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10日12:29新闻晚报记者程怡通讯员杨克元
残疾儿童小宝的生母去世后,秦女士成了继母,不久,小宝的生父也不幸去世,她又理所当然地成为小宝的法定代理人。为继承丈夫留下的一套房屋,她与婆婆达成的调解协议,约定2/3归秦女士,1/3归小宝。后来,小宝也因病去世。照理,小宝1/3的房屋遗产应该由秦女士继承,但遭到了婆婆施老太的反对。无奈之下,秦女士诉至法庭,要求继承小宝享有的1/3的房屋产权份额。昨天闵行区法院判决秦女士胜诉。
弱智残疾的小宝生于1988年。1997年3月,被送至上海海科福利院生活。生母去世后,小宝父亲与秦女士登记结婚。婚后,秦女士共同承担了小宝在福利院的生活等费用。后小宝生父去世,小宝的生活由秦女士进行管理,负责领取相关残疾补贴,并负责看望在福利院的小宝、支付残疾补贴不足部分的费用,并提供生活必须用品等事宜。期间,小宝的有关事宜由福利院与秦女士联系。
2007年12月,秦女士和婆婆施老太及小宝(法定代理人为秦女士)就一套房屋的房产继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规定原登记在小宝生父名下的一套房屋,由秦女士继承2/3,由小宝继承1/3。去年8月,小宝也因病死亡,秦女士办理了丧葬事宜。因施老太等反对秦女士继承小宝的遗产,故秦女士将施老太告上法庭,要求法庭确认小宝的1/3房屋遗产由自己继承。
法院认为,双方对小宝生父所留房屋的房产继承事宜已达成调解协议,明确小宝享有1/3的产权份额。小宝去世后,其份额应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案件中,秦女士系小宝的继母,其与小宝生父婚后,共同承担了小宝在福利院的生活等费用,并在小宝生父死亡后,继续对小宝的生活费用、生活中的相关事宜进行管理及照料,故与小宝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小宝的生父母均已先于小宝死亡,秦女士为小宝的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主张小宝的遗产由其一人继承。秦女士之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施老太要求与秦女士共同继承小宝遗产,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所述小宝早年曾随自己生活的事实,属于其对子女的帮助或对晚辈的疼爱之性质。即使该事实成立,亦不足以由此而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施老太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