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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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约定AA制 丈夫也得承担医疗费

 发布时间:2014-02-19 10:00 浏览量:714

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4-02/15/content_152426.htm

2014215  检察日报

编辑同志:

    我和丈夫均为90后,婚后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挣得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对方不得干涉。日常家用开支,根据各自需求,按比例或对半承担。如完全系一方的独自需求,则由该方全额负责。该协议已共同执行2年。然而,从半年前起,我因身患重病需要医治花光了全部积蓄,因病无法工作也没有了收入。无奈,我要求丈夫帮忙承担医疗费用。可丈夫以有言在先,且看病完全属于我个人需求为由拒绝支付。请问,约定AA制后,丈夫应否承担我的医疗费用?

    读者 肖美琳

    肖美琳读者:

    尽管你与丈夫约定AA制,但你的医疗费你丈夫仍需承担。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此条规定,你们之间的书面约定的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无权出尔反尔。但本案涉及的不仅仅是财产归属问题,还涉及到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包括一方因患病需要医治时,对方应当承担医疗费用),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为支柱。这种义务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责任而产生,是源于夫妻人身关系的特定需要,是保持婚姻家庭和睦平等的基本要求,是一种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无论夫妻就财产问题作出何种约定,都不能因此免除彼此的扶养义务。姑且不论你们之间的协议有无明确约定医疗费为“一方的独自需求”,即便有这样的约定,你丈夫也必须履行承担医疗费用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且从一开始时起便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这表明如果你丈夫我行我素,你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权。

    本报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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