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连江县法院:福州老汉遗产只给小儿子 配偶和其他子女打起官司
2014/1/22 8:32:57 来源:福州晚报
台海网(微博)1月22日讯 据福州晚报消息,老金(化名)生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房产只留给最喜欢的小儿子小明(化名)。他过世后,其配偶和其他子女不干了,要求分得部分遗产,各方为此打起官司。日前,连江县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了老金遗嘱的法律效力。
多年前,老金在单位集资建房时,购买了位于连江县城的一套房子。2009年4月,他立下遗嘱,将该房中自己的份额部分全部归儿子小明继承,并由两个亲戚当见证人在场签名盖印。
2010年1月,老金因病去世。老金的遗孀大敏(化名)、老金与前妻所生的两个孩子小宇、小化(均为化名)对他的这份遗嘱都不服气。他们认为:老金的这份遗嘱是在病重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受小明误导立下的,而且剥夺了配偶和其他子女的继承权,理应属于无效。小明则坚称遗嘱有效。双方僵持不下,为此打起了遗产分割官司。
连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现无证据表明,老金立遗嘱时神志不清,该遗嘱又有两名见证人可以作证,因而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据此,该院判令老金留下的那套房子的相应份额由小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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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效力解析
该案经办法官解释说: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是我国《继承法》中的两种基本继承制度。在继承开始时,要以充分尊重被继承人意志为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有遗嘱的优先适用遗嘱继承。
具体来说,遗嘱继承实际上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在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若是被继承人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的属于遗赠)。
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按遗嘱继承办理:没有达成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不能对抗遗赠抚养协议中约定的条件;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具有继承资格。
法定继承是指全体继承人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继承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当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处分其财产或遗嘱无效时,应按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它同时也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像特留份制度,即被继承人必须在遗嘱中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总之,被继承人死亡后,立有遗赠抚养协议的,先执行遗赠抚养协议;其次是遗嘱;最后是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