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研讨会召开 专家呼吁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独立申请
2014年12月12日 法制日报 朱宁宁
图为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研讨会会场。法制网记者 朱宁宁 摄
法制网北京12月11日讯 记者朱宁宁 由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和反家暴立法民间倡导工作组共同主办的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研讨会今天在京召开。会议围绕计划将于近期提交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民间修改意见案进行讨论探讨。反家暴立法民间倡导工作组成员李莹在会上表示,希望各界能关注征求意见稿的修改,让反家暴法成为一部更加具有操作性、更能满足反家暴工作实际需要的法律。
“反家暴法不能仅仅保护婚内家庭成员。”关注反家暴立法多年的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教授在会议伊始便明确指出了征求意见稿的进步。他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出台的最大意义在于表明我国的反家暴工作已经步入了正常的、不可逆转的立法轨道,这是反家暴立法史上的里程碑。更重要的是,征求意见稿中呈现了制度创新和中国特色,包括强调经费保障,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告诫制度等。
李明舜同时指出,目前征求意见稿还有很多不足,例如在家庭成员的范围里应加入同居关系,因为同居关系事实上具有婚姻关系的一系列相同特征。“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家庭法,是社会法。不一定死抠在传统的家庭成员上。”李明舜说,再比如,家庭暴力的定义应将最重要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都纳入,而目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将性暴力纳入,这对反家暴实践是非常不利的。
李明舜强调指出,征求意见稿中最为不合理的一条是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一定要依附于其它诉讼,无法作为独立案由。“‘不诉讼就要把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取消’这一条一定要取消,要让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成为一个独立的解决家暴的方法。”李明舜说。
会上,李莹详细介绍了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民间修改意见案其它几大主要修改意见,并特别强调增加多机构合作、目睹儿童保护、证据制度以及以暴制暴案件处理内容的必要和重要性。“以暴制暴案件每年都在发生,并且越来越严重。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法官认识不一致,导致判决尺度不一。我们十分希望能够在这样一个宝贵的立法机会里面加上对以暴制暴案件的处理规定,从而更好地保障这部分受家暴人群。”李莹呼吁。
多机构合作的重要性更是得到了与会人员的认同。“征求意见稿强调了各部门的的职责,但是忽略了共同合作的途径。反家暴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不同部门,包括公检法司政教育等部门的配合。过去许多反家暴案件的解决经验都告诉我们,成功解决必须要依赖各个部门的合作。我们希望能够在反家庭暴力法的总则里明确多机构合作原则,并且明确牵头部门。以妇儿工委作为反家暴牵头部门,显示了国家还是没有把家庭暴力看成社会问题,而只是看成妇女儿童问题、家庭问题。反家暴应该是全社会的问题,家暴受害者也不限于妇女儿童。社会各个机构都应该重视。”李莹说。
另一个引起与会人员热烈讨论的修改意见是征求意见稿中对受家暴儿童、包括目睹家暴儿童的保护力度不够。经验表明,家庭暴力对目睹儿童的人格、行为模式、性格特点等的形成会产生巨大的、甚至是一生的影响。“反家暴法确实关注到了未成年人、老年人的保护,但是对目睹儿童没有任何的保护规定。我们在修改意见案里也提到了更加完善、更加详细地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具体保护机制。包括增加国家监护制度,或者临时监护等。”李莹总结道。
来自实务界的一些参会律师则更普遍关心反家暴立法能否解决家庭暴力案件取证难的问题。李莹指出,家庭暴力案件中,取证是关键。而在征求意见稿里,对需要暴力行为产生后果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的要求已经去掉了,这是一个很大的亮点。但是对于反家暴实践而言,还远远不够。“由于家暴的隐秘性特点,受害人在客观上举证较困难。在征求意见稿民间修改意见案中,我们提出了举证责任转移、增加未成年子女证言可信度等建议,从而更好地解决家暴举证难的问题。”李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