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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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山区法院判决:按公证遗嘱继承

 发布时间:2014-02-24 09:47 浏览量: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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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和《协议》相互“打架”

  严老太将自己房屋通过遗嘱公证给了赡养她的小儿子,其他三个儿子得知后强行与小儿子签订共同共有协议,面对一份《遗嘱》、一份《协议》,如何分配该房屋?近日宝山法院判决按照遗嘱继承,协议可以作废。

  2007年,位于宝山区大场镇的严家动迁时得到四套房子。面对四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年过八旬的老母亲严老太称,因小儿子户口不在动迁范围,四套房子自己拿一套,三个大儿子每人一套,谁出钱补偿女儿并赡养老母亲,母亲的一套房子百年后就归谁。

  当时只有小儿子站出来,拿了6万多元给姐姐,并一人承担了赡养老母亲责任。2010年10月,小儿子带上老母亲到公证处做了遗嘱公证,称老母亲过世后将其动迁安置的本市祁华路59弄某房屋由小儿子继承。2011年6月,其他三个儿子得知母亲已经做了遗嘱公证后,与小儿子争执起来,最后,大家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系争房屋归四个儿子共有。2012年1月31日,被继承人严老太过世。

  去年年底,小儿子向宝山法院起诉,要求根据遗嘱确认祁华路59弄某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法院认为,被告虽对该遗嘱有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否认该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另外,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时,被继承人尚未去世,财产权利还未发生转移,原、被告对系争房产所作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法院认为本案系争房屋应依据公证遗嘱处理,判决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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