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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林调节法”实现两个百分百

 发布时间:2011-07-21 21:01 浏览量:629

 2011-06-8 检察日报 徐德高 冯盼盼

 

 

                               

              办案人员讨论案情                                   当事人握手言和

   “我院于20099月成立检调对接案件办理中心以来,共受理轻微刑事案件58件,结案57件,调解成功57件,矛盾化解率100%,群众满意率100%,调解涉及金额1120余万元,先后收到群众赠送锦旗13面。”5月上旬,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王骅告诉记者。

    唐元林是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检调对接案件办理中心的干警,20多年的从检经历使其在矛盾纠纷化解中游刃有余,因此,群众不仅记住了“检调对接”四个字,也记住了唐元林这个名字。渐渐地,“元林调解法”被细心的干警总结整理出来,推广运用。据海安县检察院检调对接案件办理中心主任张捷介绍,“元林调解法”的内容共有八个方面(见图表:元林调解八法),这八个方面不是孤立的,而是互相联系的,针对不同的案件采用不同的组合,灵活运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检察环节。

    “借力式调解”消除邻里积怨

    海安县南莫镇的徐、王两家系多年邻居,都开办企业生产波纹管,因生意竞争积怨甚深。201011月,王家的上门女婿杜某为了在竞标中获得优势,谎称徐某曾被拘留并向招标企业出示了一份假拘留证复印件,企图破坏徐某的商业信誉。徐妻一气之下便到王家索要拘留证复印件,王家人闭门不出,恰巧杜某的父亲老杜从徐州老家来海安探亲,不明就里的他前去开门,二人遂发生纠缠。王家其他人听到动静后也从楼上下来并与徐妻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徐妻右眼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案发后,海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以老杜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12月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本案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分流到海安县检察院检调中心办理。承办人经提讯嫌疑人并认真审阅案卷后发现,老杜虽承认犯罪,愿意赔偿损失,但其对击打部位、击打方式等细节问题都语焉不详,且被害人称真正的嫌犯并非老杜,而是杜某,不愿意接受调解。于是该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老杜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并要求公安机关对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杜某进行立案侦查。

    20111月,杜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但杜某矢口否认自己实施了伤害行为。如何使其认罪服法,承办人想到杜某是王家的半个儿子,也是因王家的生意才酿此恶果,于是采取“内外联动,借力式调解”的方法,联系当地镇政府及村委会一起前往王家,通过释法明理,说服其岳父母,最终促使杜某自愿认罪,并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对方损失4万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鉴于上述情况,海安县检察院对杜某依法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对该案作撤案处理。

    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钱玉文:“元林调解法”最大的特点就是尊重事实,忠于法律,讲究调解艺术。比如我代理的这起故意伤害案,赔偿多少事小,查清案件事实、做到不枉不纵事大。海安县检察院接到我们反映的有关情况后,十分重视,立即核查相关证据,最终引导公安机关查明了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并通过调解,使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感到满意。这种实事求是、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值得法律人学习。

   “降温式调解”救了两个家庭

    2009年末,嫌疑人王某怀疑丈夫刘某与陆某有染,多次找陆某交涉,对方都避而不见。王某一气之下将对方停在楼下的宝马车损坏,造成损失数万元,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由于该案涉及到个人隐私,承办人格外慎重,案件无论如何处理,都要顾及对两个家庭的影响。

    该案赔偿问题好解决,但双方情绪激动,互不相让,矛盾难以化解。海安县检察院检调中心的承办人认为针对此类案件,宜采取“把握时机,降温式调解”方法,适当给予当事人缓和情绪的时间,反思自身不足,大力营造平和诚信、互谅互让的调解氛围。首先,必须让犯罪嫌疑人认识到,不论发生什么事,采取这种极端方式来泄愤都是损人不利己的,如今,只有认真悔过才是自我挽救的最好方式,如果再纠缠不清,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其次,与陆某丈夫范某所在企业的负责人联系,共同规劝陆某和范某,讲明此事若不尽快平息,不仅影响工作,还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多次努力,案件双方当事人终于放下心中芥蒂,互相谅解,达成赔偿协议。经单独教育,陆某、刘某也私下保证不再来往。最终,海安县检察院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王某:案子处理时我心理压力特别大,我有一对龙凤胎,才4岁,如果对方不原谅我,要吃官司,我的两个孩子该怎么办?让我没想到的是,办案检察官为了我们两家的事,找我丈夫单独谈话就不下5次,做陆某和她丈夫的工作肯定更不容易。现在我们两家相安无事,我也没发现我丈夫和陆某再有什么来往,可以说是检察官挽救了我们两个家庭。

   “情感式调解”平息遗产纷争

    47岁的刘某是云南省马关县人,9年前带着两个儿子与海安县墩头镇的张某再次组成家庭,婚后生一女。2010年开始,夫妻二人感情出现了问题,刘某起诉离婚不成,遂带着女儿不告而别回了云南。

    2010年12月13,张某骑电动自行车下班途中被一辆三轮汽车撞伤,经抢救无效于同月25日死亡。三轮汽车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收到消息后,立即赶回海安。本案案情简单,当事双方自愿调解,初步达成调解意向。可就在承办人准备组织双方签订赔偿协议时,死者86岁的父亲找到海安县检察院检调中心,声称此事要按他的意见办,否则,他就在检察院不走了。原来,刘某要求根据继承人的人数来分割遗产,张父则认为儿子是要给自己养老送终的,儿子不在了,钱怎么用应该由他这个父亲说了算,且案发前,刘某已经跟儿子在闹离婚,现在出了事就来争夺遗产,一分钱也不应得。双方为此闹得不可开交,村里也没办法了结此事,只得到检察院求助。海安县检察院检调中心干警研究后一致认为,此事虽然不属于检察机关的办案范围,但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既然有诉求,我们就不能怕麻烦。

   “一个不给分,一个想多分,这可是个难题。难点在于张父年纪大,不懂法;媳妇刘某得理不饶人,不懂情。”于是,案件承办人针对矛盾纠纷的症结,采取“锁定内因,情感式调解”的方法,首先通过村里的人民调解员向老人灌输继承法的相关知识,并亲自到老人家里举案说法,向其解释法律规定。与此同时,以女儿为引子,耐心做刘某的工作:父亲不在了,难道还要因争夺赔偿款使她再失去孩子的亲爷爷吗?功夫不负有心人,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张父获得赔偿款的四成,刘某和孩子分得六成。张父觉得有了面子,刘某也不觉得吃亏,双方满载怨恨而来,最终满意而归。临走时,刘某哽咽着对公公说:“爸,您放心,每年我都会带孩子回来给他上坟。”86岁的老人“嗯”了一声,拉着检察官的手已泣不成声。

    海安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副队长杜南飞:唐元林我熟悉,“元林调解法”我更熟悉。这起案子,在侦查阶段我们也曾多次调解过,但公公和儿媳妇因遗产分割问题一直没有达成一致,与肇事方的和解也随之被拖了下来。没想到检调中心受理后没多久,不但成功化解了矛盾,还把调解工作延伸到了被害方家庭,一并解决了被害方内部的遗产分割问题,工作显得十分扎实、到位。后来我们也借鉴了“元林调解法”,老百姓对我们的工作也越来越满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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