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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宁法院:女儿未按约定尽到全面妥善赡养义务 八旬老母追回42万房产赠与款

 发布时间:2011-07-25 14:48 浏览量:680

2011211 A06: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陈颖婷通讯员 章伟聪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通讯员 章伟聪
  
年过八旬的许老太 (化名)原以为将名下的一套房屋无偿赠送给女儿,就能颐养天年。谁知,女儿的照料并不称心,于是,心生悔意的许老太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讨回房屋价款42万元。近日,长宁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结了这起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案,许老太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的支持。
女儿许赡养老母赠房屋
  
今年80岁的许老太,老伴去世后一直独自一人生活,日常开销也由老人自己承担。由于大儿子身患重病,老人平日生活主要由二儿子和小女儿关心。女儿平时一到两周探望母亲一次,为母亲送去水果、点心等,但不在母亲处留宿。
  
为了让自己的晚年过得更舒心, 20098月,许老太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以买卖方式过户到女儿名下,女儿没有实际支付购房款。
  
同年9月,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许老太与女儿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由女儿对许老太尽赡养义务,为许老太养老送终,许老太则将名下的一套房屋作价42万元赠送给女儿。
   
老母一纸诉状讨房款
  
可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短短一年之后,曾经相处融洽的母女俩在法庭上 “剑拔弩张。去年12月,许老太将女儿告上了法庭。
  
许老太告诉法官,在取得房屋产权后,女儿对她的态度发生了很大转变,对她的关心急速下降,很少来照顾看望她。自己生病后,女儿也对她毫不关心。许老太认为,女儿对自己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她对女儿的行为感到非常痛心,也非常后悔将房屋赠送给女儿,因此,要求撤销双方间的赠与合同,请女儿把42万元购房款还给自己。
  
女儿并不认可母亲的说法。她向法庭辩称,自己与母亲签订赠与合同是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女儿,自己始终如一地照料母亲的生活,平时一周到两周去看望母亲一次,帮助母亲做做饭、买买东西;母亲生病也是自己送医院并予以照顾,出院后更是隔天去照料。第二次出院后,母亲自己要去儿子家居住,自己去探望却遭到拒绝,因而无法继续照料母亲,所以不同意母亲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女儿还房款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87日,许老太因脑梗塞、高血压病发,女儿经楼组长电话通知赶来送许老太入院。住院期间,女儿为许老太送饭菜,但许老太认为女儿照顾不周,产生不满情绪。
  8月26许老太出院,女儿为其请了保姆,但费用由许老太支付。之后女儿也上门探望,但许老太仍非常不满,双方隔阂进一步加深。
  
在同年913日至30日许老太第二次住院期间,女儿仍前去探望,而许老太出院后直接去儿子家居住。两次住院费用均由许老太自己支付。
  
本案主审法官陈芸认为,本案中,被告作为许老太的女儿及合同约定的赡养人,在法律上本来就负有赡养义务,后签订赠与合同约定由女儿赡养许老太,女儿应更加全面妥善地照顾母亲。现许老太年事已高,独自一人居住生活上多有不便,又患有脑梗塞等高危疾病,身边应有人随时照顾为妥。
  
法庭查明的事实表明,女儿虽然履行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显然没有按照约定在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对许老太尽到全面应有的赡养义务,致使其产生不满。据此,许老太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具备了事实和法律依据,长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许老太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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