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制报2008-10-21 第8版)
□余 璐灾难从天而降,本该团结起来共同面对悲伤的公婆与儿媳,却三次对簿公堂。由于涉及到高额股份,该案件引起了各方关注。日前,江阴法院对这一起遗产纠纷案作出了判决。
车祸从天而降 公司何去何从
2003年10月,江阴市周庄镇村民夏胜荣与小舅子邬海军合资,成立了“江阴市铭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前者占公司87.5%的股份。在之后的两年间,工厂的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也不断提高。
2006年9月24日,祸从天降。夏胜荣等人从山东旅游归来,在宁通高速公路发生了特大交通事故。夏胜荣及其岳父邬林才等7人遇难,夏胜荣的妻子邬海燕和儿子夏铭泽等6人身受重伤。同年11月14日,邬海军为甲方,夏胜荣的父母夏富义、承掌娣为乙方,双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铭海公司归邬海军所有,夏富义、承掌娣放弃自己法定继承的铭海公司股份;作为补偿,铭海公司应于2007年元旦前一个星期,向夏富义、承掌娣支付58万元养老费。2007年1月4日,邬海燕与邬海军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其在铭海公司的87.5%的股份无偿转让给邬海军。于同一日召开了铭海公司股东大会,执行了当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并向工商管理部门递交申请,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江阴市华盛铝业有限公司。
协议是否有效 双方各执一词
按照2006年11月14日的协议,铭海公司应于2007年元旦前一周内支付夏、承二人58万元,作为养老费。直到2007年4月份,夏、承二人仍没有拿到这笔钱。
在夏胜荣刚遇难后不久,工厂曾复工过一段时间。就在这段时间里,铭海公司开始陷入了资金欠缺的泥沼——年底的应付款、工人工资、交通事故死亡及伤残赔偿、银行借贷以及民间借贷等,公司的会计告诉夏富义,这些欠款加起来公司一共要亏损500万元。夏富义有些不相信,要求对公司进行审计清账,双方矛盾越来越激烈。最终,夏富义和承掌娣于2007年4月20日和9月26日,两次向江阴市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邬海军和邬海燕推上了被告席。两次诉讼原告都胜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庭判定邬海燕与邬海军于2007年1月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铭海公司股东会于当日做出的股东会协议无效;判令华盛公司撤销变更,恢复至以前状态。
至此,关于邬海燕与邬海军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所涉及到的双方争议,法庭都给出了判定。但是,对于夏、承二人而言,最重要的公司股份仍然没有拿到。于是,在2008年3月17日,夏富义、承掌娣又一次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这次的被告没有了邬海军,两位老人将邬海燕、孙子夏铭泽推上了被告席。
股份归属何在 亲人对簿公堂
对于夏胜荣遗产的归属,双方的纠纷范围主要为:夏胜荣在铭海公司的股份、铭海公司的经营厂房、三辆小汽车以及位于江阴市华新二村60幢604室房屋。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位于周庄镇鸡龙山村龙山大道旁铭海公司的经营用厂房,是由夏胜荣个人租赁给铭海公司使用的。在2007年3月双方发生冲突的时候,夏富义、承掌娣曾住进厂房门卫室。在诉讼申请中,夏、承二人要求认定厂房为夏胜荣个人所有,并予以继承。法院认为,虽然从工商登记资料反映看存在租赁事实,但“由于该厂房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权属尚未明确,不能认定该厂房为夏胜荣所有”,因此不应纳入该案件的遗产继承范围。
夏胜荣拥有的三辆小汽车也是双方争执的重要导火索之一。其中的一辆苏BHW860奥迪牌小汽车,事发之后,邬海燕已将其抵作夏胜荣结欠姑父陆云才的欠款。而据夏富义称,该小汽车是在2007年3月16日被邬海军等人强行取走的,必须纳入夏胜荣的遗产继承范围重新进行分配。同样的,另一辆苏BHZ666宝马牌小汽车,邬海燕也将其抵作铭海公司结欠邬海军和陆云才的债务。夏富义不同意这样的做法,要求重新分配。法院在听取各方意见后认为,这两辆小汽车均已登记于陆云才名下,至于邬海燕这种偿还债务的方式“是否侵犯了其他继承人权利系另外法律关系”,该案中法院不予理涉。同样的,苏BH7677北京现代索纳塔牌小汽车已“登记于夏富义名下”,法院同样不予理涉。
位于江阴市华新二村60幢604室房屋,夏富义、承掌娣认为应纳入遗产继承范围。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已判定邬海燕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且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已裁定抵偿给债权人赵宇,因此,法院驳回了夏、承二人的此诉讼请求。
官司自有公断 公司陷入泥沼
双方争议最大的地方在于对夏胜荣在铭海公司的股份的继承问题。一方面,邬海燕认为,在2006年11月14日各方签署的协议书中,夏、承二人已经放弃了对夏胜荣在铭海公司的股份的继承。而夏富义、承掌娣则认为,对方并没有按照协议书实际履行,所以协议书的内容无效。法院在听取各方意见之后认为,双方虽然签订了协议,“但均未按协议实际履行,也明确今后不再按协议主张权利”,因此该协议对双方不再有法律约束力,夏胜荣的公司股份仍按法定方式继承。法院在征询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之后,于2008年6月27日作出了判决。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夏胜荣出资组建公司在婚后,则该股份价值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邬海燕身为其妻,应先分得其中一半,即铭海公司43.75%的股份。而另外43.75%的股份作为夏胜荣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由继承人邬海燕、夏富义、承掌娣、夏铭泽继承,四人均未有应当多分得情形,则分别继承铭海公司10.9375%的股份。
在双方对簿公堂的同时,原本经营状况良好的铭海公司也陷入了泥沼。目前,铭海公司已被数家单位和个人诉至江阴法院,涉及债务金额七八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