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速递】丰县一养母告养子 要求分割12万拆迁款
2014年12月23日
丰县人民法院
□核心提示
家庭琐事引发矛盾纠纷,一家人对簿公堂要求分割遗产。法庭上,养子提出外嫁的女儿按照当地习俗不应再参与分割遗产。按相关法律规定,外嫁女有权参与分割遗产吗?11月下旬,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家庭纠纷,判决三个女儿和养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各分得房屋拆迁补偿款10550元,母亲张月玲分得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款73850元。
□案情回放
抱养8岁儿子来防老
1976年,家住丰县农村的刘春生和张月玲经人介绍相识结为夫妻,多年来二人相处和睦。美中不足的是,两人婚后育有三女,一直没能生育一子。
随着年龄的增长,刘春生夫妻二人也逐渐熄了再生一子的心思。就在二人打消念头没多久,刘春生从邻居那听说别村有户人家因家庭条件不好,想将一个8岁多的小男孩找个好人家送养。
夫妻二人商议后,觉得在农村,家里以后还是需要一个男人来撑着。经过和对方协商,二人收养了这个8岁的男孩。于是1990年,8岁的刘伟走进了这个家庭,开始了新的生活。
由于是家庭新成员,加上三个姐姐都要比他大一些,刘伟得到了悉心呵护,没多久也消除了刚来时的陌生与不适,与家人的关系也日渐融洽。
婆媳不和常争执
时光荏苒,刘伟的三个姐姐都到了出嫁的年龄。让刘春生夫妻始料未及的是,平日里乖巧听话的三个女儿,在婚姻大事上都出奇的坚持己见。三场婚事办下来,二人和三个女儿的关系已经降到了冰点,几乎断了来往。
这期间,刘伟从中说合,两边做工作,加上刘春生夫妇从心里还是疼爱孩子的,一家人还是和好如初了。可等到刘伟成了家,不和的阴云再次笼罩了这个家庭。由于脾气性格不合,刘伟的媳妇和张月玲时不时发生争执,一家人经常为此烦心,只是在刘春生的竭力维护下,勉强维持平和的局面。
2006年,刘春生因病去世,家里的气氛也急转直下。到了今年5月的一天,张月玲和儿媳妇的争执由口角之争变成了拳脚相向,倍感委屈的张月玲带着婆婆和三个女儿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拆迁得来的126600元补偿款。
养子:3个已嫁人的姐姐不能分拆迁款
原来,刘春生夫妻刚结婚那会儿,婚房刚建好。此后,在夫妻俩的勤俭节约下,先后又建成了东、西、南三间屋。2013年,经过商议,刘伟与镇政府签订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款为126600元,并安置房屋一套,由刘伟一家居住。
眼看着现在家庭不和睦,张月玲索性搬到女儿家住,决定彻底和养子刘伟分家。
对于母亲这样的做法,刘伟在庭审中表示,母亲和奶奶年事已高,自己一定会尽到赡养义务;而对于房屋拆迁款的分割,他可以接受分给奶奶和母亲,而对已经嫁人的三个姐姐,他认为按照村里习俗是不应该参与分割的。
法院判决:养子与外嫁女均有继承权
今年11月下旬,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涉案房屋建成于刘春生和原告张月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的份额应为张月玲个人所有,另外50%的份额属于刘春生的合法遗产。本案中,刘春生于2006年死亡,应按法定继承规则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中对其所遗留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予以平均分割。刘春生死亡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别为其母亲、妻子张月玲,三个女儿和刘伟,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中的50%份额应当由前述继承人平均继承。
最终,法院判决刘春生的母亲、三个女儿及刘伟各分得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款10550元,张月玲分得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款73850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