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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不容乐观难题待解有关部门呼吁 消除立法空白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

 发布时间:2014-02-25 16:03 浏览量:682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40224/Articel03003GN.htm

2014224  法制日报  朱磊

  2013年虽然已经成为过去,但在这一年中发生的一些事件却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被人们遗忘。

  20135,海南万宁发生“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在这之后,多起校园猥亵、性侵幼女案件接连曝光。

  贵州省金沙县石场乡构皮村的11岁女孩小丽在长达5年多时间里,被亲生父亲用开水烫头、跪碎玻璃、针扎手指……小丽全身伤痕累累。

  20136,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两名分别为3岁和1岁的女孩被发现饿死家中,孩子的父亲因为吸毒被抓,孩子的母亲对孩子疏于照顾导致惨剧发生。

  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件被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在共青团中央权益部近日所作的《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有关情况调研报告》中明确提出,应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面临新课题

  “总体来看,随着社会结构变革和利益矛盾的多元凸显,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不容乐观,特别是以未成年人为伤害对象的恶性案件频频发生,直接影响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共青团中央权益部有关负责人如是说。

  在谈到目前未成年人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时,这位负责人说,在现实生活中,因缺乏有效监护、救助而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全国妇联2013年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达到6102.55万人,占全国儿童总数的21.88%。与此同时,还有大量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随父母在城乡间流动。由于缺乏有效监护,留守儿童、流动未成年人受到意外伤害的情况经常发生。还有就是父母无力或不愿、不能承担监护职责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而由于经济贫困、家庭不完整、教育方式不当、被胁迫等原因,一些流浪未成年人流落在社会上。此外,一些以未成年人为直接伤害对象的恶性案件也让人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产生担忧,如家庭暴力案件、校园安全恶性案件、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等。

加强保护立法层面需跟进

  共青团中央权益部有关负责人坦言,随着新的社会问题出现,相关法律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

  这位负责人指出,具体来说,一是存在立法上的空白点,对于一些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新情况、新案例,现有的法律规定未能涵盖或涉及。比如,刑法中虐待罪责任主体只针对“家庭成员”。在现实生活中出现幼儿园教师、保姆等非亲属人员对儿童实施伤害的案件,虽然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因不构成犯罪主体而难以受到法律制裁,有的只能进行行政处罚。二是一些法律条款偏于原则性的“理念描述”,没有明确的实施方式和责任部门,也缺乏具体的罚则,实施起来弹性很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缺乏约束力。比如在遗弃儿童案件中,一般只有遗弃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监护人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已有的法律缺少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特别是缺乏相应的程序法规定,使得法律落实不到位,很多侵权案件无法进入法律程序。比如在诉讼程序上,很多案件规定“起诉才受理”;而很明显,未成年人缺乏提起诉讼的能力,目前也没有有效的诉讼代理制度作为法律援助手段。此外,在社会管理中尚欠缺未成年人特殊考虑和优先保护的视角。综合治理尚未形成合力,执法和监督力度不够。面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职能部门职责分工不明,在具体工作中,重打击、轻预防,尤其缺乏超前干预的意识。

健全保护机制应形成合力

  针对以上出现的问题及原因,报告提出,应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

  共青团中央权益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应对法律尚未涉及的或现存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分析,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制定或修订现行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原则,对规定不够具体或不够全面的条款作出补充性规定或制定司法解释,对一些需要强制措施才能保证实施的法律制定相应处罚细则。比如,法律应进一步加强对幼女的保护以及考虑扩大虐待罪的有关主体范围等。此外,还应加强执法力度。通过有效执法,为未成年人创造健康的社会环境,确保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保护作用的切实发挥。

  “要形成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成员单位之间信息共享、协调联动、个案转接等工作机制,有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有关公共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加强监管、治理的协调配合。”这位负责人说。

  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对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意义重大。

  报告建议,应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监护主体的责任,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确立“公权监护”的地位,探索建立国家监护制度。一是强化监护人的责任。比如,在婚姻法中增加“未成年人监护”条款,明确父母的监护责任、监护资格认定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二是建立监护监督和强制报告制度。明确村、社区、基层公安机关作为监护的主要监督部门,重点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失去监护能力、侵犯被监护人权益等情况进行监督。劝阻调解无效的,报告执法机关及时处理。三是完善监护权强制变更程序。明确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有监护能力而拒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情节严重的监护人的刑事责任,并由民政部门或其他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资格的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此外,报告还呼吁,应建立未成年人社区保护网络。在城乡基层建立社区儿童服务中心,开展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方面的排查摸底工作,为有需求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指导、帮扶转介等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未成年人安全自护教育,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工作机制,共同营造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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