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杨晓林-专业家事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继承纠纷>法定继承

上海市金山区法院:生母争财产 女儿护继母 成功调解让母女冰释前嫌

 发布时间:2014-03-07 08:56 浏览量:813

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4-03/05/content_27708.htm

20140305   上海法治报  王睿卿

□法治报记者 王睿卿 法治报通讯员 徐永其 丁秀峰

  小芸(化名)和继母生活5年多了,已视继母为亲娘。当得知自己的生母田女士将自己和继母告上法庭争夺财产后,小芸坚定地与继母站在一起对抗生母。最终,经金山区法院法官的精心调解,对簿公堂的亲生母女和好,小芸继续随继母共同生活。

  天伦之乐来之不易

  孙先生是金山区的一家企业主,曾有三段婚姻。19862月,孙先生与张女士的儿子小彬诞生了,可好日子没过几年,两人的婚姻就走到了尽头。199012月,孙先生娶了年轻的杨女士作为第二任妻子,并于19917月生下了女儿小芸。

  1998年,孙先生与杨女士一同前往澳大利亚工作。2002年,孙先生提出回国发展,但杨女士表示不同意,尔后两人感情破裂。 2003年初,孙先生和女儿小芸一起回国,之后向金山区法院提出与杨女士离婚的诉讼。同年3月,孙先生申请撤回起诉。

  20065月,孙先生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杨女士离婚。但此时,孙先生已与杨女士失去联系多年,不知其下落,法院遂进行了公告送达,并于200795日作出一审判决并进行了公告送达,判决准予孙先生与杨女士离婚,婚生女儿小芸随原告孙先生共同生活。后了解到,杨女士在孙先生回国后,便在国外再婚并生子。

  2007913日,孙先生贷款在石化城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居住,并支付了首付款。

  2008年,孙先生迎来了他的第三段婚姻,妻子姓黄。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屋贷款直至200912月。200810月,黄女士还为孙先生产下一女,取名小茜。

  在此期间,孙先生的儿子小彬也和孙先生一起生活。至此,孙先生和黄女士及三个孩子生活在一起,享受着天伦之乐。

  孙先生和黄女士结婚后,小彬和小芸都视黄女士为亲娘,并亲昵地称她为“小黄妈妈”。有了小黄妈妈的小彬和小芸感到了十分的平静和安逸。小芸说,“小黄妈妈非常疼爱我。每天给我做好吃的东西,每天接送我上下学,我心里真的很感激小黄妈妈。”

  一纸诉状打破平静

  一晃5年过去,杨女士的一纸诉状打破了小芸的平静生活。

  20137月孙先生因病去世。同年8月,小芸的生母杨女士现身,并将孙先生的三个子女和黄女士告上了金山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其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别墅一套及公司股份。

  原告杨女士诉称,黄女士和三位子女等四被告现在居住的别墅系2008年孙先生在其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同时孙先生还为上海某化学公司股东,所占股份为95%,该股份应依法分割。

  黄女士和三位子女等四被告答辩称,对原告杨女士的主张不予认可,认为孙先生购买房屋的时间虽在孙先生起诉杨女士离婚的判决公告期内,但房屋为分期付款,贷款是孙先生与黄女士一直在还,故认为该房产不属于孙先生与杨女士两人共同财产。同时,公司是整个家庭在一直经营,原告杨女士从未为公司出力,且自孙先生病故后公司因经营不善现已停业,只能靠出租厂房来维持公司的开支与黄女士和三位子女等四被告的生活,所以不同意杨女士提出的分割股份请求。

  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就房屋与厂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展开了激辩。

  面对自己的生母,坐在被告席上的小芸几度哽咽,与生母的久别重逢本应是一个温馨的场面,但她无论如何也想不到自己与生母在多年未见后竟然是以对簿公堂的形式再次相见。诉讼中,杨女士始终坚持说这是在为自己与小芸的未来争取利益,苦苦哀怨小芸理解自己。小芸认为,母亲所说的只是借口,最终为的还是财产。

  黄女士在法庭上说,5年来,杨女士从没有探望过小芸,甚至连抚育费也不予支付。相反自己已尽到了一个母亲的责任,与小彬、小芸已经形成了长期、全面的抚养关系。丈夫去世后,她与孩子们更是相依为命,彼此依靠,在感情上相互依赖不愿分离。

  法官调解弥合亲情

  考虑到本案原被告的特殊关系,主审法官陈宝勇果断选择休庭为双方主持调解。

  在陈宝勇法官的主持下,小芸与生母开始了单独沟通。小芸哭诉自己在国外跟随母亲生活的不易及回到国内后对生母的思念,杨女士也泣不成声地告诉小芸自己在国外的艰难及亲生女儿不理解母亲的伤心。在两人单独沟通完后,陈法官分别对小芸、杨女士做了工作,希望双方能念及亲情各让一步。

  之后,陈宝勇法官又同杨女士和黄女士等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在亲情的引线下用事实给双方讲道理,告知双方虽房屋在离婚公告期购买但这一期间仍为前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购房首付款确属原告与孙某共有,但是因为之后的银行贷款系黄女士与孙先生所还,所以房屋中除首付款外的对应部分为黄女士与孙先生所有,因此原告杨女士在房屋中只能分得首付款在整个房屋中比例的二分之一及对应的增值部分。至于公司,因为现在已经没有实际经营只存有厂房等硬件设施,因而只能暂时分割股份,欲分得现金则必须等待公司破产清算后方可,而这个周期则会拖得很长。

  亲情在财产的面前经受着考验,被告的家庭则可能失去唯一的生活来源。在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讲解与沟通下,双方的对立情绪渐渐缓和。

  2013年底,经过陈法官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见。被告方同意将别墅过户给原告杨女士所有,原告杨女士放弃对公司股权诉求,公司股权份额归黄女士及三个子女。杨女士还当场表示过户费用由她承担。

  终于,母女的亲情在法庭的审理中没有破裂,被告四人也没有失去生活来源。调解,让双方的伤害都降到了最小。

  走出法庭时,原告杨女士和被告黄女士及三个子女不停地向法官表示感谢。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