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奶”代亲生儿女讨千万遗产继承权(图)
“二奶”代亲生儿女讨千万遗产继承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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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遗产继承纠纷案因10间店面产权争议
四年前,南昌商人安华(化名)不幸病逝,据称其名下价值上千万元的房产还没来得及留下遗嘱。正是因为这些遗产,让安华的原配夫人张姝(化名)和丈夫的同居情人万丽陷入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
万丽称,自己和安华生下了儿子小勇和女儿小月。在安华去世3年后,她代年幼的儿女将张姝及其与安华所生的两个女儿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千万元遗产。
因牵涉到另外两起关联安华遗产的纠纷案,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至今未判。
万丽说:“起诉是希望获得该得的遗产,更主要是想通过法律给孩子明确名分!”
“老公”突然去世留下价值千万遗产
“虽然我不能得到他的遗产,但是孩子的权益应该得到保障!”过去10多年间,万丽一直亲密地称呼安华为“老公”,尽管他们没有那一纸婚书保障。
今年33岁的万丽是南昌人,10多年前,她偶然认识了南昌商人安华,双方很快相爱并开始同居生活。在1999年和2002年,她先后为对方产下了儿子小勇和女儿小月。
但在同万丽交往前,安华早已有家室,他
万丽说,
“我带着孩子去参加他的葬礼,张姝却拼命阻拦。”万丽说,自己起初并不明白张姝为何要这样做。
儿女生活无依靠她决定起诉讨遗产
但在安华下葬后不久,万丽开始听到一些消息,“张姝跟别人说小勇和小月不是安华的骨肉”。万丽这才明白,张姝是担心小勇和小月会分割安华的遗产。
“安华的父母和亲朋好友,都知道这两个孩子是他的骨肉,而且也接纳了我们,在安华和其父亲的墓碑上,儿孙一栏也都刻有小勇和小月的名字。在安华生病期间,两个孩子的抚养费还都是从张姝手中拿的。”万丽说,孩子的身份是毋庸置疑的,自己可以接受包括DNA在内的任何鉴定。
万丽自称已经多年没有工作,因为生活费一直是由安华支付。安华去世后,万丽和孩子们的生活日益困窘,分割遗产成为必然。万丽说,她多次找张姝协商,都遭到对方的冷嘲热讽。
经过考虑,
10间店面产权起争议
在万丽代两个孩子提起诉讼后,被告以本案必须以江西仟禧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仟禧公司”)诉张姝、小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和江西南昌市城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张姝、小石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两案目前尚未审结为由,申请中止诉讼。
仟禧公司提供的判决书显示:2008年上半年,仟禧公司将张姝、小石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称,依据
记者了解到,
“决议中的有两项为安华的遗产,这次会议也是对其遗产进行处理,却没有通知我们参加,也没考虑到两个孩子的利益,这合理吗?”万丽说。
7份合同均为他人代签
南昌中院经审理查明:
不过在2006年仟禧公司牵涉的一起刑事案当中,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和公安机关的侦查起诉意见书都认定,为转移隐匿公司资金,2004年12月底,仟禧公司相关负责人将公司开发的店面,与安华及其亲属签订买卖合同并备案,在未收到购房款的情况下,将所有权转移至安华及其亲属名下。
直到仟禧公司诉张姝、小石一案庭审结束时,“两被告仍未实际出资购买这10处店面”。
法院还查明:从2003年起,原告将本案所涉10处店面租给他人,收取相应租金至2007年2月。后按家庭会议纪要的约定,从
法院一审判决返还店面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4年12月,原告、被告之间签订的七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基于被告的亲属涉案被公安部门审查,且被告未支付合同对价和税款,也未实际占有,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署的合同,应属无效。
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条款的规定,该会议纪要的第一条内容自签订时就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应履行,被告依据此条款所获得的10处店面应当返还给原告。该纪要第五条所涉房产应属于安华名下的,即9处房产,被告张姝在被告小石和安华的母亲放弃继承后通过继承取得。原告诉请两被告返还千禧城北景苑10处店面理由充分,证据确凿。
相关纠纷未了遗产继承难确定
很快,张姝和小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止到记者发稿时,此案还未有明确的结果。
记者曾多次通过电话和短信试图与张姝联系,但一直未果。
万丽告诉记者,她已经向省高院提交了书面材料,对于仟禧公司诉张姝、小石一案中涉及安华名下的遗产提出了异议。
万丽说,现在最担心的就是二审法院会要求张姝继续履行家庭会议纪要,让仟禧公司的10间门面和安华名下的9处房产进行置换,“那9处房产是安华的遗产,没有经过两个孩子的同意,是不允许进行处理的。如果置换,10处门面就不造是安华的遗产,那孩子起诉张姝等人的遗产继承纠纷案的标的就没了,权益如何来保障?”
“不管怎么样,这个官司我们一定会打到底,既是希望获得该得的遗产,更主要是想通过法律给孩子明确名分,让他们知道自己的父亲就是安华!”万丽说。
□律师
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继承权
针对此案,记者采访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易胜华。易律师曾针对“二奶”问题写过多篇文章,其中《“二奶”无罪》一文更是在网络上引起过激烈争议。
易律师认为,仟禧公司诉张姝、小石一案中,家庭会议纪要是建立在安华与万丽生育的两个孩子缺席基础上的,纪要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权利,部分条款是无效的。万丽作为两个小孩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到仟禧公司诉张姝、小石一案中,或是请求法院对仟禧公司诉张姝、小石一案中止审理,等待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
另外,易律师还提出,我国法律对婚生子和非婚生子的保护是一视同仁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孩子的血缘关系,“二奶”的子女就享有与婚生子一样的权益,这些权利包括被抚养权、继承权等。任何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都是法律禁止的。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二奶”可以为自己的孩子主张姝权利,毕竟孩子是无辜的,他们有权和其他孩子一样生活在阳光下。(文中所涉5名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文/图记者廖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