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法院:无后老人离世 侄孙外甥女争股权
日期:[2013年12月11日] 版次:[LA04] 版名:[城记] 稿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陈宇 通讯员 邱霖静 无子女的老两口死后,将名下房屋赠给了一直负责其生老死葬的侄孙,却对两份股份只字未提,以致在侄孙要求继承股份时,两老的曾共同生活的外甥女半路杀出要求继承,股份社方面则认为双方都无权继承应归集体所有。近日,顺德法庭判决两人各分一份股权。
侄孙要求继承股份遭拒
顺德均安人胡某洪、何某夫妻俩没有生育子女。2004年丧妻后,胡某洪与侄孙胡某荣在顺德公证处办理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约定胡某荣对胡某洪履行生老死葬的扶养义务,胡某洪去世后将其位于、顺德区均安镇鹤峰居委会的一处房屋归胡某荣及其妻子欧阳某所有。
其后,胡某荣夫妇照顾胡某洪的日常生活,在胡某洪生病期间送医治疗并承担医疗费用。胡某洪于2008年2月死亡后,胡某荣夫妇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据此,胡某荣夫妇依据遗赠扶养协议通过公证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并依据遗赠扶养协议要求继承胡某洪夫妇在世期间所持有的豸浦股份社的两份股权。
但是,股份社以他们没有合法继承依据为由拒绝办理相关手续。胡某荣夫妇遂向顺德法院提起诉讼。
外甥女称其为唯一继承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罗某出现了,她以自己是胡某洪养女、双方形成收养关系为由,要求继承胡某洪的生前持有的两份股权。
据法官调查得知,罗某是胡某洪的外甥女。由于胡某洪夫妇未生育子女,而罗某家中兄弟姐妹较多且生活困难,因此罗某由胡某洪夫妻扶养至成人。其间,罗某户籍迁至胡某洪家中,户籍登记关系为外甥,平时罗某称呼胡某洪夫妇为舅父舅母,罗某与其亲生父母也保持联系和往来。直至1981年6月,罗某因为工作及结婚将户籍迁回柳州其亲生母亲家中。之后,罗某一直在柳州生活,但与胡某洪夫妇保持联系,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陆续向胡某洪夫妇汇款供其养老。
判决:侄孙、外甥女各分一股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胡某洪与原告胡某荣夫妇的遗赠扶养协议中不涉及到本案诉争的两份股权,两份股权是胡某洪个人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同时,法官认为,虽然罗某与胡长洪夫妻长期共同生活,但双方未办理收养关系的公证或登记。双方的收养关系也不为亲友、群众和有关组织的公认,罗某与其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也未消除,双方不符合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条件。因此,罗某与胡某洪夫妻未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双方只是委托代养关系。
但胡某洪生前未生育子女,无其他法定继承人。对于胡某洪遗留的两份股权,顺德法院认为胡某荣及罗某对胡某洪尽的扶养义务基本相当,法院酌情确定为由二原告与第三人分别继承登记在胡某洪名下的两份股权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