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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详解婚姻法司法解释:房产证加名要慎重

 发布时间:2012-01-18 10:11 浏览量:628

羊城晚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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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社会上掀起一轮夫妻房产证加名的热潮。为了让公众能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更好地维护自己在婚姻中的权益,28日,广东省妇联召开了对于该司法解释的研讨会。与会专家表示,房产证加名固然是维护婚姻权益的首选,但加名也得讲技巧,否则加了名字反而可能损害自己的利益。

 

  “啃老”买房加名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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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表示,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广东不少房管部门的加名业务都呈现递增。不少人都意识到,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一个名字是多么的重要。

 

  广州律协婚姻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律师提醒,不是所有的情况都要加名的。他举例说,小A和小B父母双方各出资20万元、5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写的是小A的名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都有父母出资的证明的话,小B若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就相当于把父母出的50万购房款送了一半给小A

 

  实际上,根据司法解释(三)规定,由父母双方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产赠与要及时过户

 

  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法院可以认定这个赠与是无效的。

 

  小C为了讨女友小D欢心促使其嫁给自己,约定把自己的一套房子赠与女友小D。因为签有书面协议,小D也没有着急去办理过户,两人很快就愉快地步入了婚姻殿堂。没想到,婚后小C以父母反对为由,不愿意办理房产过户,根据司法解释(三),这个赠与无效。

 

  婚后赠与也是一样。游植龙律师指出,如果只有赠与协议而不办理过户,一旦离婚,是分不到房子的。所以,及时办理过户才保险。另外,对赠与协议进行公证也是一个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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