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上白血病丈夫玩失踪 负心汉该担何责
2014年2月19 北京晚报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亦有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可见,在夫妻关系维系的信任程度上大家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近日,有媒体报道,漳州姑娘小叶新婚不久后被查身患白血病,俗话说患难时候见真情,本以为能同甘共苦的丈夫却玩起了“失踪”。身心备受煎熬的小叶无奈下,将自己的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扶养义务。
故事聚焦
妻子患白血病
丈夫失踪一年
小叶今年28岁,与丈夫柳某是同村。2012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小叶随丈夫来到广州打工。但万万没有想到,一个月后,她被确诊患有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淋变)浸润中枢神经系统。
“刚开始他有点不耐烦,但还会陪着我看病,为了治病我们花了数万元。”小叶说,渐渐地,她感觉到丈夫对自己越来越冷淡,最后干脆对她不闻不问。当小叶病重的时候,丈夫并没有将她及时送去医院,最后还是娘家人出面送她去治疗。甚至在借钱看病的时候,柳某都不肯在借条上签自己的名字。
治疗白血病需要巨额治疗费,对于靠打工维持生计的小夫妻来说,这笔钱是他们背负不起的。2013年春节过后不久,柳某彻底“失踪”了,电话不接,不肯出面,彷佛人间蒸发。脸色暗淡的小叶孤独地躺在漳州市医院血液科的病床上,让身心俱疲的她最感心痛的并不是自己的病情,而是患病后丈夫的无情无义。
为了逼“失踪”的丈夫露面并承担义务,日前,小叶一纸诉状,将丈夫告至法院,要求丈夫履行扶养义务。在诉讼请求中,小叶作为原告提出:1、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夫妻扶养义务;2、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扶养费人民币616.83元至原告病愈止;3、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共计人民币37703.34元。
面对妻子的起诉,丈夫柳某承认自己从去年5月到现在都未去看过生病的小叶,但他解释,自己目前在福州打工赚钱给妻子治病。他并非不管妻子,也有寄钱回去。
对于柳某的解释,小叶的律师表示,柳某从来没有寄钱给小叶,小叶现在由娘家人照顾,为了替她治病,家里人也背上了巨债。
律师说案
夫妻在法律层面上如何履行扶养义务
父母对子女须尽到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那夫妻在法律层面上应当履行怎样的义务?该义务又如何实际履行?以及法律的单方强制能否全面调整和改善婚姻家庭关系?
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传理律师,请他就此案谈谈夫妻间的互相扶养义务。
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和接受扶养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王传理律师表示,扶养义务主要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中、物质上要相互扶助、供养。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须给予照顾或者送到医院治疗,并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当配偶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王律师称,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和接受扶养的权利是完全平等的,双方应自觉履行扶养义务。一方在患病时仍有权利要求对方给予扶助,而对方也应当给予必要的扶养。如果一方因为对方的身体患有重病,而不尽扶养的义务的话,对方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本案中,小叶在婚后得知患有白血病后,丈夫便以打工赚钱为由外出,近一年来,对小叶不闻不问。像小叶这样的情况,能够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夫妻扶养义务不能通过离婚来逃避
王传理律师说,夫妻作为长期生活伴侣,应当互相恩爱,相互扶持。特别是在一方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固定收入等情况下,有经济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承担扶助和供养义务。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能逃避也不能通过离婚来逃避。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在当事人未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就扶养费给付问题单独提起诉讼没有进行相反的规定。法律没有对此进行限制,那么,法院就没有理由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限制。
当然,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也是有条件的,这一条件即是双方必须以双方存在婚姻关系为基础。法院处理夫妻之间扶养纠纷的原则主要是为了满足生活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如必要的生活费、医疗费,并参照支付扶养费一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如当地居民年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确定。
本案中小叶由于疾病而无法劳动,无法养活自己,属于“需要扶养的一方”,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在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要求被告给付扶养费,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王律师表示:“当发生夫妻一方不尽扶养义务时,弱势一方应当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应忍气吞声。”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还需道德约束
婚姻是以共同生活为前提的,法律上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维系双方的和谐家庭生活,《婚姻法》规定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从这一角度看,法律上仅仅把夫妻之间的扶养局限于“扶养费”即金钱的范围内。
王律师认为,由于法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单方面强制调整和改善夫妻关系,也不能完全调整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法中的扶养角度,仅把婚姻中的夫妻关系构建在物质关系之上,没有提及精神方面的扶养与互助。所以,夫妻间扶助义务的实现不仅需要法律的强制还需要道德的约束。
道德意义上讲的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应该是全面的,是涉及夫妻之间日常生活的每一个方面,既包括前面法律上提及的物质方面,也包括精神、情感方面的相互扶养。道德的范围大于法律的范围,道德主要依靠舆论的力量来约束人们,道德约束的是人们应该做的事。
只有法律和道德双管齐下,才能解决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婚姻家庭问题。
丈夫柳某是否构成“遗弃罪”?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构成“遗弃罪”应该符合以下要件: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扶养义务;行为人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
本案中柳某对小叶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但是否属于“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 就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具体加以认定,但柳某在行为上已经构成了“拒绝扶养”。据王律师介绍,法律实践中“拒绝扶养”具体表现为不提供扶助、离开被扶养人或把被扶养人置身于自己不能扶养的场所等。在行为内容上,拒绝扶养不仅指不提供经济供应,还包括对生活不能自理者不给予必需的生活照料。
柳某的遗弃行为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也需要诉法机关进行认定。情节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于危难境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被害人如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有遗弃罪,可以作为自诉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立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王律师表示:“如果取证困难,也可以以公诉案件通过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立案,由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J195
出镜律师
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
王传理律师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律师执业十六年,现担任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王律师熟悉婚姻继承物权法、农村和城市拆迁腾退安置政策、合同法、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等,擅长诉讼、仲裁、协商谈判、法律顾问。多次获得朝阳区“法律服务进社区”先进个人、北京市“法律服务村居行”优秀公益律师称号、北京市“五五”普法先进个人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