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出嫁女终获补偿款 甘肃武威一村民组长因抗拒执法被拘留15天 发布时间:2013-11-06 13:39 浏览量:1584417677http://www.china-woman.com/rp/main?fid=open&fun=show_news&from=view&nid=100342&ctype=3 日期:2013-11-05 中国妇女报 在部分地区,侵犯出嫁女土地权益事件屡屡发生。 “这场官司我打了三年,现在终于拿到了土地补偿款,能有这个结果,我对法院表示特别的感谢!” 11月4日,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武南镇某村村民、出嫁女罗某这样对记者说。 因为村民小组拒绝执行法院判决,甘肃省武威市凉州一起2011年就已经作出判决的出嫁女土地权益案件迟迟不能得到执行。凉州区法院在认真复核的基础上,对上述案件进行强制执行,对阻挠判决执行的凉州区武南镇唐新村某村民小组组长吴某进行司法拘留十五日后,该案件判决最终得到落实。 原告罗某于日前终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土地补偿款。 有义务出工无权利分钱 罗某系武威市凉州区武南镇唐新村某组村民,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和其家人承包该村土地13亩,后罗某出嫁,但户口仍在该村民小组。2009年4月份,当地政府征用该村土地208亩,该村得到土地补偿款466万余元。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按照人占七成地占三成的比例分配土地补偿款。根据该决定,罗某按地分配应该得11022.22元,按人分配应分得土地补偿款24721.68元。但该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仅支付罗某按地补偿款11022.22元,以其已经出嫁为由拒绝支付按人分配款24721.68元。 对这样的分配,罗某不服,“我自己承包了村上的土地,并且户口也在村上,只是因为出嫁了,就不能享受与其他村民一样的待遇?”她认为村民小组侵犯了自己的土地权益。 罗某的父亲还告诉记者:“村上修路、修河,出义务工、公用工的时候,自家都是按5个人出的,但到了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时候,村里却不按5个人分,这显然不合理。” 协商不成,罗某以村民小组侵犯其土地权益为由,将凉州区武南镇唐新村第三村民小组告上了法庭。 村民小组拒绝执行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凉州区法院对该案件作出如下判决:原告罗某虽然已经出嫁,但户口在被告所在村组,且仍承包被告的土地,故原告仍是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用后,原告作为被告成员,有权分得土地补偿款。被告以原告已经出嫁为由拒绝支付按人分配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按人分配土地补偿款24721.68元。 凉州区法院一名法官告诉记者,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也未提出申诉。但自2011年该案判决以来,被告村民小组拒绝执行该判决。在法院对该案件执行中,被告村民小组认为判决不公,并以没有收到判决书、原告户口有问题等理由拒绝执行。 据了解,因为被告拒绝履行其义务,原告向凉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凉州区法院在对该案件进行认真复核以后,认为判决合理,最后决定强制执行。但在法院立案执行过程中,被告不但不积极履行义务,反而肆意辱骂执行法官,聚众哄闹法院,并且纠集个别群众上访、闹访。甚至在法院协调租用该村土地的厂家执行判决时,村民小组从中阻挠,施加影响,使得该判决执行不下去,案件久拖未决。 具体参与执行的凉州区法院法官魏全席告诉记者:“该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不是被告没有执行能力,而是被告方村民小组对判决维护了出嫁女权益有抵触情绪,抗拒执行法院判决。” 为此,凉州区法院对被告村民小组负责人吴某执行司法拘留十五日,对其他执行中哄闹法院的村民进行了批评与法制教育。慑于法律的威严,被告村民小组终于执行了判决,日前,原告罗某已经拿到了这笔补偿款。 加强涉妇案件审判,贯彻优先保护原则 今年10月9日至13日,记者参加了由甘肃省人大内务司法办公室与甘肃省妇联联合进行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甘肃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执行情况的调研。 在凉州区法院调研时,该院特别介绍了涉及妇女土地权益维护的相关情况。对上述案例,该院表示,对于村民小组抗拒执行判决的行为,法院果断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使外嫁女足额拿到了征地款。该案例对于扭转农村普遍存在的歧视妇女、随意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不良风气起到了有效的遏制作用。 在该院,记者还了解到,近年来,该院加强涉妇案件审判,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为此在民事审判庭专门设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专门审理辖区内发生的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疑难案件、争议较大案件或者敏感案件。围绕侵犯妇女权益、家庭暴力、财产纠纷等案件,妇女维权合议庭按照优先保护原则,积极开展妇女维权活动,加大执行力度,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对于凉州区法院维护出嫁女土地权益的有效措施以及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一系列做法,甘肃省人大内务司法办公室及省妇联的负责人表示了肯定。(本报记者 袁鹏)上一篇下一篇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