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继承纠纷>遗赠(抚养)

上海长宁法院:女儿未按约定尽到全面妥善赡养义务 八旬老母追回42万房产赠与款

 发布时间:2011-07-25 14:48 浏览量:621

2011211 A06: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陈颖婷通讯员 章伟聪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通讯员 章伟聪
  
年过八旬的许老太 (化名)原以为将名下的一套房屋无偿赠送给女儿,就能颐养天年。谁知,女儿的照料并不称心,于是,心生悔意的许老太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讨回房屋价款42万元。近日,长宁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结了这起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案,许老太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的支持。
女儿许赡养老母赠房屋
  
今年80岁的许老太,老伴去世后一直独自一人生活,日常开销也由老人自己承担。由于大儿子身患重病,老人平日生活主要由二儿子和小女儿关心。女儿平时一到两周探望母亲一次,为母亲送去水果、点心等,但不在母亲处留宿。
  
为了让自己的晚年过得更舒心, 20098月,许老太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以买卖方式过户到女儿名下,女儿没有实际支付购房款。
  
同年9月,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许老太与女儿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由女儿对许老太尽赡养义务,为许老太养老送终,许老太则将名下的一套房屋作价42万元赠送给女儿。
   
老母一纸诉状讨房款
  
可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短短一年之后,曾经相处融洽的母女俩在法庭上 “剑拔弩张。去年12月,许老太将女儿告上了法庭。
  
许老太告诉法官,在取得房屋产权后,女儿对她的态度发生了很大转变,对她的关心急速下降,很少来照顾看望她。自己生病后,女儿也对她毫不关心。许老太认为,女儿对自己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她对女儿的行为感到非常痛心,也非常后悔将房屋赠送给女儿,因此,要求撤销双方间的赠与合同,请女儿把42万元购房款还给自己。
  
女儿并不认可母亲的说法。她向法庭辩称,自己与母亲签订赠与合同是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女儿,自己始终如一地照料母亲的生活,平时一周到两周去看望母亲一次,帮助母亲做做饭、买买东西;母亲生病也是自己送医院并予以照顾,出院后更是隔天去照料。第二次出院后,母亲自己要去儿子家居住,自己去探望却遭到拒绝,因而无法继续照料母亲,所以不同意母亲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女儿还房款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87日,许老太因脑梗塞、高血压病发,女儿经楼组长电话通知赶来送许老太入院。住院期间,女儿为许老太送饭菜,但许老太认为女儿照顾不周,产生不满情绪。
  8月26许老太出院,女儿为其请了保姆,但费用由许老太支付。之后女儿也上门探望,但许老太仍非常不满,双方隔阂进一步加深。
  
在同年913日至30日许老太第二次住院期间,女儿仍前去探望,而许老太出院后直接去儿子家居住。两次住院费用均由许老太自己支付。
  
本案主审法官陈芸认为,本案中,被告作为许老太的女儿及合同约定的赡养人,在法律上本来就负有赡养义务,后签订赠与合同约定由女儿赡养许老太,女儿应更加全面妥善地照顾母亲。现许老太年事已高,独自一人居住生活上多有不便,又患有脑梗塞等高危疾病,身边应有人随时照顾为妥。
  
法庭查明的事实表明,女儿虽然履行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显然没有按照约定在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对许老太尽到全面应有的赡养义务,致使其产生不满。据此,许老太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具备了事实和法律依据,长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许老太的诉求。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