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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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可染继承案引发热议

 发布时间:2011-03-08 10:15 浏览量:622

李可染继承案引发热议

李蒙 发布时间:2009070116:38

李可染是现代国画大师、齐白石弟子,曾任中国美术家协会副主席、中国画研究院院长,逝世已近20年。近来,其前妻子女与遗孀及子女却因遗产纠纷对簿公堂,一审判决又引来了不少争议,其中凸显了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空白和监管缺位,也引发了坊间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热议……

纠纷起源于大师遗产分割

李可染1931年与苏娥结婚,在上世纪30年代分别生下长女李玉琴、长子李玉双、次子李秀彬、三子苏玉虎。19388月,苏娥病逝于上海。苏娥去世后,其子女由其父、上世纪30年代上海著名京剧评论家苏少卿抚养长大,未与李可染、邹佩珠共同生活。19441月,李可染与邹佩珠在重庆结婚,邹佩珠后来生下四子李小可、次女李珠、五子李庚。1989125,李可染因心脏病突发去世,生前未留遗嘱。

前妻子女称,1989年和1992年,在邹佩珠与李小可的主持下,全体继承人对家中李可染部分作品进行了清点。第一次查明绘画作品500余件、书法作品240余件,收藏名人字画100余件;第二次清点时作品数量有所减少。两次清点均进行现场登记,写有清册,人手一册,记载了每件作品的名称、尺寸、年代、颜色、题款等细节。但庭审时邹佩珠及子女对两次清点均予以否认。

1991221,由邹佩珠主持家庭会议就李可染艺术的发扬及遗产继承问题进行商讨,并形成《一九九一年春节家庭主要成员会议纪要》,主要内容有:为了弘扬李可染的艺术,完成其遗愿,大家同意将遗作中的精品和代表作集中起来保管,作为家庭成员的共同财富,以备将来提供给纪念馆、出画册、巡回展览、复制宣传等使用。这部分作品,应是大家一致同意选出的绘画精品。当这部分作品一旦确认后,将永远保留、不分散、不变动,并将于适当的时机(大约十年左右)奉献给国家。集中保管作品近期内由家庭负责保管,并登记造册。在遗作中划出一部分作品给艺术基金会家庭基金会使用。

199111月,邹佩珠、李玉琴、李玉双、李秀彬、苏玉虎、李小可、李珠共同签署了《李可染遗产继承问题协议书》,约定:以李可染艺术能发扬光大为前提,继承人按《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李可染的主要遗产是绘画和书法作品,要进行清点;集中有代表性的作品由邹佩珠统一保管五年;拟成立李可染艺术基金会家庭基金会;给子女每人有代表性的绘画作品两张,一般的四张,书法作品二至三张;李可染遗留的素描、印章等作品,为研究和纪念出版等需要,经商讨同意不分到个人手中,集中保管作为共有。

但前妻子女称,邹佩珠在保管作品期间,在没有通知全体继承人、未经继承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作品转赠或拍卖,且保管情况长期不向遗产共有人通报。邹佩珠保管5年期满,前妻子女提出协商处理遗产,没有得到邹佩珠的正面回应,多年协商未果。

20074月,李玉琴、李玉双等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李可染遗留绘画作品881幅、书法463幅、收藏作品139幅、水彩25幅、印章189枚、素描18978幅。而邹佩珠认定李可染现存绘画作品317幅、书法312幅、收藏作品91幅、水彩25幅、印章180枚、素描9973幅。除去由于修建李可染墓地、建立基金会和举办画展所捐赠、出卖的画作,邹佩珠于20075月向法庭提交遗作清单,声明其保管的绘画作品为217件。她表示同意析产继承,但认为应先析出夫妻共同的财产,将遗作中属于自己的一半分出,所以在本案结案前已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100余件李可染作品交由北京市文化局托管。其子女同意其主张。

一审判决成为议论焦点

2008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原告败诉。对一审判决结果,一些法学学者、律师、文化学者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其中争议较大的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遗产的范围。

前妻子女认为两次清点的结果应作为遗产范围,并举出新闻报道、谈话录音、画集、画展清单、照片、电脑光盘目录等予以佐证。邹佩珠及子女对两次清点予以否认,更不承认清点清单,同时认为前妻子女所举的其他证据均与认定遗产范围无关。一审判决认为,两次清点没有各方当事人的确认签字,且邹佩珠及子女均对清点的真实性予以否认,因此对清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定。最终法庭认定李可染绘画作品为308件,基本上支持了邹佩珠的主张。

曾经代理过画家王式廓先生遗产纠纷案的丛培国律师认为,前妻子女在一审中主要输在证据上,现有证据确实很难使法庭支持其主张,二审时应该通过各种渠道争取获得比较有力的证据。

有人主张法庭对遗产进行清查,丛律师认为这有相当大的难度。李可染先生的画作价值连城,需要恒温恒湿等严格的保管条件,和严密的安保措施,法院恐怕不具备。如果能提议政府有关部门对李可染的艺术成就和作品进行总结,也许对厘清遗产范围有所帮助。

前妻子女认为,在邹佩珠长达20年的作品保管期间,许多作品不翼而飞,邹对遗产做任何处置都不让其他继承人介入,导致了李可染作品无论在质量还是数量上都严重流失,不仅给其他继承人也给国家民族的文化事业造成了严重损失,这是他们最痛心的。

而坊间一些文化学者尤其是画家担心,一审判决关于遗产范围的认定,会不会导致一个严重的后果:今后凡不在此认定范围内的作品均不能认定是李可染先生的真迹?法庭在认定艺术大师的遗产范围时,是否应当区别于普通的遗产纠纷案而更加慎重?

二,遗产的分配原则。

一审判决书对此问题的表述是:对于上述财产的价值大小的判断,应当由专业鉴定机构作出相对客观的结论,在此基础上进行分配。但是,经本院依法释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鉴定申请。且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于遗产的价值及分割方式亦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每种类型(绘画、书法、水彩、素描)的作品视为每单幅作品相互之间等值,不按照作品的年代、尺寸评定价值……”

而前妻子女认为这种分配原则显失公平。作为一代国画大师,李可染的巨幅精品市价已超过两千万,一个小纸片、一幅草图当然不能与绝世精品等值。因作品都在邹佩珠手里,在诉讼过程中她又先行进行了分割,因此这种分配原则必然使精品都归于邹佩珠,一般作品则以同等数量为名归在其他继承人名下。

艺术评论家方振宁认为,国画的市价现在通常是按每平尺多少钱来出售,尺幅不同售价差异巨大。同一位画家不同时期的作品、质量有明显差异的作品,售价也有高有低,甚至出入很大。而一审判决连画作的尺幅这样最基本的因素都不考虑,将大小不一的画作等值看待,是很草率的处理方式。而像李可染这样的艺术巨匠的作品,以这种方式处理就更显得草率。

三,捐赠、出售、托管等行为是否属于对遗产的擅自处分。

引起更大争议的,是邹佩珠已将部分李可染作品通过捐赠、出售、托管等形式进行了处分。一审判决认为,已经处分的作品系为成立李可染艺术基金会、家庭基金会、举办李可染画展、为李可染办理各项身后事宜等用途,为发扬李可染的艺术或者为李可染的整个家庭而进行的处置,亦无证据证明当事人曾明确提出异议,故对该部分作品,不应再作为本案析产继承的范围。

前妻子女认为,邹佩珠捐赠的29件精品没有经过遗产共有权人同意,属于擅自处分。邹佩珠先行将一百余件重要作品擅自托管给北京市文化局,是对其他继承人的侵权行为。而一审判决将邹佩珠托管部分全部分割给了邹佩珠。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龙翼飞教授认为,本案中全体继承人在共有状态下共同委托某一位继承人在一个期限里妥善保管遗产,而这位继承人是否尽到了妥善保管的义务,是否尽到了向所有继承人如实披露全部遗产的义务,法院在审理过程当中是需要查明的。看来继承法有很大的空白地带,需要修改完善,特别是对遗产没有分割之前共有期间遗产的管理问题,要进一步明确。

如何保护好大师的遗产

除了李可染遗产纠纷案,近些年来王式廓、陈逸飞等画家去世后都发生遗产继承纠纷。表面看是家庭经济纠纷,但背后损失重大的却是民族的文化遗产。国家级甚至世界级的艺术大师的作品,仅仅靠大师的家人是难以妥善管理、有效保护的,没有专业机构的介入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无论家人还是国家都将蒙受巨大损失。

艺术评论家方振宁认为,目前国家还未形成统一而有效的收藏机制,画家在去世后,作品自然就留给了后代。而后代子女在继承艺术品遗产时的做法无非两种:一是如李可染等人由家族共同继承并组建基金会;二是由家人捐赠建设画家个人纪念馆,如李苦禅纪念馆、郭味蕖美术馆等。事实证明这两种途径都有一定的局限:家族管理难以保证保管的连续性、稳定性,且家人想法难以统一,出现分歧容易闹上法庭,保存、管理先人的作品也会成为后代的负担;而建设纪念馆,则要面对盖馆容易养馆难、每年都需要大量人力物力投入的现实,也让很多画家家属无力承担。

中央财经大学甘功仁教授认为,文化财产一般代表一个民族的文化历史、文化素养,很多是民族的文化瑰宝,因此私人如享有所有权,在行使这种所有权时应加以限制。台湾有专门的《文化资产保护法》,把文化财产的保护程序规定得很健全,首先是认定程序的启动,然后是审查、批准的过程。一旦启动了文化财产的认定程序,财产的所有人就不能随意加以处分了。这很值得我们借鉴。我国目前的一些法律规定,客观造成政府对文化财产保护监管缺位。比如无论是国家级还是省一级的古建筑,现在的文物法规定保护维修的费用不是由政府来承担,而是由占有使用古建筑的单位或者个人来承担,这样的规定完全应该修改。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林艳琴副教授认为,现在我国已经有了《文物保护法》,但是它的保护还不能涵盖所有的文化遗产,必须完善相关专门立法。在这样的法律中,对于保留在私人手里的文化遗产,应当在尊重私权的基础上采取登记备案、定期报告、转让申请等措施,以便国家掌握这些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和它的归属者,还可以采取国家补贴的办法,使得这些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文化遗产法研究所穆永强研究员认为,文化遗产有具体遗产的创造者、传承人、权利人,他们的利益需要保护。但是文化遗产更多是公法上的概念,强调的是历史的见证物或者是社会的继承物,应该有国家司法介入,建立各种制度。比如其他国家行之有效的有文化遗产法,文物的登录制度、指定制度以及公开展示制度等等,这都是文化遗产法当中国家强制公法性质的体现,我国目前还有大片立法空白。文化遗产的立法过程当中,要注意平衡文化遗产权利人合法的权利,比如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当然,也必须对此加以限制,来满足公众对文化遗产进行利用的权利。这是宪法层面上的一种权利,可以说成是文化遗产接近权和利用权,在《国际公约》上已经有这样的表达。国家相关机构如果能够有效介入文化遗产的管理、分割程序,则等于从更深层意义上加强了公众对文化遗产的利用率,在限制和平衡各权利人的利益的同时,一旦发生纠纷,也可以考虑采取仲裁等更为多元化、损害更小的解决方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周林副研究员认为,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将成为文化继承和保护的关键一环。比如西方推行的捐赠抵税制度及遗产税的征收办法,在我们国家迟迟未曾颁布和施行。同时,艺术品遗产的分割,虽然也是兄弟分蛋糕似的博弈,但无法像不动产和金钱那样一刀切,本案中的作品等值分割方法显失公平,因此建立公正权威的艺术品真伪鉴定和价格评估的法律机构,就显得尤为重要。

而在目前的状况下,丛培国律师认为画家生前立好遗嘱非常值得提倡。国内很多画家觉得立遗嘱不吉利,而且会伤及家庭的和睦与情分,但其实明确规定了遗产的归属,不但可以保护家人的应得利益,而且可以让自己的作品得到更好的保护和传承,对于国家的文化建设与文化事业的发展也会是功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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