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补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丨桐柏法院
2014年11月19日 劳动法参阅 贾吉振
女儿工亡去世后,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491300元,但赔偿款全部存入其外孙账户,女婿拒不分配。老人无奈之下,将女婿告上法庭。能否胜诉
张老汉膝下有两个女儿,长女小雪,次女小丽。小雪高中毕业后,在县客运公司上班,后经人介绍,与董某结婚,育有一子小董。小丽自幼身患残疾,随张老汉夫妇生活。
2012年,张老汉的老伴因病去世,2013年9月,大女儿小雪在一次工伤事故中也不幸去世。接踵而来的打击,让迟暮之年的张老汉备受煎熬。
小雪去世后,客运公司支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491300元,由张老汉、女婿董某以及外孙小董共同享有。该笔款项被董某领取,张老汉多次找董某协商赔偿款分配事宜,但董某均以赔偿款已全部存入小董账户,由儿子小董使用为由,拒不分配。张老汉年事已高,还要抚养残疾女儿,经济较为困难,无奈之下,他将女婿告上法庭。
近日,桐柏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董某返还张老汉163766.66元(小雪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三分之一)。
法理解说
桐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系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死者近亲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补偿,应由死者的近亲属共同享有。在本案中,即应该由张老汉、董某和小董共同享有,平均分割。
来源:河南法制报(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通讯员贾吉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