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诉讼离婚

宁夏法院:借款后娶债主为妻 离婚时仍被判还钱

 发布时间:2011-07-25 14:50 浏览量:1584411295

http://www.ycen.com.cn   2011-02-10 00:00   银川新闻网

本报讯(记者李慧娟)借款20万元仅仅一年后,家住金凤区的陈东(化名)将女债主娶回了家。本以为双方之间的债务能随着两人关系的改变而取消,没想到婚姻期间对方多次催要,直到两人离婚时,他还差5万余元没还,结果被女债主兼前妻告上了法庭。

  案件回放:  陈东向赵女士借钱一事发生在2007年,当时两人还是朋友关系,因碍于情面,陈东借款20万元后没有出具借条。20082月,陈东与赵女士结为夫妻,但赵女士认为,那20万元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能因为两人关系发生变化而抹掉,因此婚后一直要求陈东归还。为此,陈东于201052向赵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承诺于同年1231日前还清。

  此后,陈东在赚钱养家的同时,陆续归还了赵女士近15万元。但今年1月中旬,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此时,陈东还差5万余元没还上。在向前夫多次索要未果后,赵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陈东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54000元。

  开庭时,陈东不同意还钱,称自己和赵女士曾是夫妻,结婚时装修房屋的钱是他出的,而且婚内赵女士也曾向他借款3万元,这些相抵后,他就不欠赵女士钱了。陈东还说,婚姻期间,家里的每笔账目都有账本记载,但离婚后账本被赵女士拿走了。

  说法: 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赵女士的诉求。法院认为,陈东婚前向赵女士借款后,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该款项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陈东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陈东未如期还款,应在偿还借款的同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对于陈东关于账本记录的辩解,因其未提供有关证据,法院最终不予采信。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