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赡养写入判决 受“常回家看看入法”启发
2014年12月19日
成都商报 孙兆云 王英占
最新进展
侄儿曙晖:
大伯安葬重庆
昨日,已回重庆的曙晖给成都商报打来电话,说看了报道并表示感谢。目前,大伯已由他们姐弟俩安葬在重庆歌乐山园林公墓,与他们的父母葬在一起。
“一场官司,3年的波折,现在总算有了个结果。”曙晖昨日向成都商报记者提供了一张大伯生前的照片,深情地说,每每翻阅大伯生前的照片,他有时候也愧疚,觉得当初应该尽更多的孝心。
3年前,西华大学副教授赵云龙离世,留下一笔遗产。由于老人一生未婚,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侄儿侄女,与西华大学为遗产问题几上法庭。日前,郫县法院作出最新判决,罕见地判决其侄儿侄女可以继承他的部分遗产。
法学专家评价这份判决“有突破、有人情”,办案法官阐释了这样判决的“三个理由”:引入精神赡养、出于对私产的保护、鼓励更多人来照顾老人。这份判决书是如何出炉的?办案法官如何看待精神赡养问题……昨日,成都商报记者来到郫县法院,深度专访该案的审判长。
判决有何突破?
某种意义上突破了现有法律
成都商报:现行继承法并未将侄儿侄女纳入法定继承人范围,这份判决应该说对现行法律有所突破,有哪些突破?
审判长:刚开始拿到案子,觉得按现行法律应该不支持,但查阅了大量论文、国内外判例,最终形成了可以部分继承的论述。从现有的法律来看,某种意义上突破了现有法律,但又坚持了法律的原则。
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求,就是认为不符合现有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我们合议庭最初争执比较大,现有继承法的规定与现实法律环境不一样,所以,我们考虑:第一个,立法原则是血亲原则,这种侄子侄女并没有纳入继承人的范围。但是从近亲属的关系,从亲等关系来讲,他是非常亲近的,但我们国家没有纳入。基于法律血亲的原则,让他继承符合法律精神,符合现代社会。
判决经过了哪些波折
完善判决书经过了3个月
成都商报:从介入案件到最后下达判决书,经过了怎样的思考?
审判长:开了两次庭,第一次,西华大学很多资料都没有准备,没有审理案件事实。第二次在今年5月份开庭,查清了事实,审理了半天,事实比较清楚,只是判决理由上,考虑的时间比较长。焦点就是他们是不是遗产的继承人。
从最初的观点,按实体法不应该支持,最初合议庭的意见也认为不应该支持。我们后来翻了很多资料,包括学术文章和判例,以及整个社会面临的情况,后来合议庭的观念开始转变。现在独生子女很多,说实话,如果直接驳回,按继承法规定,很容易造成无人继承的情况。
我们还考虑,财产作为社会财富要发挥功用,如果不能流动,那就是死财产,不利于社会财富的流动,不利于亲属之间特别是血亲之间关系的融洽。前不久,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探视权,也就是“常回家看看”,给了我们启发,也就借鉴了这一点。有了这些之后,我们开始写判决书,然后再由合议庭完善,经过3个多月时间,判决书才最终出炉。
为什么判决只继承部分?
部分继承已是超越
成都商报:原告对判决他们仅继承部分遗产表示“基本满意”,也还略有遗憾。为什么只支持了一部分?
审判长:这个判决有点突破了现有的继承法,是从继承人的范围以及更多的抚养义务两方面来综合考虑的,单独考虑一方面都不是太妥当。有些东西要看导向,在坚持基本法律原则的同时,有时候我们的突破要适当。
为何要写入“精神赡养”?
精神赡养属于继承法中的“扶养”
成都商报:怎样认识“精神赡养”也属于继承法中的“扶养”?
审判长:现在很多人是独生子女,每个人的亲戚越来越少。人,特别是老人,会更孤独,精神上更要得到满足。精神赡养包括探望、关心、陪伴。探望就是看望他一下,关心就要嘘寒问暖,陪伴就是回来陪老人耍一下,喝喝茶,公园转一下。把精神赡养写进判决书,我们当时也是参考了相关信息,注意到国外的判例。
为何引入私权概念来阐述?
私权越来越受到重视
成都商报:如何理解侄儿侄女可以继承大伯遗产与保护私权的关系?
审判长:原来,《继承法》立法更多的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公权更大。随着社会的进步,私权越来越受到重视。从人类创造财富的本质来讲,也是应该保护私有财产。
与司法改革有无关系?
没经分管领导批,合议庭作出裁判
成都商报:郫县法院正在进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赋予法官更自由、更独立的裁判权力,此次改革对这份判决书的出炉起到了怎样的影响?
审判长:我们这次判决也是突破了很多,现在敢这样子判,要是以前,可能有这个心没那个能力判。随着审判权运行改革,审判组织拥有了下发判决书的职权。以前可能要分管的院长领导签字。这个案子也没有上审判委员会。可以说,这也是审判权运行改革成效的一种体现。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核心,就是“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审理者裁判,就是要亲历,就是自己要办案子,要开庭,要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这是你判的案子,你要负责。现在独立办案了,也就是还权于合议庭,还权于审判员,这个才符合司法工作的性质。
郫县法 成都商报记者 孙兆云 王英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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