提出的第四条对策,是建立无理缠访处理机制。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和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对于无理缠访者在上访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分别进行批评教育、劝阻、制止、警告、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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