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不支持加害方抚养子女
发布时间:2014-03-04 09:57 浏览量:806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40228/Articel05003GN.htm
2014年2月28日 法制日报 袁定波
本报北京2月27日讯 记者袁定波考虑到家庭暴力行为习得性特点,家庭暴力案件中,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应由受害人直接抚养,受害人没有基本生活来源保障或患有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的疾病除外。这是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介绍,在李金诉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离婚一案中,尽管李阳经济实力雄厚,李金是全职母亲,承办法官考虑到李阳有施暴倾向,将3个子女的抚养权都判归李金,判处李阳按每人每年10万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子女分别年满18周岁时止,较好贯彻了儿童最佳利益原则。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家庭暴力受害人需要治疗的、因家庭暴力失去工作或者影响正常工作的以及在财产利益方面受到不利影响的,分割财产时应得到适当照顾。受害人向加害人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资金支持,或支持加害人开拓事业而牺牲自己利益的,无论当初自愿与否,如这种牺牲可能致受害人离婚后生活和工作能力下降、收入减少、生活条件降低的,财产分割时应当获得适当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