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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直播】《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12-26 16:28 浏览量:1584419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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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3日  云公益法律服务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于122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和媒体介绍《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史卫忠、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闫正斌、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民政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陈日发主持。

[民政部网站]本次发布会将于1330分开始,发布会由民政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陈日发主持。本站将进行图文直播,敬请关注。[12-23 13:10]   

[陈日发]各位媒体的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出席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新闻发布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自201511日起实施。[12-23 13:25]   

[陈日发]今天的发布会,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研究室胡云腾主任先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史卫忠先生、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闫正斌先生和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先生,请他们介绍由四部门共同制定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们关心的问题。首先请胡云腾主任介绍《意见》有关情况。[12-23 13:26]  

[胡云腾]各位媒体朋友,下午好!我就意见的制定背景、原则、主要内容做一些介绍。首先,意见的制定背景。我们认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任务,对儿童工作提出了专门要求。但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仍然时有发生,近来媒体不断报道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成为当前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对此,中央领导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12-23 13:32]  

[胡云腾]为依法处理监护侵害行为,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的监护照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征求了全国人大、国务院妇儿工委等多家中央单位的意见并得到大力支持,制定了本《意见》。《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结合未成年人受到家庭监护侵害后发现难、起诉难、审理难、安置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12-23 13:33] 

[胡云腾]制定本《意见》,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重要举措。《意见》的公布施行,标志着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的协作配合方面又取得了新的进展,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探索向更高层次迈进了一步,对于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产生深远影响。[12-23 13:34]  

[胡云腾]第二个问题,制定《意见》我们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一)坚持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意见》在各项制度设计方面,都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并尊重未成年人意愿。(二)坚持制度创新原则。在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意见》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了前瞻性的设计,规定了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的带离制度,民政部门的临时监护制度,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程序和内容,当事人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程序,以及检察机关全面监督制度等。(三)坚持撤销监护人资格极为慎重的原则。《意见》列举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七种严重情形,并规定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当事人在一年内还可以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目的就是尽量减少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数量,尽可能地维护亲情,促使未成年人回归家庭。 [12-23 13:35]  

[胡云腾](四)坚持部门间衔接配合原则。《意见》明确了公安、民政、检察院、法院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衔接方式,推动建立了多部门分工明确、紧密衔接的工作机制。(五)坚持社会力量参与原则。《意见》在发现报告、调查评估、家庭教育辅导、提起诉讼、案件审理、回访考察等方面,都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这项工作,光靠政法机关、行政机关努力还是不够的,必须依靠人民群众、依靠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组织。[12-23 13:37]  

[胡云腾]二是《意见》的主要内容。《意见》分为五个部分,共44条。第一部分为“一般规定”,规定了应当遵循的原则,定义了监护侵害行为,并对公安、民政、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职责作出规定。第二部分为“报告和处置”,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时的发现和举报义务;对公安机关受理举报、出警处置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将未成年人带离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12-23 13:38]  

[胡云腾]第三部分为“临时安置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公安机关带离的受侵害未成年人临时安置工作作出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会商制度、家庭监护的教育指导工作。同时,还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保全的规定,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受理、执行等作出规定。第四部分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规定诉讼主体资格、证据材料提供以及管辖法院。其中,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列举了四类人员和单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12-23 13:39]

[胡云腾]第五部分为“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审理和判后安置”,规定法院审理程序、审理期限、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具体情形、另行指定监护人的要求以及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条件。其中,恢复监护人资格的程序设置,目的是为了给父母改过自新的机会;规定法院在没有合适人员和单位担任指定监护人的情况下,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明确民政部门的兜底责任。[12-23 13:39]  

[胡云腾]关爱儿童,就是关爱我们的明天;守护儿童,就是守护我们的未来。借《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发布,我们真诚呼吁,家庭、学校和社会要切实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一切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我们同时呼吁,每一位公民都能增强儿童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作斗争,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为了让每一个孩子都能拥有更加美好的明天,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

我要向大家通报的情况就这些。谢谢大家。[12-23 13:41]

 [陈日发]谢谢胡主任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记者围绕《意见》内容提问,提问前报一下您所代表的媒体机构。[12-23 13:43]

[新华社记者]请问最高检的领导,我们注意到好像虐待罪是自诉案件,但是《意见》规定了在无人告诉的情况下可以起诉,这是否突破了现行法律规定?做出这个规定有什么依据?[12-23 13:48]  

[史卫忠]你说的这个是根据《意见》第14条的规定,监护侵害行为可能构成虐待罪的,公安机关应当通报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告诉的,由人民检察院起诉。规定人民检察院起诉,完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依据是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和第九十八条。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规定这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当然有一个特殊情况就是,如果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公诉。[12-23 13:49]   

[史卫忠]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我们在《意见》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虐待罪可以起诉,主要是考虑未成年人一般不具备诉讼能力,而伤害未成年人的又是他们的监护人,从未成年人的年龄和加害人的身份来看,应当认定为未成年人受到了强制、威吓。实践中,未成年人遭受家庭虐待的,实施虐待行为的监护人当然不会起诉自己,其他近亲属出于种种原因,比如难以收集证据,不愿多管别人的家务事,怕惹麻烦等等,也往往无法或者不愿代为告诉。因此,检察院代为告诉就显得非常重要,这样可以更好地惩罚犯罪,也可以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因此我们认为,由检察院起诉虐待罪,是符合刑法规定,也符合我们工作实际的。 [12-23 13:49]

[史卫忠]另外需要补充一点的是,我们刑法修正案九,目前正在社会上征求意见,有可能在明年出台,大家可能注意到,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对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进行了修改,将没有能力告诉和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情形,作为公诉案件。我们在《意见》中做出起诉规定,既符合现行刑法规定,也与刑法修正案九衔接。[12-23 13:49]  

[中国青年报]请问最高院的胡云腾主任,因为《意见》中有许多条文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我就想问一下,人民法院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一些程序、内容和效力,就是说制定这个《意见》的时候有没有考虑这个东西的一些实操性、可操作性有多强?[12-23 13:49]  

[胡云腾]《意见》第222324252641条,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程序、内容、执行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有关行为保全的规定。制定以上条文,还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的有关内容。之所以规定如此多的条文,是因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保障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的权益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12-23 13:50]  

[胡云腾]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程序可以在诉讼前、诉讼中、诉讼终结后提出申请。《意见》对内容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比如禁止被申请人暴力伤害、威胁、接触未成年人和临时照料人。按照《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以后,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之内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且应当立即执行。[12-23 13:54]  

 [胡云腾]规定了公安机关和法院密切配合的执行程序,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危机人身安全或者扰乱工作程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其他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行为,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最为严厉的是,严重违反人身安全裁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23 13:5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我们之前了解到,包括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里面有关撤销监护人的资格认定的,我想知道这次《意见》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有没有什么调整或者有没有进一步的细化?[12-23 14:00]   

[胡云腾]细化是肯定有的,因为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都有规定,主要是两个方面,法律规定是两个方面,一个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还有一个就是不履行监护职责,《意见》根据这两个法律的规定,列举了七种严重情形,在《意见》的第35条,一共有7项,其中前面6项都是非常具体的,最后一项兜底条款,如果严重程度也相当前六项规定也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12-23 14:02]  

[胡云腾]一是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二是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三是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四是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等情形,五是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六是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七是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12-23 14:07]   

[胡云腾]规定这些剥夺监护权我们也秉承了三个原则,一个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一切要从未成年人的权益考虑,我们的工作宗旨是: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为了一切的孩子。我们要把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到实处。考虑到这项规定与我们传统观念还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这项制度必须要审慎行使。确实需要依法剥夺的才依法剥夺,同时对那些进行批评教育、处罚以后能够改正的,能够再次履行监护人职责的,在一年内根据他的申请依法可以恢复监护人资格。[12-23 14:10]

 [人民公安报中国检察网记者]两个问题请问闫正斌先生,第一个问题,《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在出警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身体面临伤害,面临严重严重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的危险状态,将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请问,公安民警在具体的执法过程当中该如何判断这三种危险状态?另外,将未成年人送到以上地方又是出于什么样的一种考虑?第二个问题,记者也发现,《意见》将出卖未成年人及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两种行为分别列入监护侵害行为,请问这又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这两种行为是否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对此咱们公安部门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方面的措施?[12-23 14:11]  

[闫正斌]刚才您问的这两个问题说的比较清楚,《意见》第11条明确的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出警过程当中发现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生命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的危险状态的时候,应当带离其他监护人,这个主要是从更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做的很明确的规定。[12-23 14:12]  

 [闫正斌]实际工作中如何判断未成年人处于需要带离这样的危险状态,需要根据现场当时的情形来判断。第一种情形,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根据未成年人受伤的情况做出判断。第二种情形,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的,这个要通过了解实施监护侵害行为的监护人是否经常施暴或者有暴力倾向,比如说刚才胡主任也讲到了,比如监护人长期酗酒、吸毒,精神异常等情况。第三种情形,无人照料的危险状态,相对来讲是比较好判断的,主要根据未成年人年龄、无人照料的时间、次数等综合因素来做出判断。[12-23 14:17]

 [闫正斌]同时,现在《意见》第11条规定,公安机关带离监护人以后可以就近护送到其他亲属或者当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两个方面考虑,一个是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和生活学习的需要,规定了多元的保护地点,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他的亲属关系和生活的联系、居住的地点、照料的能力和本人意愿来进行选择。[12-23 14:18]

[闫正斌]第二方面的考虑,便于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公安机关把未成年人带离视情况紧急,护送未成年人是为了更妥善的做好安置,这个护送地点强调了就地、就近这样一个原则,《意见》也没有规定一定送去亲属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过去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当中往往将未成年人带离后没有地方送,亲属不接收,存在安置难的问题。现在《意见》明确规定了民政部门的兜底责任,对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特别是带离处于危险状态的时候,是有很大的帮助的。为了保证照料人能够妥善照料未成年人,《意见》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应该书面告知临时照料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和撤销监护人资格。对于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工作衔接,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12-23 14:27]  

[闫正斌]你问的第二个问题,从近年来的工作情况看,的确存在这种情况,虽然不是普遍存在的,但社会影响恶劣,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也比较大。下一步,公安部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打击出卖、拐卖儿童违法犯罪力度,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打击买方市场,采取多种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针对父母利用未成年子女乞讨的情况,《意见》中已明确规定,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公安机关也将在工作当中进一步加强与民政等部门的配合。在开展街面主动救助的同时,注意发现其中的监护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妥善处置,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12-23 14:42]  

[公益时报记者]民政部门作为兜底保障的政府部门,在《意见》中是如何体现对未成年人监护兜底的保障职责的?具体将如何做好这些工作?[12-23 14:43]

 [张世峰]首先,我们必须强调家庭监护的首要职责和主体地位。国家监护,就是通过转移监护权实现国家和政府的监护,是对家庭监护的补充,剥夺父母的监护权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父母的警示和惩戒,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环境。民政部门要代表政府履行对未成年人国家监护的兜底责任,在《意见》中民政部门主要承担监护兜底的作用,具体从四个方面来体现。[12-23 14:45]  

 [张世峰]第一,临时监护。就是刚才公安部闫局长说的,在公安部门带离之后,这些未成年人可以到他的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和个人去,如果没有地方去或者需要带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必须接收并且要履行临时监护的责任。第二,关于会商。《意见》中专门确定了一个会商制度,在临时监护期间,民政部门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对未成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的同时还要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同时,对监护人要给予必要的监护辅导。要与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及亲属进行会商,根据案件侦办查处情况说明、调查评估报告和监护人接受教育辅导等情况,做出这个孩子是否回到监护人身边或者是否要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第三,诉讼主体。民政部门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作为多元诉讼主体之一,要发挥诉讼主体的作用,同时《意见》还做出一条专门的规定,就是对于符合撤销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没有提起诉讼的,在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下,民政部门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也可提起诉讼。第四,判后安置。在人民法院撤销监护权之后,要另行指定监护人,在没有其他监护人可以指定的情况下,《意见》明确规定,民政部门要承担兜底监护人的责任。[12-23 14:56]   

[张世峰]刚刚这位记者问的我们如何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必须承认,这个工作对民政部门来讲是一个全新的工作,也是一项有很大挑战性的工作。我们国家的《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撤销监护权的规定已经有很多年了,但是这项工作真正能有效落实就是从《意见》实施开始,应该说我们民政部门还存在着机构建设缺位、设施薄弱、人员不足、专业队伍紧缺等诸多的困难和问题,但是我们知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能等,也等不起。所以下一步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工作的力度,指导地方,一是加强硬件建设,目前许多县还没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二是要加强队伍建设,特别是必要的人力,要通过培训提高工作队伍素质。另外,我们民政部门与社会组织、社区、社工的工作有密切的联系,负责“三社”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和利用他们的力量,共同推进工作的开展。[12-23 15:04]  

 [中央电视台记者]听说民政部正在推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请问目前的工作进展如何?此次出台的这个《意见》与推动试点工作有什么内在的联系?还有一个问题,这个《意见》的实施对于在华的外籍收养是否适用?[12-23 15:05] 

[张世峰]民政部2013年开始推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目前在全国共有98个国家级试点地区、105个省级试点地区。试点工作成效明显,各地基本建立了“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领导和协调机制,逐步实现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对于试点工作给予了较高的评价和肯定。[12-23 15:07] 

[张世峰]借此机会,我给同志们介绍一下试点工作的重点。重点在于探索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的预防监测、发现报告、帮扶干预、联动反应机制,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开展试点工作以来,试点地区将监护缺失、监护无力、监护失当等困境未成年人作为重点工作对象,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建立基础台账,推动建立多渠道的发现报告机制,强化教师、医生、社区工作者等特殊职责人员及亲友的发现报告义务。122个试点地区通过整合青年服务热线、公益热线、市长热线等方式,建立了热线电话,受理响应电话举报。建立了困境未成年人风险评估的标准,对重点家庭进行调查评估,并采取针对性的帮扶措施。[12-23 15:10]

[张世峰]目前,通过地方编办批准,44个试点地区已经将过去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更名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成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平台和服务载体。目前试点工作应该说受到了各地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有些省近期将在所有的县级单位普遍开展未成年社会保护工作,结束试点阶段。[12-23 15:16]  

[张世峰]《意见》与试点工作是什么关系,这个问题提的很好,我认为试点开展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与这个《意见》所确定的监护权转移工作,实际上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链条的不同环节。试点工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链条上是在前面的,是大量的、长期的,监护权转移工作是对于极为严重的情形所采取的特殊的措施。[12-23 15:22]  

[张世峰]既然是一个链条上的不同环节,它们肯定是有联系,也有区别的。在工作对象上,未保试点工作针对的是陷入生存困难、监护困境和成长障碍的困境未成年人,《意见》所针对的对象,在第1章一般规定中写的很明确,主要是针对已经发生监护侵权的行为,而且是特别严重的行为,因此试点的对象范围大。第二,在干预情形上,试点工作着眼的是提前关注,防患于未然,关注有可能发生的监护人侵害的行为。《意见》是对已经发生的严重侵害行为提起诉讼,判决撤销。[12-23 15:28]   

[张世峰]可以这样说,实际上这两项工作是相互促进的。《意见》的出台对于试点工作是一个有益的推动。我可以给同志们介绍一下,一年多的试点中,我们最大的困难就是在传统理念中认为,孩子是父母的,打骂孩子是父母的权利,别人去管是“狗捉耗子多管闲事”,所以我们在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中很多老百姓是不接受的。特别是当出现侵害行为,民政部门一家无法解决监管问题,就起不到威慑的作用。《意见》的出台,将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父母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12-23 15:33]   

[张世峰]监护权的转移也需要未保试点做基础,如果没有大量的、长期细致的工作,就无法有效的预防和减少严重监护侵害行为的发生,判处撤销监护权的情形就会增加,这是我们不希望看到的。因此,这个《意见》的出台实际上跟我们未保试点工作是密切相关的,是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结果,给我们的工作也提供了很好的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推进工作的严峻要求。所以下一步我们要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扩大试点面,尽快在全国推开,结束试点,每个地方都要这样去做,这就是我们的目标。在这个目标实现的过程中,需要各有关部门共同配合,不光今天在场的各有关部门,还有其他有关部门,特别是需要媒体朋友一起参与,因为我刚才讲了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最大的障碍是观念的问题,这个观念的问题有赖于我们媒体朋友的宣传、引导,让我们共同努力推进未保试点工作,同时也推进监护权转移工作的实施。[12-23 15:42]  

 [张世峰]最后一个问题,判后安置中有一条,民政部门具有监护资格之后,就是监护人了,这时一般依托民政部门的儿童福利机构来进行监护,但并不是监护了之后孩子就永远生活在福利机构,还是要回归家庭的,家庭是孩子最好的成长场所。这位记者提到最后一个条款规定的收养,我认为这不受国内与涉外的限制,只要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坚持国内收养优先,如果我们国内公民不愿意收养,孩子无法回归家庭,而外国公民愿意收养的,我们为孩子的利益考虑也可以送养。应该说,国内收养优先,涉外收养只是补充,这是我们国家《收养法》,也是国际《海牙公约》规定的基本原则。[12-23 15:48]   

[检察日报记者]请问最高检史卫忠厅长,请您概括说一下《意见》中规定了检察机关有哪些职责?[12-2315:49]

 [史卫忠]这个《意见》涉及到检察机关的条款并不是很多,但是检察机关在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工作的时候担负了很多重要的职责。我看了一下,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第一,法律监督职责,这个主要体现在《意见》第三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处理监护侵害行为人的工作实行法律监督。本条主要基于检察机关是宪法确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第二,起诉职责。《意见》第14条规定,针对监护侵害行为可能构成虐待罪的,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告诉的,由人民检察院起诉。这个问题,我在刚才回答的问题中,已经做了详细说明。第三,书面告知和书面建议。主要规定在《意见》第三十条,对于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对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而相关单位人员没有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12-23 15:51]

 [史卫忠]《意见》第4条、第5条也做了一些其他方面的规定,比如说强调人民检察院与其他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衔接。另外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还有教育、卫生等部门及社会团体,共同做好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12-23 15:52]

 [陈日发]因为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如果大家还有别的问题,可以在会后与民政部新闻办联系。各位朋友,各位媒体记者,2014年即将过去,圣诞新年也即将到来,最后我想借此机会感谢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一年来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以及民政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同时我也代表今天参加发布会的各位领导、代表民政部办公厅给大家送上新年的祝福,衷心祝愿各位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生活愉快。本次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12-23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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