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被判无效房产重作分割
发布时间:2013-11-06 13:36 浏览量:622
http://www.shbiz.com.cn/Item/221206.aspx
2013-11-05来源: 作者:商报记者 周敏
市民林先生在得知自己生重病后,找法律服务所的人帮忙写一份遗嘱。没想到这份由专人“代书”的遗嘱还是因为“见证人”没有见证遗嘱签署的经过而无效,引发了一场官司。近期,上海二中院认定遗嘱无效后,林先生的儿子与继母及同父异母妹妹经法院调解,对房产作出合理分割。
2013-11-05来源: 作者:商报记者 周敏
市民林先生在得知自己生重病后,找法律服务所的人帮忙写一份遗嘱。没想到这份由专人“代书”的遗嘱还是因为“见证人”没有见证遗嘱签署的经过而无效,引发了一场官司。近期,上海二中院认定遗嘱无效后,林先生的儿子与继母及同父异母妹妹经法院调解,对房产作出合理分割。
林先生与前妻有一个儿子。步入中年后,林先生与郑女士再婚,双方生了一个女儿。女儿出生后不久,林先生与郑女士夫妻关系恶化。2010年,林先生得知自己生重病后,向法律服务所表达自己打算百年后将房产给儿子的心愿。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按照林先生的表述,打印了一份遗嘱交给林先生,应林先生的邀请,代书人在遗嘱上作为代书人、见证人签了名字。林先生去世后,郑女士认为,林先生去世前眼睛有疾病,看不清遗嘱的文字,所以遗嘱应该是无效的。
法院查明,林先生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手中拿到打印的遗嘱时并没有当场签字,而是将这份遗嘱拿回家,遗嘱代书人并没有看到林先生签字。
法院认定林先生的遗嘱是代书的,按照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林先生的代书遗嘱只有一人起草、一人见证,而代书人也没有看到林先生签字,所以这份遗嘱是无效的。最终,经法院调解,林先生儿子与同父异母的妹妹及继母对房产作出了合理的分割。
承办法官王江峰指出: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代书人和见证人应当见证立遗嘱人表述对财产处理的陈述并在遗嘱上签字的全过程。本案林先生的遗嘱是代书遗嘱,但缺少法律规定的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形式要件,所以是无效的。