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初,北京海淀法院接连推出离婚诉讼审判的调研报告及新的举措,值得关注。
海淀法院推出离婚官司新策 出现“冷暴力”可判离婚 被指有外遇须自证清白
http://www.jinghua.cn 2009-12-03
来源: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只要一方初步证明配偶有“小三儿”,对方就得自己证明自身清白,这种新的举证原则正逐步在海淀区的离婚案中推行。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针对离婚官司推出断案新策,除了加重外遇方的举证责任外,家庭“冷暴力”也成为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
家庭“冷暴力”和第三者插足,已经成为近年来婚姻破裂的两大诱因,但这两种因素在离婚案中却不容易掌握证据。“冷暴力”,是指在婚姻中夫妻双方虽未发生暴力冲突,却没有语言交流、缺少夫妻生活。海淀法院民二庭的法官张璇告诉记者,在以前的离婚诉讼中,一般以“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标准,很多妇女以遭遇“冷暴力”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称丈夫对自己感情冷漠、没有夫妻生活,但由于难以举证
“感情确已破裂”,男方又不同意离婚而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该庭在诉讼中确定了维护妇女权益的判案原则,认为妇女应享有和丈夫和谐沟通感情的权利及拥有健康性生活的权利。因此当男方以“冷暴力”形式任意损害女方权益,女方提出离婚时,法院会将这一点作为依法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
在发生第三者插足的离婚诉讼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无过错一方要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必须举证证明对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但在实践中通过合法手段取得证据十分困难,因此很难得到精神损害赔偿。海淀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完善了取证原则,采取了更加灵活的认证规则。只要无过错方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第三者,举证责任就应归于有过错的一方,由该过错方举证证明没有第三者的存在。对于文化程度低或法律意识较为薄弱的妇女,法官将在保持中立立场的前提下,在法庭上对无过错一方妇女进行举证指导,以保证维护其合法权利,能够获得应得的精神损害赔偿及子女抚养费。
■专家说法 与司法原则并不相悖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表示,虽然民诉法中确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实践中,考虑到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同,法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从目前来看,海淀法院的新规事实上并没有推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为在要求外遇一方自证清白之前,仍需要无过错方提供对方有出轨行为的基本证据,法院根据生活经验等常识推定是否有第三者的存在,如果推定成立,则被推定方需要进行反证,以此主张自己没有过错。这一过程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并不相悖。本报记者 王秋实
高知离婚六成因“小三儿” 男方外遇比例居高
2009-11-30 来源:千龙网 联合报道(记者 王巍)
海淀法院所管辖的区域高新技术企业林立、高等院校遍地,高学历人群起诉离婚的比例偏高。在该年龄段,多数高学历者事业有成,经济收入颇高,家庭生活殷实,但夫妻矛盾重重,中年危机引发婚姻危机,从而产生离婚诉讼。
今天上午记者获悉,在高学历人群离婚案件中,外遇是婚姻破裂的重要导火索。
2009年1月至10月,海淀法院民二庭共审理离婚纠纷2764件,当事人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约占60%,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约占18%。承办案件人员调研发现,高学历者离婚案件呈现出以下五个特点。
外遇是婚姻破裂的重要导火索。在高学历者离婚诉讼中,查明对方有“第三者”的约占60%以上,而男方外遇所占的比例是女方的2.5倍。
无过错方往往自我意识较强,对婚姻的期望值较高,在这种打击下,经常选择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其次,中年当事人较多。在此类诉讼中,45岁至50岁之间的当事人约占55%。
在该年龄段,多数高学历者事业有成,经济收入颇高,家庭生活殷实,但夫妻矛盾重重,中年危机引发婚姻危机,从而产生离婚诉讼。
第三,在高学历者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均接受过正规的高等教育,都有自己的事业,收入丰厚。双方在家庭事务中具有同等的决定权,家庭地位较为平等,产生矛盾时不愿向对方妥协,从而引发诉讼。
第四,夫妻财产构成复杂。高学历者理财观念先进,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多样。除双方的工资、奖金、储蓄等现金财产外,还涉及双方的福利分房、按揭购买的商品房、股权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多种财产形态。部分财产易于被当事人转移、隐匿。
法院在对其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对财产的审查、评估难度较大,从而加重了法院的工作任务。
高学历人群离婚案件中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双方矛盾突出难以调解。
高学历者的维权意识较强,对抗情绪严重,不愿达成调解。双方都以自己经济实力雄厚为由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争取分得更多的财产。另外,高学历者一般会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也增加了调解的难度。
高知离婚六成因为“小三” 45至50岁是危险年龄
http://www.cyol.net 2009-12-01 记者高健通讯员高庆
昨天(11月30日),海淀法院公布了一项调研数字:高学历人群离婚案件近年明显走高,占全部离婚案件的60%以上。其中,“小三”问题成了最主要的导火索,超过六成人群因此“分手”。
45至50岁是危险年龄
据统计,今年1至10月,海淀法院民二庭共审理离婚纠纷2764件,当事人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占60%。其中,中年当事人占了“半壁江山”,45岁至50岁之间的当事人约55%。
法官分析说,高学历人群一般在这个年纪达到人生的巅峰,社会地位、经济实力等都趋于成熟,加之子女一般成年或进入大学,家庭实际处于空巢状态,外在的社会价值和内在家庭落差,导致夫妻矛盾重重,家庭危机严重。
法官表示,高学历者一般自尊心较强,一旦在婚姻中遭遇挫折,焦虑、沮丧等低落情绪比普通人更严重。法官建议其家人应及时抚慰当事人情绪,帮助其尽早走出情感阴影。
第三者是婚姻破裂导火索
实际审判中,经当事人提供确凿证据或对方认可、因第三者导致离婚的案件比例达60%以上,而实际数字应该更高,其中,男方外遇所占比例是女方的2.5倍。
鉴于取证困难,法官表示,审理涉嫌第三者的离婚案件时,法官一般会降低证据的“门槛”,除了书面证据外,审判经验、生活常识都成为裁量案件的依据。法官举例说,比如女方提供了大量男方和另一女子的照片,虽然照片并不能确切指认男方出现外遇,但根据常识,男子和女子经常出入酒店或有异常亲密行为,可以判断男方有了“小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会酌情考虑该情节。
危机潜伏期转移财产
高学历人群夫妻财产构成复杂,特别是人到中年,动产和不动产的总价颇高,种类多样,除了双方的工资、奖金、储蓄等现金财产外,还涉及双方的福利分房、按揭购买的商品房、股权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多种财产形态,一旦离婚,可能会对收入更高的一方造成损失。
因此,不少人选择提前转移财产。法官作了个对比,80后离婚,属于速战速决,一旦出现矛盾,恨不得第二天就上法院,但中年高学历人群不一样,他们会在婚姻崩溃几年前就认识到危机,但一直尽力保持婚姻关系,趁这段时间转移财产,例如通过赠与、低价出售等手段为自己获利,真正离婚时,名下财产与收入严重不符。
法官表示,此时,法院只能尽力查询银行记录、股票记录、交易记录等,如果能认定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不经对方允许擅自买卖,可认定买卖行为无效,按照原有财产分割。不过,法官提醒,法院真正能查实的财产一般只是转移的一小部分,夫妻共有财产主要还靠双方提供书面证据证实,对此,夫妻可以定期进行财产公证,取得该证据。(记者 高健 通讯员 高庆) 来源:北京日报转自新华网(F-02)
80后离婚案调查:痴迷网游激化矛盾 高房价致财产关系复杂
2009年11月27日 17:26:16 中国法制新闻网
随着80后的快速成长,80后的婚姻家庭问题日益突显。近两年,北京市海淀法院民二庭审理的离婚案件中,约有一百多起离婚纠纷涉及80后,其中双方均为80后的占一半以上。调查发现,80后离婚纠纷呈现新特点,痴迷网游、高房价压力等“潮流元素”凸显出来。
婚前交往时间较短。调查发现,80后有很多人婚前通过网络、手机等方式联络,交往时间较短,了解不够充分,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草率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薄弱是80后离婚的主要原因。
婚后矛盾呈现出新特点。传统婚姻矛盾主要由一方赌博、酗酒等生活恶习而产生。但80后的婚后矛盾则出现在痴迷网络游戏、处理家务能力差、家庭责任感弱等方面。80后常因缺乏生活经验,在家庭生活中过于自我,不能妥善处理与对方亲属的关系而引发家庭矛盾,导致离婚。
财产关系纷繁复杂。由于北京高房价的压力,80后在经济上对父母依赖性较强,“啃老”现象普遍。因此,在分割夫妻财产时,经常涉及父母的财产赠予、银行按揭贷款等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
父母对婚姻的干涉较大。许多80后当事人心理尚未完全独立,当婚姻产生矛盾时,便由父母进行干涉。实践中,一些当事人要求离婚并非完全出于自身意愿,而是出于父母的强行安排。
针对80后离婚案呈现的新特点,北京市海淀法院民二庭提出对策:一要谨慎判决离婚,防止80后因一时冲动而轻率离婚。法官应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尽可能化解双方矛盾,不轻易判决离婚;二是判决时注意经济帮助权。法官判决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毕后,如一方无固定生活来源,难以维持生计,另一方有能力提供帮助时,应注意责令其为对方提供适当的经济帮助。
此外,法官提出,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强与社区沟通,建议给适婚青年提供适当的婚前心理咨询、婚后心理跟踪等,增强80后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
北京法院推广适用调解书履行保证条款
北京频道 ( 2009-11-11 15:37:20)稿件来源:新华网北京频道
新华网北京11月11日电(记者孙蕾李京华)让义务人以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其他担保行为,对调解书的履行做出保证,从而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调解协议。这种给调解书“上保险”的新方式,正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试行,有效制约了违背调解协议的行为。
1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该院推出的调解书履行保证条款,经过1年多的实践,已累计为民四厅结案226件,其中仅有49件案件的当事人事后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比率为21.7%,比其他民商事案件的55.5%大大降低。
调解书履行保证条款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法律依据,指当事人在调解书中约定,义务人以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滞纳金、利息损失、补偿款等)或其他担保行为对调解书的履行做出保证。
调解书履行保证条款主要适用于五种情况:原告不信任被告有还款诚意的;被告还款能力不强,可能利用调解拖延还款时间的;原被告双方对违约金、利息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原告在调解中愿意做出让步,但又担心被告不履行调解义务使其让步丧失意义的;被告信用较差,可能不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院长吕京生表示,今后,调解书履行保证条款将在海淀法院的各适用法庭逐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