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杨晓林-专业家事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继承纠纷>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牵涉复杂法律关系公证厘清线索维护各方权益

 发布时间:2014-12-15 12:58 浏览量:686

http://qbview.url.cn/getResourceInfo?appid=31&url=http%3A%2F%2Fwww.tianjinwe.com%2Frollnews%2F201412%2Ft20141209_698044.html%3Fnsukey%3D0He5ltkLkz2r%252Boa8M96uPJi2w%252BxbcM90ors9uPs3eZSdFQYceaBGNbNouBTVfM4jbLeF6mqJNoi%252FVr%252BnmgrAIg%253D%253D&version=10000&doview=1&ua=Mozilla%2F5.0+(Windows+NT+6.1)+AppleWebKit%2F537.36+(KHTML%2C+like+Gecko)+Chrome%2F31.0.1650.63+Safari%2F537.36

2014129日  滨海时报

李明的父亲李成的名下有一套位于滨海新区原塘沽地区的房改房,19975月取得产权证,19978月李成的母亲张淑兰病故。此后,李成与儿子李明一家共同生活到20135月病逝。其后,李明携带父亲的死亡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来到泰达公证处,要求办理继承公证。

子承父产不是想象的那么简单

这看似一个简单的继承,但经过公证员的询问发现却是非常复杂:第一,李父与李母生前未就该房产归属签过夫妻财产约定书,故该房产应属李明父母共有财产,而非其中一人所有;第二,李父李母生前都没有立过遗嘱,也没有签过遗赠抚养协议,该房产应履行法定继承,而李明尚有一兄一弟,不能简单地由李明一人继承;第三,因同样拥有该房产继承权的李明的爷爷、奶奶已先于李父死亡,外公也先于李母去世,都不存在继承问题,但李明外祖母张王氏却因晚于李母去世,生存期间仍有继承权。张王氏去世后,生活在河北省保定农村的李母的四个兄弟姐妹即李明的舅舅和姨母也应具有转继承权;第四,李母离世后、张王氏离世前,李明的一个舅舅张爱国因交通意外死亡,家中有一个独生儿子张得利健在,具有代位继承权。

故此,公证员告诉李明,这套房产的继承不是像他想象的这么简单,需要厘清各种法律关系,严格履行相关法律程序以后才能最终办理房产继承。

法定继承涉及复杂的遗产分割

这是一件包含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因素的较为复杂的法定继承公证。

李母作为房屋产权的共有人,其拥有的一半财产所有权在其去世时已经发生了继承,只是李母作为隐名的共有人,在其去世后没有及时办理继承手续,这种现象十分常见,也最让人容易疏忽。

根据《继承法》等法律规定,李母张淑兰所拥有的房产一半所有权在其死亡后成为遗产发生法定继承,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张淑兰的父亲与母亲张王氏、配偶李成与包括李明在内的三个儿子。因张淑兰的父亲先于张淑兰死亡,张淑兰死亡后房产共有权作为遗产发生继承时,母亲张王氏健在并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张王氏在李明要求办理遗产分割手续前死亡,张王氏所继承的一部分财产所有权益转移给了她的合法继承人。因此,就要考虑到张王氏转继承的每个继承人的生存情况和对遗产的态度,其中:张王氏的父亲、母亲、配偶均已早于张王氏死亡,张王氏未再婚没有新的配偶,则其子女包括张淑兰在内与保定农村的兄弟姐妹共五人具有转继承权;张淑兰的弟弟张爱国早于母亲张王氏死亡,张爱国之子张德利适用于代位继承的条件。

而李明父亲李成的遗产除了自己所有的一半产权外,还应拥有李母去世后应继承的部分遗产,因李明爷爷奶奶已先于李成去世,这部分遗产则应有李明及其哥哥弟弟共同继承。

公证员多地调查体现法律公平

面对这么复杂的法律关系,需要公证员严格按照继承法与继承法司法解释、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仔细审查公证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法定继承人亲属关系与每一个法定继承人身份情况、生存状况等的各项证明材料,避免造成遗漏继承受益人、出错证的严重后果。

为此,公证员随同李明一起奔赴保定等地,分别面见了李母张淑兰的兄弟姐妹与张得利,以及李明的哥哥和弟弟,询问了他们对遗产的态度,在他们自愿放弃继承权的前提下分别为他们做了书面放弃继承的手续,为李明办理了房产继承公证,李明依法取得了对房产的继承权。

公证员认为,为避免出现这种复杂的局面,最简单的方式是老人在去世前能够就身后遗产处分办理遗嘱公证或者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将遗产指定由谁继承,也能为子女、亲友省去很多意想不到的麻烦。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