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可染继承案引发热议
李可染继承案引发热议
李蒙
李可染是现代国画大师、齐白石弟子,曾任中国美术家协会副主席、中国画研究院院长,逝世已近20年。近来,其前妻子女与遗孀及子女却因遗产纠纷对簿公堂,一审判决又引来了不少争议,其中凸显了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空白和监管缺位,也引发了坊间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热议……
纠纷起源于大师遗产分割
李可染1931年与苏娥结婚,在上世纪30年代分别生下长女李玉琴、长子李玉双、次子李秀彬、三子苏玉虎。1938年8月,苏娥病逝于上海。苏娥去世后,其子女由其父、上世纪30年代上海著名京剧评论家苏少卿抚养长大,未与李可染、邹佩珠共同生活。1944年1月,李可染与邹佩珠在重庆结婚,邹佩珠后来生下四子李小可、次女李珠、五子李庚。
前妻子女称,1989年和1992年,在邹佩珠与李小可的主持下,全体继承人对家中李可染部分作品进行了清点。第一次查明绘画作品500余件、书法作品240余件,收藏名人字画100余件;第二次清点时作品数量有所减少。两次清点均进行现场登记,写有清册,人手一册,记载了每件作品的名称、尺寸、年代、颜色、题款等细节。但庭审时邹佩珠及子女对两次清点均予以否认。
1991年11月,邹佩珠、李玉琴、李玉双、李秀彬、苏玉虎、李小可、李珠共同签署了《李可染遗产继承问题协议书》,约定:以李可染艺术能发扬光大为前提,继承人按《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李可染的主要遗产是绘画和书法作品,要进行清点;集中有代表性的作品由邹佩珠统一保管五年;拟成立“李可染艺术基金会”和“家庭基金会”;给子女每人有代表性的绘画作品两张,一般的四张,书法作品二至三张;李可染遗留的素描、印章等作品,为研究和纪念出版等需要,经商讨同意不分到个人手中,集中保管作为共有。
但前妻子女称,邹佩珠在保管作品期间,在没有通知全体继承人、未经继承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作品转赠或拍卖,且保管情况长期不向遗产共有人通报。邹佩珠保管5年期满,前妻子女提出协商处理遗产,没有得到邹佩珠的正面回应,多年协商未果。
2007年4月,李玉琴、李玉双等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李可染遗留绘画作品881幅、书法463幅、收藏作品139幅、水彩25幅、印章189枚、素描18册978幅。而邹佩珠认定李可染现存绘画作品317幅、书法312幅、收藏作品91幅、水彩25幅、印章180枚、素描9册973幅。除去由于修建李可染墓地、建立基金会和举办画展所捐赠、出卖的画作,邹佩珠于2007年5月向法庭提交遗作清单,声明其保管的绘画作品为217件。她表示同意析产继承,但认为应先析出夫妻共同的财产,将遗作中属于自己的一半分出,所以在本案结案前已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100余件李可染作品交由北京市文化局托管。其子女同意其主张。
一审判决成为议论焦点
2008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原告败诉。对一审判决结果,一些法学学者、律师、文化学者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其中争议较大的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遗产的范围。
前妻子女认为两次清点的结果应作为遗产范围,并举出新闻报道、谈话录音、画集、画展清单、照片、电脑光盘目录等予以佐证。邹佩珠及子女对两次清点予以否认,更不承认清点清单,同时认为前妻子女所举的其他证据均与认定遗产范围无关。一审判决认为,两次清点没有各方当事人的确认签字,且邹佩珠及子女均对清点的真实性予以否认,因此对清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定”。最终法庭认定李可染绘画作品为308件,基本上支持了邹佩珠的主张。
曾经代理过画
有人主张法庭对遗产进行清查,丛律师认为这有相当大的难度。
前妻子女认为,在邹佩珠长达20年的作品保管期间,许多作品不翼而飞,邹对遗产做任何处置都不让其他继承人介入,导致了李可染作品无论在质量还是数量上都严重流失,不仅给其他继承人也给国家民族的文化事业造成了严重损失,这是他们最痛心的。
而坊间一些文化学者尤其是画家担心,一审判决关于遗产范围的认定,会不会导致一个严重的后果:今后凡不在此认定范围内的作品均不能认定是
二,遗产的分配原则。
一审判决书对此问题的表述是:“对于上述财产的价值大小的判断,应当由专业鉴定机构作出相对客观的结论,在此基础上进行分配。但是,经本院依法释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鉴定申请。且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于遗产的价值及分割方式亦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每种类型(绘画、书法、水彩、素描)的作品视为每单幅作品相互之间等值,不按照作品的年代、尺寸评定价值……”
而前妻子女认为这种分配原则显失公平。作为一代国画大师,李可染的巨幅精品市价已超过两千万,一个小纸片、一幅草图当然不能与绝世精品等值。因作品都在邹佩珠手里,在诉讼过程中她又先行进行了分割,因此这种分配原则必然使精品都归于邹佩珠,一般作品则以同等数量为名归在其他继承人名下。
艺术评论家方振宁认为,国画的市价现在通常是按每平尺多少钱来出售,尺幅不同售价差异巨大。同一位画家不同时期的作品、质量有明显差异的作品,售价也有高有低,甚至出入很大。而一审判决连画作的尺幅这样最基本的因素都不考虑,将大小不一的画作等值看待,是很草率的处理方式。而像李可染这样的艺术巨匠的作品,以这种方式处理就更显得草率。
三,捐赠、出售、托管等行为是否属于对遗产的擅自处分。
引起更大争议的,是邹佩珠已将部分李可染作品通过捐赠、出售、托管等形式进行了处分。一审判决认为,已经处分的作品系为成立李可染艺术基金会、家庭基金会、举办李可染画展、为李可染办理各项身后事宜等用途,为发扬李可染的艺术或者为李可染的整个家庭而进行的处置,亦无证据证明当事人曾明确提出异议,故对该部分作品,不应再作为本案析产继承的范围。
前妻子女认为,邹佩珠捐赠的29件精品没有经过遗产共有权人同意,属于擅自处分。邹佩珠先行将一百余件重要作品擅自托管给北京市文化局,是对其他继承人的侵权行为。而一审判决将邹佩珠托管部分全部分割给了邹佩珠。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如何保护好大师的遗产
除了李可染遗产纠纷案,近些年来王式廓、陈逸飞等画家去世后都发生遗产继承纠纷。表面看是家庭经济纠纷,但背后损失重大的却是民族的文化遗产。国家级甚至世界级的艺术大师的作品,仅仅靠大师的家人是难以妥善管理、有效保护的,没有专业机构的介入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无论家人还是国家都将蒙受巨大损失。
艺术评论家方振宁认为,目前国家还未形成统一而有效的收藏机制,画家在去世后,作品自然就留给了后代。而后代子女在继承艺术品遗产时的做法无非两种:一是如李可染等人由家族共同继承并组建基金会;二是由家人捐赠建设画家个人纪念馆,如李苦禅纪念馆、郭味蕖美术馆等。事实证明这两种途径都有一定的局限:家族管理难以保证保管的连续性、稳定性,且家人想法难以统一,出现分歧容易闹上法庭,保存、管理先人的作品也会成为后代的负担;而建设纪念馆,则要面对盖馆容易养馆难、每年都需要大量人力物力投入的现实,也让很多画家家属无力承担。
中央财经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林艳琴副教授认为,现在我国已经有了《文物保护法》,但是它的保护还不能涵盖所有的文化遗产,必须完善相关专门立法。在这样的法律中,对于保留在私人手里的文化遗产,应当在尊重私权的基础上采取登记备案、定期报告、转让申请等措施,以便国家掌握这些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和它的归属者,还可以采取国家补贴的办法,使得这些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文化遗产法研究所穆永强研究员认为,文化遗产有具体遗产的创造者、传承人、权利人,他们的利益需要保护。但是文化遗产更多是公法上的概念,强调的是历史的见证物或者是社会的继承物,应该有国家司法介入,建立各种制度。比如其他国家行之有效的有文化遗产法,文物的登录制度、指定制度以及公开展示制度等等,这都是文化遗产法当中国家强制公法性质的体现,我国目前还有大片立法空白。文化遗产的立法过程当中,要注意平衡文化遗产权利人合法的权利,比如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当然,也必须对此加以限制,来满足公众对文化遗产进行利用的权利。这是宪法层面上的一种权利,可以说成是文化遗产接近权和利用权,在《国际公约》上已经有这样的表达。国家相关机构如果能够有效介入文化遗产的管理、分割程序,则等于从更深层意义上加强了公众对文化遗产的利用率,在限制和平衡各权利人的利益的同时,一旦发生纠纷,也可以考虑采取仲裁等更为多元化、损害更小的解决方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周林副研究员认为,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将成为文化继承和保护的关键一环。比如西方推行的捐赠抵税制度及遗产税的征收办法,在我们国家迟迟未曾颁布和施行。同时,艺术品遗产的分割,虽然也是“兄弟分蛋糕”似的博弈,但无法像不动产和金钱那样“一刀切”,本案中的作品等值分割方法显失公平,因此建立公正权威的艺术品真伪鉴定和价格评估的法律机构,就显得尤为重要。
而在目前的状况下,丛培国律师认为画家生前立好遗嘱非常值得提倡。国内很多画家觉得立遗嘱“不吉利”,而且会伤及家庭的和睦与情分,但其实明确规定了遗产的归属,不但可以保护家人的应得利益,而且可以让自己的作品得到更好的保护和传承,对于国家的文化建设与文化事业的发展也会是“功莫大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