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2014妇女权益年度新闻报告
2015年1月9日 中国妇女报
编者按
伴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带着收获与思索,妇女权益年度新闻报告迎来了6岁华诞!
过去的一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设立国家宪法日,法制建设意义凸显。顺应时代潮流,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政策日益完善——
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特别强调要“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国务院法制办就反家庭暴力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呼之欲出;教育部出台意见,划出针对高校教师的师德禁区“红七条”,严防性骚扰,违者或被开除……
过去的一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为政法机关努力的目标,多起涉及妇女权益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珠海香洲法院发出全国首份反家暴“迁出令”,依法保护受暴妇女人身权与财产权不受侵犯;李彦家暴杀夫案在最高法院不予核准死刑后,已公开开庭重审;国内首例就业性别歧视求职者胜诉案,首次以司法判决形式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
过去的一年,围绕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推进,各相关部门履职也是“蛮拼的”,人民群众“点赞”成行
中国代表团向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介绍中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履约新进展,得到积极评价;教育部召开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会议,禁止高校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北京市总工会在全市启动“妈咪屋”项目,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人性化服务……
收获虽多,路远且长!
过去的一年,女性从政天花板仍潜而不破,针对幼女性暴力令人扼腕,高校性骚扰屡屡玷污象牙塔,企业招聘性别歧视或明或暗,家暴受害者时而还会蜷缩墙角无助哭泣……
今天,本报从性别与法治视角,记录代表性事件,请专家点评得与失,为了性别更平等,为了社会更和谐。
中央一号文件强调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
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全文共分8个部分33条。这是21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第11份中央一号文件。在第17条“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条目下,在规定“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后,特别强调要“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江苏泰州两名农村妇女领取到自己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继该一号文件发布后,2014年8月,农业部、全国妇联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办证过程中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的会谈纪要进一步强调,土地权证和登记簿上要有妇女的名字。
同时,多个地方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将农村妇女的名字写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路径和方法,切实提高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障水平。
点评: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特别强调“要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这是中央一号文件在论述“三农”问题时第一次明确强调性别权益,彰显了制度顶层设计的性别关怀,为2014年以国家意志维护妇女权益发出了第一声动员令。
“要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短短14个字回应了广大农村女性最关切的生存与发展问题。众所周知,在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中,由于农村传统男权文化的强大惯性,加之村民自治的逐渐萌芽与发展,一些地区以村规民约的“合理”漠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合法”,侵害女性土地承包权的事件屡见不鲜。土地承包权是保障农民财产权的基础条件,土地承包权的丧失,使女性的土地经营权及与之相关联的其他财产收益权也遭侵害。所以,“要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是关怀女性民生的暖心之策。
中央一号文件产生的良好政策联动效应,表明把性别平等视角纳入决策主流是维护女性权益的关键之关键。随着中央一号文件的发布,维护女性土地承包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农业部、全国妇联会谈纪要进一步强调,土地权证和登记簿上要有妇女的名字。在此前后,一些地方陆续出台文件,确立了土地确权登记的具体原则。
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对从源头维护妇女土地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
(本报编委、《新女学周刊》主编 禹燕)
珠海香洲法院发出全国首份反家暴“迁出令”
4月,广东珠海香洲区法院家事合议庭发出了一份与以往不同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责令一名动辄施暴并强占女方住房的男子15日内从双方居住的房屋搬出,从而保障女方享有一个安全的居住空间。这是珠海香洲区法院发出的首份责令被申请人迁出固定居所的“迁出令”,也是全国第一份反家暴“迁出令”。
吴苹与陈勇(均为化名)于2008年1月经婚姻介绍所介绍认识,同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两人共同居住在吴苹婚前购买的位于珠海市唐家花园小区的住房内。吴苹在婚后发现丈夫陈勇有严重的暴力倾向,自结婚起,陈勇就经常向吴苹索要钱财,一旦不能满足,便会恼羞成怒,实施殴打。
深感人身安全没有保障的吴苹想尽快结束这段噩梦般的婚姻,但陈勇威胁说要用硫酸泼她,杀死其全家。陷入巨大恐惧的吴苹于是向广东省妇女维权与服务站珠海站求助,在珠海市妇联工作人员及维权志愿者的帮助下,2013年年底,吴苹向香洲区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2014年4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陈勇殴打吴苹造成其身体伤害及精神上的恐惧,构成家庭暴力,准予双方离婚。同时法庭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除禁止陈勇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接触吴苹外,还责令陈勇于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从吴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内迁出。后在执行局法官的介入下,陈勇最后搬离了位于唐家花园小区的住所。
点评:作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如果说去年的李阳离婚案大范围地普及了“人身保护令”的概念,那么,今年珠海香洲法院发出全国首份“迁出令”,则让公众进一步知晓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更具体的内涵。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中,施暴者的行为动机往往是控制受害人,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的“分手暴力”足以证明,解除婚姻关系对于那些控制欲过强的施暴者来说效果有限。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变事后惩治为事前预防,开辟了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路径。李阳离婚案中,法院做出禁止李阳殴打、威胁李金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此次珠海香洲法院签发“迁出令”,强制施暴者搬离居所,以强大的威慑力把加害人关在房门之外,确保受害人拥有一个安全的居住空间,避免家暴的再次发生或升级,无疑具有标志性意义。
为家暴受害人提供救济,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于2008年3月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对“迁出令”作了相关的规定,即使是夫妻共有的房产,在施暴方致受害者人身安全没有保障的前提下,法院认为有必要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施暴方搬出双方的共同住处。本案中施暴者所强占的住房是女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更应该无条件搬离出去。这份“迁出令”给施暴者戴上了“紧箍咒”,也让其他处于极度恐惧中的家暴受害者,看到了更严密的保护网和更扎实的安全线。
(本报编委、评论部主任 佟吉清)
慰安妇有关档案申报联合国世界记忆名录
6月10日,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在回应中国政府是否将日军强征慰安妇的相关档案和文献申报了联合国世界记忆名录时表示,中方将有关南京大屠杀和日军强征慰安妇的一些珍贵历史档案进行申报,目的是牢记历史。她是在当日举行的例行记者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作出上述表示的。
山西盂县已故慰安妇李秀梅的家人向记者展示慰安妇照片
新华社记者 范敏达/摄
她说,世界记忆名录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的重要活动,收录具有世界意义的手稿、图书馆和档案馆保存的珍贵文件以及口述历史的记录等。
她表示,中国一直积极参与世界记忆名录的申报工作,目前已有9份文献遗产入选名录。中方此次申报的相关历史档案真实、珍贵,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符合有关申报标准。
点评:强征慰安妇相关档案申报联合国世界记忆名录的较早报道,可以追溯到2014年年初。当时韩国政府官员对媒体表示,计划联合中国和台湾地区,共同申报世界记忆名录。
日本侵略者的慰安妇制度,其实是一种性奴隶制度。对这个制度,无论是当时还是刚刚过去之后,无论是加害者还是受害者、相关者,有着似和不似的记录、扭曲、忽略,乃至刻意遗忘。从历史档案中钩沉刊谬,意义非凡。19年来近40次实地探访山西幸存者的日本学者石田米子曾查阅山西省档案馆所存部分档案,包括解放区政府和国民政府的抗战损失调查和战犯调查,发现有的县报告被强奸的妇女达2865人,有的县损失统计中,鸡蛋、豆类、水桶、锅都有详细数目,但却没有性暴力的记录,而该县某村村长关于村民贫困报告中,将阎锡山军和日军在五方面进行比较,说“污辱打奸淫拘捆”阎军特别少,可见日军的强奸在该县其实存在;另据有关出版物记载,在中国两地受审的120名战犯中,三分之一者有强奸行为,有人被认定强奸妇女70多名、幼女数十名。
经过将近半个世纪的尘封,慰安妇终于开口。1991年8月14日,金学顺女士挺身而出,加之前南斯拉夫、非洲的战争和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的浮现,国内和国际政治博弈中才出现了新的主体;战争中的性暴力,不再仅仅基于国家的荣誉而彰显或遮蔽,不再囿于将女人对象化的贞洁和玷污语境。“妇女的权利是人权”的呼声,在全球回荡,受害人个体的尊严和权利,妇女这个性别的视角和诉求,使得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缔结和平、重建社会的过程中,必须有妇女的参加,其领导作用必须得到认可和发挥。从这个意义上说,慰安妇档案文件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记忆名录,符合其“世界意义和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标准,其意义在于战胜失忆,为了一个人类和平、性别平等的未来。
(性别问题专家、妇女权益工作者 冯媛)
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6月27日,教育部召开2014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视频会议,为高招工作划定“红线”。与以往规定不同,此次教育部针对高校、省级招办等可能出现的问题,分别划定了禁区。在针对高校的两条禁令中,有一条醒目的规定是,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点评:近年来,随着高校女生比例超过男生,“阴盛阳衰”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现象。一些高校为了平衡男女比例,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甚至抬高女生录取线,引发舆情热点。2013年,教育部公布《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明确强调“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2014年,教育部召开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视频会议,重申这一禁令,可谓反招生性别歧视的升级版,表明了教育主管部门遏制教育性别不公平的持续努力。我国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教育平等权。性别平等是教育平等权的重要指标,但教育性别平等权却屡遭挑战,这一方面源于“男强女弱”传统性别文化的根深蒂固;一方面源于一些决策者对所谓“国家利益”的“杞人忧天”,即认为大学女生比例过高影响了国家的整体人才结构,可以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对男生女生实行差别对待。
“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值得点赞,但也应该看到,这一禁令只是推动高等教育性别平等的第一步,要真正实现高等教育的性别平等,还需要进行教育体制的深度改革,打破专业和学科设置上的性别隔离,同步拓宽女生和男生的专业选择和知识广度,为打破就业市场的性别隔离打下根基。
(本报编委、《新女学周刊》主编 禹燕)
北京启动“妈咪屋”项目
9月3日,北京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发布消息称,为方便在职女工给孩子哺乳,今年年初北京市启动了“妈咪屋”项目,收到了260多家单位关于“妈咪屋”的建设申请,首批200间“妈咪屋”建设工作已基本完成并投入使用。目前已启动第二批申报工作,目标是3年内建成1000间“妈咪屋”。
北京市总工会规划,争取利用3年时间,在全市建设1000家“妈咪屋”
北京市总工会要求各级工会将“妈咪屋”建设纳入职工之家和工会服务站建设中,为女职工提供一个私密、干净的环境。“妈咪屋”设施配置基本要求是至少两张桌子、两把椅子和供吸奶器用的电源插座以及冰箱。有条件的单位可增加微波炉、消毒柜、奶瓶储藏罐等物品。
北京市总工会表示,将同时探索在“妈咪屋”开展公益讲座、女性沙龙、心理咨询、亲子教育等活动,并积极向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拓展,为携带婴儿外出的女性提供方便。
点评:“妈咪屋”项目首先令笔者联想到自己作为职代会代表,曾于2013年提交“建哺集乳室提案”。该提案于2014年得到采纳,中华女子学院率先在高校中设置了女职工哺集乳室,令女职工感到温暖。
“妈咪屋”项目落实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0条的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还体现了工会对女职工的关怀,也反映了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态度。
2010年11月1日,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了ISO26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指南,要求企业考虑利益相关方的期望,而职工位列主要的利益相关者。2013年11月12日,中央文件首次将承担社会责任作为深化国企改革的重点之一。
据此,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工会曾推出“准妈妈”关爱计划,给相关单位负责人发送“关爱通知”,包括产前关爱、生育医疗关爱和产后关爱。规定“准妈妈”登记备案,领取徽章;工会赠送防辐射服和孕期指导书;实行弹性工时制度;孕妇错开高峰期上班,领取交通补贴;建立顶班制度,安排30岁以上高危孕妇在怀孕初期3个月、产前2个月可以减轻工作强度或在家静养;工会预约产科专家,实行“一对一”导医服务;单位建“母婴关爱室”,提供沙发、存放母乳冰箱、宣传栏、孕期书籍、胎教音乐等设施,哺乳期女职工用来休息、哺乳或挤乳、听知识讲座等。截至2014年3月31日,该分行共有51位“准妈妈”已享受此项关爱计划。
期待着“妈咪屋”项目的落实和推广,让更多女职工感到温暖。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 刘明辉)
教育部公布“红七条”防范高校教师性骚扰
10月9日,教育部出台《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划出针对高校教师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首次列入其中。《意见》明确,有上述情形者,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同时,建立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高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点评:一段时间以来,发生在高校的诱奸、骚扰等涉嫌性侵学生的丑闻屡见报端,让本应“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教师形象蒙羞。针对师德失范现象,教育部公布“红七条”,首次为“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划出了明确的禁止线,体现出从根本上杜绝上述行为的决心。
性侵害多发生在权力不对等的关系中,高等院校的教师,特别是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不仅给学生评定成绩,还有权为其推荐实习、读研的机会,在缺乏监督机制的情况下,存在滥用权力的可能。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学生,考虑到现实处境和未来前途,很可能对禽兽教师的侵害默默忍受。厦大“博导诱奸门”、川美教师“强吻”女生、北大副教授“诱骗女留学生”等多起事件,暴露出师德溃退的严重程度,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红七条”出台的必要性。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红七条”所划出的某些师德红线,实际上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不仅仅“人类灵魂工程师”必须严格遵守,每一位公民都不能逾越。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任何人只要实施性骚扰,都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绝不能因其教师身份,反倒降低处罚门槛,仅仅是撤销教师资格那么简单。只有让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让以身撞线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师德建设才能警钟长鸣。
(本报编委、评论部主任 佟吉清)
联合国审议中国消歧公约履约报告
10月23日,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日内瓦对中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八次合并报告进行审议。中国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宋秀岩率领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代表在内的中国代表团参加此次会议。
2014年10月23日,在瑞士日内瓦,宋秀岩(后右六)就中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履约情况进行陈述 新华社记者 张淼/摄
当天上午,宋秀岩就中国履约情况进行陈述发言,重点介绍中国自2006年接受履约报告审议以来,特别是递交中国政府第七、八次合并报告后的履约新进展。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委员积极评价中国政府的履约努力和履约成果,对中国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事业成就表示赞赏。同时,委员们就中国进一步消除对妇女歧视、保障妇女权益,作为缔约国更好履行公约提出建议。
点评:这是对中国性别平等和妇女权益状况的定期大盘点。10月23日,审议中国履约报告的当天,委员们只是对政府代表团提出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涵盖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还包括其具体落实情况,不仅要一串串最新分性别数据,还涉及具体事实和个案。为下一步更好履行公约,委员会的建议(专门术语叫“结论性意见”)已于11月7日给出。
消歧公约履行情况审议,是一个找出问题和差距、亮出决心和计划的场合。缔约国报告的写作规范以及审议议程安排,体现和保证了这个精神。现场不是一个外交仪式,而是一场务实的探讨。相信参加过每一次审议的人,无论是政府代表团的成员,还是观察员席位上的联合国其他机构、缔约国国家人权机构或NGO代表,都能深切感受到委员会如何践行“建设性对话”。
此次审议不同以往之处在于:第一,增加了现场中文视频直播,参会的NGO人士也进行了现场文字直播,关心审议的公众可以如临其境,见证全程;第二,民间组织有了更加广泛的参与,首次有十多份来自中国境内的“影子报告”,提交者从全国妇联、中国妇女研究会,到草根妇女机构及性少数妇女群体,而且审议前,妇女组织有机会和委员会成员直接对话和交流;第三,有些“功课”要在下次定期报告之前交出。政府未来要提供的书面信息包括:采取了哪些措施保障妇女能有效诉诸法律以及支持有关妇女NGO;妇女参政方面的暂行特别规定。可见,审议的要旨,在于运用公约促进平等。
(性别问题专家、妇女权益工作者 冯媛)
李彦家暴杀夫案重审
11月14日,李彦杀夫一案在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重审。
2010年11月3日,四川下岗女工李彦在争执中将丈夫杀死,碎尸后烹煮。二审判处死刑后,时隔近两年,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
律师、学界、NGO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呼吁,不要对因不堪家暴杀夫的李彦判处死刑
李彦杀夫一案,检察机关以及侦查机关收集到李彦到当地妇联投诉遭受丈夫家庭暴力的登记表、李彦被丈夫暴力对待后的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多份证据。但一审法院认为,被害人对李彦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不充分,被害人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二审法院认为,无证据证实李彦长期遭受被害人家庭暴力。
在重审时,李彦一方比较充分地展示了其遭受家暴的证据。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点评:李彦案件在社会上引发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是否遭受到严重的家暴。司法机关审理后认为,被害人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无证据证实李彦长期遭受被害人家庭暴力。而妇女保护组织和一些专家学者认为:侦查、检察机关收集到的李彦到妇联投诉丈夫家暴的登记表、李彦遭受家暴后的报警记录、医院疗伤的诊断证明、证人证明家暴的证言等多份证据足以证明李彦遭受严重家庭暴力的事实。
本案中,被告人在遭受严重家庭暴力投诉无果的情况下,被迫以暴力杀夫方式抵抗,被害人在法律上过错在先,如果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依然被判处极刑,不仅有悖法律的公平原则,也使反家暴工作处于尴尬局面:是否存在家暴对量刑不会产生决定性影响。家暴受害人从李彦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审判结果中得到的信息是:面对家暴,你应该选择忍耐和沉默!这与国家法律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以及反家暴工作在全社会倡导的对家暴“零忍耐”理念背道而驰。
最高法对李彦案件没有核准死刑,其直接意义在于通过发回重审,未来该案在查明家暴情节基础上的裁判结果会更加趋于公正;间接意义在于:如果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过错在先,其严重的家暴行为是导致被告人杀人、伤害犯罪的主要起因,对被告人在量刑时原则上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则昭示了国家通过司法权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彻底否定。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张荣丽)
就业性别歧视求职者首次胜诉
11月12日,黄蓉(化名)拿到了判决书。判决书如是陈述,被告不对原告是否符合其招聘条件进行审查,而直接以原告为女性、其需招录男性为由拒绝原告应聘,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平等就业的权利,对原告实施了就业歧视……判决杭州市西湖区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蓉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对此判决,黄蓉并不十分满意,她想得到对方的道歉,为此,她提起了上诉。
11月12日,女大学生黄蓉(化名)收到状告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就业性别歧视”胜诉判决书
今年6月,河南信阳某师范类院校应届毕业生黄蓉来到杭州找工作。在应聘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文案策划一职时,自认各方面条件都符合的黄蓉信心满满地投上简历。谁料对方多次以“只招男性”为由,拒绝给予其面试机会。7月8日,黄蓉一纸诉状将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告上法庭。9月10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点评:在黄蓉看来,一句“对不起”也许比金钱赔偿更重要。她上诉的行为表明,她打这场官司并非仅仅为了金钱,而是要挣回被践踏的人格尊严。她的勇气,她的坚持,让我们看到了以司法途径实现男女就业平等权的可能,让我们为其点赞。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就业促进法》第62条赋予求职者“直诉权”,结束了就业歧视状告无门的时代。但受害人起诉时却遭遇
“案由”障碍,因为目前尚无“就业歧视纠纷”。本案以“人格权纠纷”案由立案,在客观上给拒绝立案者提供了托词,应当增加“就业歧视纠纷”案由。
本案一审判决2000元额度过低,应当提高赔偿额以警戒所有潜在的被告。鉴于屡屡出现的就业歧视案件与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低关联密切,迫切需要立法机关对就业歧视行为制定具体罚则,包括惩罚性赔偿标准。
同时,我们应引导公众转变“厌讼”的传统观念,鼓励遭到侵害的劳动者,像黄蓉一样,积极地主张权利,为创造一个公平就业的社会环境尽绵薄之力。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 刘明辉)
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针对家庭暴力的处置,征求意见稿从家庭暴力的发现和报案、公安机关的处置、对受害人的救助、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等环节作了规定。其中,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诉讼的,征求意见稿要求人民法院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方面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
在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评:在不久的未来,打老婆、打孩子这些“家务事”将由国家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法不入家门”的传统将成为历史。
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有多个亮点值得称道:一是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及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二是明确了反家暴要贯彻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对遭受家暴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给予特殊保护的工作原则;三是将反家暴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例如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俗称人身保护令)、对加害人的告诫书等写入法律;四是融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体现了社会法以解决社会问题为目的,注重可操作性的立法导向。总之,这是一部令人耳目一新的社会法。
家庭暴力是导致家庭成员不幸人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反对家庭暴力,建设和睦温馨家庭对国家、对个人都十分重要。从这个角度说,人们对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种种意见和建议,例如扩大该法的适用范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独立于离婚诉讼,反家暴预防、处置工作流程、工作要求更加具体等等,并非简单的对立法文本的挑剔,更多是富于建设性,值得立法机关认真研究和采纳,以使这部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反家暴法更好地表达人民意志,更好地服务于依法治国。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张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