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欲与患白血病妻子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离
2015年1月7日 萝岗法院
阿勇与阿玲经朋友介绍认识,并自由恋爱了一年后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下了儿子小阳。可是,在结婚十周年来临之际,阿勇却在法院起诉要求与阿玲离婚。
阿勇:双方感情已破裂
婚前双方相识时间短,婚后感情基础也一直不够好,阿玲婚后一直没有正当职业没有固定收入,家庭开支基本上全部由自己单独承担。并且,阿玲于2007年患上白血病,接受骨髓移植手术,导致自己不得不向亲戚朋友借款40万元至今未还,因此导致双方感情日渐淡薄并不断恶化,以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离婚,且儿子小阳由自己抚养。
阿玲:双方之间尚有感情
双方经过自由恋爱,互相了解后才结婚,婚前婚后均能和睦相处,夫妻感情较好。自己因生育儿子失血过多后来患上白血病,接受了骨髓移植手术,至今不断服药维持生命。双方感情并不是破裂,而是其不想对配偶尽扶养的义务,企图以离婚的方式免除自己的责任,自己从患病至今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都要依靠亲生父母支持。但是自己有决心战胜病魔,双方的婚姻仍有挽回的余地,真诚希望双方今后能互相谅解,为了儿子,共创美好家庭。
法院:不准离
原被告双方婚前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无重大矛盾并共育一子,虽然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破裂,但被告并不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且至原告起诉离婚前,被告与原告并未分居,亦无证据显示存在其他法定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存在,亦无证据显示原、被告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重大矛盾,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患病系客观事实,但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原告应尽到关心、照顾被告的义务,被告也应积极治疗,尽早康复,促进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的改善。
法官语:《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应当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妻子患病,作为丈夫更应该加以体恤照顾,帮助其战胜病魔,共建和睦家庭,而不应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夫妻关系,以逃避扶养义务。(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