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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遗嘱之战

 发布时间:2011-03-04 09:05 浏览量:872

江苏法院:遗嘱之战

(江苏法制报 2008-10-07 8)

□卢峥嵘 

为争一套房屋遗产,一家两代人各持一份遗嘱,展开遗嘱之战,并随着矛盾的升级,从“口舌战”发展到“肢体战”,“战场”也从家庭转移到法庭。

自书遗嘱

秦老汉生前育有一男二女,且均已各自成家,并与老人分开生活。200818,老人患病住院。在得知自己身患绝症后,老人亲笔写下遗嘱:“我死后,房屋归孙儿秦某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

代书遗嘱

三个月后,老人病情恶化再次住院,由两个女儿在医院轮流照料。看着二个女儿为自己端茶送饭、忙前忙后、如此尽孝,2008427,老人要其大女儿代笔立下第二份遗嘱:“我死后,房屋由三个儿女平均分享。”老人签名后,于当晚去世。

遗嘱之战

秦老汉去世七天后,三个子女就如何分配老人留下的一套88平方米的商品房发生争执:哥嫂要求按照秦老汉第一份遗嘱,房产由其儿子继承,然而二个妹妹却要求按第二份遗嘱,由其兄妹三个共同继承,并各占三分之一。双方互相坚持,各不相让,并且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第一次分遗产就不欢而散。

随后两个女儿将秦老汉房屋门锁更换。秦老汉的儿媳得知后,遂到二个妹妹家兴师问罪。没想到几句不和,双方又发生争吵,并由“口舌战”发展到“肢体战”,姑嫂二人扭打到一起,并惊动了110。因为没有发生严重后果,派出所对双方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双方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争议。

因秦老汉孙子只有十岁,秦老汉的儿子与媳妇作为法定监护人遂以秦某的名义将二个姑姑告上法院,要求继承房产。

法庭上,原告的父母坚持要求按老人的第一份遗嘱,全部遗产归受赠人秦某所有。二被告则认为,应按最后一份遗嘱处理父亲的遗产。

为证明遗嘱的真实性,二被告还找来父亲生前同病房的王先生作证,先生证明秦老汉生前确实讲过,其死后,房屋由三个儿女平分,但写遗嘱时其不在现场。

依法认定

兄妹、姑侄对簿公堂,使原本血浓于水的亲人,变得形同路人,法官作了许多调解,但争执双方互不让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立有数份内容不同的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但秦老汉临终前的第二份代书遗嘱,虽有老人的签名,但依照法律的规定,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该遗嘱是由遗嘱继承人的女儿代书,缺少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的形式要件,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属无效遗嘱。老人的第一份自书遗嘱,言明将属于自己的全部财产遗赠给其孙所有,符合继承法的遗赠规定,合法有效。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应按前一份遗嘱,秦老汉的遗产房屋归受赠人秦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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