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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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兄与弟弟、继母争30万遗产 海南法院来算账

 发布时间:2014-12-25 11:04 浏览量: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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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9  中国广播网  朱永

 [提要长兄状告弟弟侵吞亡父的遗产,状告母亲丧失继承权,近日,屯昌法院审结了这宗继承纠纷案件。吴大、吴二、庄某某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别享有的继承财产的份额为72575.89(4155.89+68420)的三分之一即24191.96元。

央广网海口1219日消息(记者朱永 通讯员胡娜)长兄状告弟弟侵吞亡父的遗产,状告母亲丧失继承权,近日,屯昌法院审结了这宗继承纠纷案件。

吴丙有一妻庄某某,两个儿子吴大与吴二。两儿子系同父异母兄弟,庄某某系吴二的生母。

吴大诉称,其父亲吴丙于去年216日病故。在父亲患重病住院治疗时,其叔父吴丁将父亲托管的银行存折交给弟弟吴二取款使用。吴二先后领取了14笔现金,合计人民币10.9万元。此前,弟弟吴二还以搞电缆生意为由,先后三次向父亲借款20.45万元,承诺20133月归还。父亲病故后,前后事及斋事二次共花费76770元。20121230,奶奶去世丧葬费9200元由吴大垫付了4600,父亲当时承诺满月还给吴大,现因父亲病故无法支付,吴二应将其承担的2300元支付给吴大。因此,父亲吴丙生前、病故遗产31.35万元(68420元抚恤及工资),住院治疗及病故后事花费76770,剩下遗产人民币23.6万余元。

继母庄某某与父亲因感情不和,1984年起与家人不来往,父亲患病置之不理,父亲去世不闻不问,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按《婚姻法》有关规定已自然解除夫妻关系,无权继承遗产。因此,父亲的遗产,吴大与吴二各分配50%。吴二从所分得的部分中,扣下28385元给吴大,吴大应得人民币146750元。

屯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大作为吴丙的长子,在父亲去世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依法继承父亲遗产(银行存款),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但吴丙留下的遗产(存款)真的高达30余万吗?继母庄某某对吴丙不闻不问,还有权继承吗?

法官对案件争议的各个焦点,逐一进行了详细解答。吴大主张的遗产数额,是将吴丙生前在银行的发生过的存款数额及死后政府发给家属的抚恤金合计一起的总和。根据吴丙的银行明细账单记载,2013216日其死亡时,银行账户余额为64.51元。政府先后分三次向其工资账户发放的工资等款项,共计人民币74392,其中68420元为抚恤金。

吴大主张吴二与父亲借款人民币20.45万元,其所提供的证人均与吴大有利害关系,且证言所反映的内容均不是本人亲眼所见,本人也不在现场,仅是述称听吴丙所讲,借款人吴二又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吴大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吴丙与吴丙母亲及亲属丧事、斋事花费的76770,其诉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也不予支持。吴大欲主张该项权利,可另行起诉。

关于被告庄某某是否丧失了继承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有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离婚或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或判决离婚,任何组织或个人非经法定程序,无权解除他人的合法婚姻关系。因此,庄某某与吴丙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而吴大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庄某某有法定的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存在,故依法,庄某某仍然有权继承吴丙的遗产。

吴大到底能继承多少钱?法官算了笔帐。根据《继承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吴丙病故后所剩存款(不含抚恤金)实际只有8311.77元。其中一半4155.89元应为其配偶庄某某所有,另一半4155.89元为吴丙的遗产。吴丙去世后,政府拨给家属的抚恤金68420,是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虽不能认定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但可依据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配。吴大、吴二、庄某某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别享有的继承财产的份额为72575.89(4155.89+68420)的三分之一即24191.96元。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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