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 将有抵押担保继承权
发布时间:2014-10-22 13:47 浏览量:584
http://economy.gmw.cn/newspaper/2014-10/19/content_101517710.htm
2014年10月19日 厦门日报
据新华社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的改革任务,这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需要试点先行。日前,中央审议通过了有关改革试点方案。
对于改革试点内容,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介绍,主要有以下三点内容:
一是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重点是依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落实好农民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
二是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这是改革试点的重要目的。对于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对于经营性资产,重点是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探索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对于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探索集体统一运营管理的有效机制。
三是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这是改革试点的核心任务。
据了解,改革试点将兼顾东中西部不同区域,选择若干有条件的县(市)为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