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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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书遗嘱有效 外籍女获三套房50%产权

 发布时间:2013-12-12 11:16 浏览量:574

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3-12/11/content_16567.htm
2013年12月11日   A07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李鸿光

  本报讯 为继承父亲名下三套房屋产权50%份额,已加入加拿大国籍的徐倩,持父亲徐云生前代书遗嘱将生母张茱、同胞弟弟徐山告上法庭,要求继承父亲名下的三套房屋各50%的产权。近日,静安区法院判决涉案三套房屋除其中50%房屋产权归生母张茱所有外,另外50%的产权份额归徐倩继承。
  40多年前,徐云与张茱未办理结婚登记走到了一起,先后生育了徐倩和徐山两姐弟。今年4月22日,身患重病的徐云,委托律师崔某代书遗嘱,在崔某及另一律师见证下,将名下涉案三套房屋指定由徐倩继承。同年5月7日,徐云离开人世。
  今年6月13日,因生母张茱与胞弟徐山不愿配合产权过户,徐倩只能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父亲留下的三套房屋。
  法庭上,张茱及徐山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了异议,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涉案三套房屋。他们认为见证书上没有律师签名,因此该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他们还表示,徐云生前曾明确表示过将其中一处房屋留给徐山,且徐山实际生活困难,涉案房屋都给徐倩的遗嘱显失公平。
  徐倩认为,该律师见证过程合法合规,见证过程也同步录像,录像显示遗嘱人当时意识清楚。虽见证书上未有律师本人签名,但有律师印章,且律师事务所存档的见证书上有律师本人签名,声称遗嘱人的遗嘱合法有效,应当按照遗嘱处理涉案遗产。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涉案三套房屋系徐云和张茱婚后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应归张茱所有,另外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为徐云遗产。徐云所立遗嘱系经律师见证的遗嘱,该遗嘱非立遗嘱人自书,其性质相当于代书遗嘱。依据现有证据,徐云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尽管张茱及徐山对该遗嘱有异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该遗嘱属徐云遗产处分合法有效,遂法院判决一审认同徐倩之诉。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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