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继承纠纷>法定继承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祖宅挖出宝物属于谁? 法院:先辈埋藏的物品归后人》

 发布时间:2014-02-10 13:11 浏览量:725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4-02/08/content_76411.htm?div=-1
 本报讯  安徽省五河县的一处祖宅内发现大量元宝、银元 ,文管部门认为是国家文物予以收缴。该祖宅的后人胡女士为此与当地文管所打起了官司。日前,历经法院一审、二审,胡女士终于讨回祖辈留下的宝物。  

    现年70多岁的胡女士称,她的父辈解放前在五河县城开银楼、做茶叶生意,家境殷实。抗日战争时期,为了躲避日本人的抢掠,家人将大部分钱财都深埋于地下,其中包括原星火商场、邮电局和工商银行等地段。1965年、1985年、1987年和2008年在原星火商场、邮电局和新天地附近建设时,挖出她家埋藏于地下的大元宝2只、小元宝42只、银锭5只、银元约1800枚,均存于被告县文管所处。胡女士知道消息后,一直和文管所协商,要求返还,对方却一直拖延不付。胡女士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文管所将地下挖出的宝物悉数返还。

    五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五河县文管所辩称,胡女士诉称的大元宝、小元宝、银锭、银元数量与事实不符。1965年、1985年挖出相关物品时,文管所还没成立,不应找文管所要。1987年和2008年两次挖出元宝、银锭、银元等物,曾遭哄抢,最终经收缴、征集,数量为:大元宝2个、小元宝5个、银锭5个、银元489枚,文管所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获取。文管所同时称,地下出土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应该返还。

    经过审理,法院确认双方有争议的物品为:2个大元宝、5个小元宝、5个银锭和489枚银元。法院一审认为,案涉银元(含银元、银锭、大、小元宝)属无主文物,虽然出土地点位于原告父辈祖房所在地的宅基地附近,但原告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涉案银元系其父辈埋藏。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银元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胡女士的诉讼请求。胡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对一审法院查明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也予以确认。蚌埠中院审理认为,法律并不禁止公民对埋藏物或祖传文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案中双方对案涉银元等物品系从胡女士先辈房屋地下挖出均无异议,胡女士所举证据能够证实其父辈当时在此居住并从事商业经营,解放初期其家人也曾指认该地下埋藏银元,并挖出捐献给国家,且亦无案涉地周边其他人对此主张权利,故可以认定上述物品应为胡女士先辈所埋藏,而并非所有人不明。胡女士作为继承人,对案涉银元等物品有权依继承取得。

    法院认为,因双方对原判认定的物品数量即大元宝2个、小元宝5个、银锭5个、银元489枚不持异议,胡女士要求返还该部分银元等物品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其诉讼请求中超出上述数量的部分,未能提交证据证实,不予支持。(陶 成  查 红)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