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73家基层法院试点司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6年发涉家暴人身安全裁定超500份
发布时间:2014-03-04 09:54 浏览量:1208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40228/Articel05002GN.htm
2014年2月28日 法制日报
据不完全统计,试点法院自2008年以来,共发出人身安全裁定超过500份。
如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发出92份,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发出43份,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发出24份,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发出21份,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发出20份,均有效防止了家庭暴力的再度发生。
右图为最高法新闻发布会现场。
制图/袁定波
本报北京2月27日讯 记者袁定波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自2008年全国法院启动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试点工作以来,试点法院从9家增加至73家,共发出人身安全裁定超过500份。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后,确认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不采取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一般会在48小时内(最快当天)发出裁定。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一般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及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并且具备条件的,可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共同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经常出入场所200米内活动,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